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网2月4日消息,2018年6月,王某注册了滴滴车主APP账户成为快车司机。2020年7月,滴滴公司在对王某进行背景审查时发现其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遂封禁了王某的滴滴车主账户。王某认为滴滴公司封禁账户行为无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合同纠纷进行依法判决,认定滴滴公司封禁账户合法,驳回车主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向运输管理处两次承诺无暴力犯罪记录,并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应自行承担其承诺与事实不符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注册时,滴滴公司已经就犯罪记录等进行了多次加粗提示、说明,已采取了合理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至于滴滴公司在协议中要求网约车司机需无犯罪记录,相校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要求相比更为严格,但该约定系基于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安全出行所制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滴滴公司在审查中发现王某存在敲诈勒索犯罪记录,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网约车司机标准,滴滴公司有权封禁其的账户,故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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