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11月30日获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TCL惠州公司作为原告的直接竞争对手 ,发布包含针对原告激光电视产品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被诉侵权视频,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要求TCL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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