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慈善法(草案)》是今年唯一一部进入两会讨论议程的法律,此前大会发言人傅莹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就指出,慈善法份量很重,不要低估其重要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在3月11日审议慈善法草案,并于3月16日投票表决。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指出,慈善法从初稿到三审稿,经过多轮修改,特别是在二审之后再次对外公开,征集了数千条意见,如此的公开修法已经十分少见。在此基础上,慈善法已经进行了很多积极的完善和修改,较符合他的预期。
那么,慈善法草案再次提交审议,都发生了哪些变化?
热点一:取消互联网募捐级别限制
相比二审稿,此次送审的慈善法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是放开了互联网募捐的慈善组织级别限制。
据财新网报道,此次送审稿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此前,二审稿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才可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创始人、律师陆璇指出,二审稿中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进行级别歧视,或致使慈善组织的发起人或举办者争相选择到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此次取消该规定,给予了省级以下慈善组织同等互联网募捐权利,给予其更多自主权,“更平等也更开放”。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分析,此次条款放开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的级别限制,更加便利于省级以下特别是草根公益组织的网络筹款。“因为草根组织往往是最需要资金的,这条修改比较符合我们的期待。”
热点二:未修改民政指定网络募捐平台
上述条款规定,可由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最新版草案的放宽,并不意味着网络募捐的“完全开放”。慈善组织在网络上募捐,仍要在民政部门指定或者统一的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
他举例称,如果是在社交众筹平台“轻松筹”上发起慈善募捐,由于该平台从事的主要是创新众筹,不具有慈善募捐资格,“这样就不行”。
新兴互联网筹款平台——路人甲公益平台的创始人及CEO韩靖向界面记者指出,路人甲公益平台采取与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合作的模式,捐款直接到达基金会账户,路人甲公益只承担信息发布的作用。“我们的模式完全符合慈善法的思路,因此慈善法对我们的影响尚不明显,还在等具体的实施细则。”
他慈善法目前对互联网上的个人救助类募捐和无公募资质募捐行为具有比较明确的规制作用,但是,尚不清楚民政部门下一步对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作何规定。
据韩靖分析,接下来民政部门对互联网募捐将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民政部门不指定慈善信息平台,规定慈善组织只能统一在民政系统自己的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这可能不利于网络筹款的发展”。另一种方案是由民政部门指定规模大、信誉好、服务能力强的互联网平台发布募捐信息。韩靖认为,后者较有利于网络筹款的发展,“最好能实现百花齐放”。若果真如此,路人甲公益平台将争取进入第一批被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平台。
邓国胜认为,关键看下一步民政部门如何指定。“如果是指定合法合规、有公信力的慈善募捐平台,也将有助于互联网募捐的发展。到底是比较宽泛地指定还是十分严格地指定,带来的影响也不一样。”
热点三:首提“定向募捐”
二审稿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据财新网消息,人大送审稿则将“非公开募捐”改成“定向募捐”,并随之对定向募捐作出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所募款物用途等事项。”
同时,这次的草案还明确了对定向募捐的限制性规定:“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即定向募捐不得采用公开募捐的募捐方式。
阚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个人、媒体没有公开募捐资格,不应该发出公募信息。按照新修改的慈善法草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指出,根据现有草案,个人在网络上直接开展募捐活动是不允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网络募捐问题所在,比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比如资金性质的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是属于私有财产吗?这会涉及剩余财产归属等问题。”但是,她同时表示,还是要对个人在网络上的求助行为与个人网络募捐加以区别,每一个人当然应该享有通过网络求助的权利。
邓国胜指出,原先“非公开募捐”的定义很模糊,此次修改更加清晰化。他强调,慈善法草案并未限制个人求助,只是限制个人公开募捐,“这部法没有约束私人馈赠、赠与”。
热点四:增加募捐活动备案制
此外,此次送审稿增加了募捐方案提前备案的规定,并增加了相应法律责任,若慈善组织未依法报备募捐方案,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陆璇指出,募捐备案并非慈善法首创的规定,早在2012年就写入了《上海市募捐条例》之中。《慈善法草案》增加该条款并追加相应法律责任,将使民政部门对慈善募捐的监管有法可依。邓国胜认为,新增加募捐备案条款,便于规范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
热点五:增加对“骗捐”“诱捐”的限制条款
鉴于“骗捐”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伤公众对公益慈善的信任,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曾在初稿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的规定。
据悉,此次三审稿,又增加了新的禁止性条款:“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除了部分人有目的的“骗捐”行为,慈善组织自身的“诱捐”行为也被法律明确禁止。
陆璇分析,对于欺诈、诈骗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刑法等现有法律事实上已有相关规定,慈善法的此条规定可视为对既有法律原则的重申,提醒慈善组织不得虚构事实欺骗、诱导捐赠。
热点六:向信托公司开放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条款的修改在邓国胜看来,“印象最深刻、变化最大”。
在慈善法草案的初稿、二审稿和三审稿中,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一再发生变化。
慈善法一审稿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审稿则只保留了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资格。
据中新网报道,此次送审的三审稿又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打开了一个口子,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此外,此次慈善法草案还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邓国胜指出,三审稿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规定比较适当。而且,慈善法还将慈善信托的创立由登记制改为了备案制。最后一句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实际上为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打开了空间,后续的税收政策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陆璇认为,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信托公司,即使就如慈善法二审稿规定由慈善组织独揽慈善信托,他们也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参与慈善信托。此次慈善法草案的规定,将慈善信托对信托公司放开,对其开拓业务、发展慈善信托都有帮助。
但是,慈善信托兼具金融和慈善双重性质,如何监管仍是疑问。“民政需要引入了解信托的专业人才,对于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信托业务,需要信托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时监管。”
热点七:基金会管理成本比例提高至15%
在慈善财产一章,三审稿新增了对慈善组织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的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该条款专列了对基金会的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相比原先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支出和管理成本的要求有所放宽。《基金会管理条例》曾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陆璇指出,原先基金会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种,慈善法草案则很大程度上会打破了这种严格区分,只要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非公募基金会都可以申请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相比原来的规定,三年收入平均数额有利于救灾类基金会的发展。“因为一旦灾害发生,他们在突发事件后获得的捐赠资金很多,导致下一年公益支出有很大压力。”
邓国胜也认为,相比以前的条款,此次修改有所进步,也更加合理。但是,划定管理成本的做法尚值得讨论。“不同慈善组织的资金规模、人员规模、项目性质不同,成本也不一样。比如台湾的做法,就是根据慈善组织规模大小来划定不同的比例。”
热点八:增加公开工资福利情况
据悉,此次慈善法修改也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邓国胜指出,这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出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要求,特别是新增加了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公开要求,这有其合理的一面。他介绍,国外通行做法是公布慈善组织工作人员中工资最高薪的几个人,特别是秘书长兼理事会成员、财务主管。“如何公布,公布到什么程度,还需要细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这一条款持相对保留态度。他认为,慈善组织是否公开信息,既要受法律约束、合同约束,也要受到捐赠人的约束,必须尊重捐款人和受助者的意愿。“除了主动定期披露信息之外,如果每一个公众或者捐几块钱就要查询慈善组织的全部财务数据,还有运行成本的问题。”
热点九:明确慈善法实施日期
慈善法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均未明确实施日期,但此次送审的三审稿在末尾给出了时间表: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法正式实施之后,与之相冲突的行政法规都应无效,不能再执行,比如《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有关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与管理成本的规定。”陆璇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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