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日前,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永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李永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原则缺失,纪法底线失守,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由他人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费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务提拔、资源审批、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
李永宏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永宏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永宏简历
李永宏,男,汉族,1952年10月生,山西翼城县人,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1970年10月参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1年11月,任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1994年10月,任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副厅长级);
1996年7月,任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省煤炭工业厅党组成员;
1996年12月,任省地质矿产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1998年4月,任省地质矿产厅党组书记、厅长;
2000年5月,任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
2005年6月,任晋中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7年5月,任晋中市委书记;
2011年1月,任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
2015年12月,辞去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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