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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周卓然
一大批化妆品可能很快需要换包装了。
9月21日下午,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相关办法”)。作为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其中一套配套管理规定,相关办法更新了对于化妆品包装上的标签设计的规定和要求。
界面时尚通过比对目前尚在实施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的相关办法主要在产品命名、成分标注、责任主体和处罚力度等方面做了更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整体而言,若相关办法得以实施,整个化妆品行业都将迎来不小的调整——至少不少企业的产品标签设计方案需要更换,而这背后往往还牵扯产品开发、包装视觉设计、印刷供应链生产等环节的繁琐工作。
具体来看,产品命名及成分标注的新要求都大幅度提高了化妆品牌在合规前提下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的实际操作难度。以产品命名来说,目前实施的规定仅指出产品名称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避免明示或暗示医疗效果,且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而在相关办法中,相关规定被细化到“以原料名称或暗示含有某种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种原料的,应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原料,原料名称仅作商标名使用”。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品牌推出的含有石墨烯成分的面膜,在取名时若使用了“石墨烯”字样,那么就需要额外在商品外包装对于产品含有该成分所能起到的功效进行文字说明。那么,如果目前该产品包装上并不存在相关文字说明,品牌必须更换新包装以合规。
成分标注的规定同样被细化。
相关办法要求化妆品需要进行全成分标注,其中存在含量超过0.1%(w/w)的成分都需要按照含量高低进行降序排列地标注。而不超过0.1%的成分亦被要求标注,且需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以复配或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也要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而在目前施行的规定中,对成分标注的要求是按“>1%的降序排列,≤1%的可以不按序排列”的原则进行。
仍以前述石墨烯面膜产品为例,如果该面膜确实还有超过0.1%含量的石墨烯成分,那么标注时就需要按照真实的产品含量的顺序进行标注;而如果该成分仅仅达到微量成分的级别,那么在标注时该成分只能被放在“其他微量成分”后引出,不再能作为“成分”,与其它成分并列排序,甚至出现在成分表的较前位。
值得指出的是,相关规定特别提到了商标名称及成分的标注位置都必须是销售包装“可视面”,也就是除了包装底部的其余面。这意味着规则本身变严格的同时,部分品牌想要利用说明书或不显眼位置做标注说明打“擦边球”的可能性被大大减低。
除了严格的规定,相关办法列出的处罚方式和力度也较目前的规定更为详细。此前的违规处罚较粗泛地被定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一下罚款,逾期未改的,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而在新的相关办法中,对于化妆品标签内容与产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将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针对功效宣称科学依据造假,或者对未经人体功效评价试验验证的化妆品功效进行宣传,在产品标签标注该功效已经过评价验证的违法行为,处以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如若犯罪情节严重,罚款金额及处罚力度都将更大;涉嫌违反法律的,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处罚力度放在眼前,品牌想要“钻空子”、“搞忽悠”,势必得再三掂量掂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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