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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翟瑞民
近年来,在纷繁复杂的房屋买卖交易活动中, “一房多卖”现象屡遭媒体曝光,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李晓林呼吁借鉴“醉驾入刑”的经验,对恶意“一房多卖”行为加大刑罚惩处力度。
李晓林认为,在房屋价值较高且上涨趋势持续存在的市场环境下,少数但并非鲜见的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占用他人财产或购房款的目的,以“一房数卖”为手段实施诈骗,使一些购房民众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使整个行业乃至社会的市场交易秩序受到极其负面的影响。
按照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界面新闻梳理相关判例发现,“一房多卖”案例中,卖房人都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房屋出售给多个买房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房多卖”的认定存在“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两种情形。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后者则只限定在民事赔偿范畴。
李晓林表示,由于在繁杂的交易程序中信息不对称,买房人很难及时、全面、完整地掌握卖房一方的行为及证据,往往是在“一房多卖”的事实甚至后果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时才能发现自己受害。而警方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往往简单刻板地以开发商是否“跑路”等作为判断其是否存在诈骗故意的依据,导致受害人的刑事报案很难被警方受理,最终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赔偿。
此外,进入民事诉讼也并不能够确保受害人得到真正公平的赔偿。一方面是恶意卖房人往往将骗取的房款转移、他用、隐藏或挥霍,使赔偿无可执行;有的案例陷入旷日持久的执行困局,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房价的涨幅较大,远远超过原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赔偿数额,受害人损失巨大,违约方乐得以赔偿规避法律制裁。从客观结果上,这种情况反而放纵起码是减轻了对恶意“一房数卖”犯罪行为主体的必要惩戒。
李晓林表示,我国应借鉴‘醉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推动对恶意‘一房数卖’的刑罚惩处力度。他建议,对“一房多卖”的受害方向刑事方向报警的受理门槛要适度降低,警方应积极介入,综合研判案由中诈骗故意的因素和线索。其次,受害买房人如先行发起民事诉讼,民事法庭应对案由中有否涉嫌诈骗故意的事实依据的审查把握“关口前移”,以优先向刑事诉讼移送为取向。如在民事审理中有涉及刑事的新事由线索甚至证据,应及时中止或终止民事审理并向刑事审理移送。此举既具有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也可以产生震慑作用,有利于扭转近年来此类案件高发频发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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