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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翟瑞民
虐待、虐杀动物事件多次引发公众关注,反虐待动物立法也成为每年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计划今年再次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建议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与引导。
2021年3月1日,朱列玉对界面新闻表示,今年是他第四次在全国两会提交关于制定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此前三次分别在2017、2018和2020年),今年的议案与去年的框架总体一致,意在推动反虐待动物法尽快出台。
“去年国内连续出现几起恶性虐待猫狗的事件,引发了普遍关注,社会上对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这表明大家思想上对保护动物已经达成了共识,立法的条件目前已经成熟。”朱列玉表示。
据媒体公开报道,2020年4月,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虐杀动物并拍摄视频贩卖,在2个月内以剥皮、火烧、电击等方式虐杀80多只猫;10月19日,山西太原男子用开水淋猫,导致一只母猫和它腹中的四只小猫死亡;2020年12月,浙江警察学院教师王照蔚在网上自称半年虐杀了300多只,并讨论如何虐杀小动物……上述虐杀动物事件被曝光后,经学校和工作单位查实,相关当事人已分别受到作退学、开除和调离岗位等处分。
“由于我国缺乏处罚虐待动物的法律法规,导致虐待动物行为难以受到必要的惩处。”朱列玉认为,虐待动物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在社会上引起激烈争议甚至是暴力对抗现象,其触发点与争议点均是基于相关法律的缺位,使得相关行为陷入法律灰色地带,行为性质与后果难以评估与处理,进而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朱列玉表示,严重虐待动物行为与犯罪行为交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亟需通过立法规范。同时,立法规范虐待动物行为,可以填补当前法律的真空状态,为该类行为的处理提供法律准绳,从法律角度对此类行为进行公平合法的惩处,也可减少虐待动物行为人与动物保护人士之间暴力冲突事件的发生。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定散见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畜牧法和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如虐待有主动物行为相当于破坏他人财产,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动物本身价值较高,且破坏严重,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此外,以投毒的方式虐杀动物,还可能构成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界面新闻注意到,为遏制虐待动物行为,早在2009年,我国法学专家组成研究小组就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明确“国家禁止虐待和遗弃动物,对待动物的行为,应当人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对动物可能造成痛苦或者伤害时,除法律法规豁免的情形外,禁止从动物活体上摘取器官及其衍生物。”但是,这份专家建议稿后续并未能在立法层面得到落实。
据朱列玉介绍,针对此前将虐待动物罪写入刑法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于2018年6月作出第1967号建议答复他称,我国刑法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未作专门规定,但对于实践中虐待动物涉及的盗窃、毒杀、非法运输等行为,构成侵犯财产、危害公共卫生等方面犯罪的,有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刑法关于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投毒、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等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答复中提到,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动物生产、利用活动历史悠久,动物保护与相关产业发展,特别是畜禽养殖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密切相关。同时,这问题还涉及民族、宗教、习惯等复杂因素,不同群体之间的认识尚不一致,甚至激烈对抗,而且,还有如罪与非罪的界限、量刑标准等问题需要深入研究,目前就将虐待动物写入刑法,时机尚不成熟。
2019年8月3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074号建议的答复》,回应人大代表夏吾卓玛“关于动物权益,制定《禁止虐待动物法》的建议”。这份答复称,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确有必要完善立法。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会同国家林草局,认真研究所提的通过立法反对虐待动物、逐步推动立足于我国现有国情的反虐待动物法等建议。
在反虐待动物问题上,社会各界似乎已经达成广泛共识。朱玉列认为,反虐待动物立法需要考虑主体责任问题,可以先进行地方立法实践,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
朱列玉建议,对故意虐待、伤害、骚扰动物,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或者伤害等行为,应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针对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其衍生物,贩卖从活体动物上摘取的器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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