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上海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目前,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立法正在有序进行中。
2020年10月9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称,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就《条例(草案)》相关内容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上海市人大在公告中指出,为总结固化有效经验,解决疫情防控中暴露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公共卫生应急地方立法,推动构建公共卫生大应急管理格局,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条例(草案)》共十章八十三条,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公共卫生社会治理、预防与应急准备、检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等内容。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的重点是对完善本市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的意见和建议;对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的意见和建议;对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的意见和建议;对应急处置相关措施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意见和建议。
《条例(草案)》对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明确上海应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方参与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集中统一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专业现代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协同综合的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平战结合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在社会治理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应建立健全上海市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对属地责任、社区治理、单位治理、个人健康管理,行业治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社会力量参与、宣传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预防与准备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上海应急预案的制定、调整、演练、培训等要求,以及应急物资、技术与生产能力、平战结合设施等储备要求、专家库等内容;同时要求上海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也对疾控机构能力建设、医防协同机制、实验室检测网络等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还明确,上海应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设市级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大数据智慧决策平台,将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融入城市运行管理体系。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上海要健全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规定了监测方案与计划的制定实施程序,信息报告制度及相应的调查核实程序,建立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通报与信息发布制度等;明确确需发布相关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技术处理,最大程度保护个人隐私。
关于应急处置,《条例(草案)》规定了公共卫生事件性质认定和应急预案启动程序,明确了应急处置期间应依法采取的各项措施;明确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区域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上海应建立由定点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组成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要求,开展救治工作。
同时,上海市还应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中的作用,提高中医药救治能力,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4日,市民可通过信件、邮件、传真等方式反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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