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回顾
2020年10月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第14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发挥各方合力,强化持续监管,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不断改善信息披露质量,从而提高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
在意见稿中的第二条——“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中,多次强调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
同时强调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提升透明度为目标,优化规则体系,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担保等问题,做出了更严谨、更明确的司法解释。
基于国务院总体意见指导及《民法典》的规范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将不断完善管理体制,采取积极措施,争取减损和改善内控,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违规担保是困扰上市公司的一大问题,无疑,《民法典》的实施将成为解决此问题的分水岭。这也是成为了近期的热点话题。
意见稿中多次强调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特别是担保问题。基于此,围绕【共建、共治、共享、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这一议题,上海报业集团 | 界面新闻举办了第十一期界面会客厅,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博士、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戴勇斌、正泰电器(601877.SH)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潘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瑜杰做客会客厅,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及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话题展开了讨论。
民法典下,上市公司如何提高公司内控?
作为上市公司的代表,正泰电器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潘洁认为,上市公司首先要做好内部各个层面人员对于担保概念的认知,让子公司和孙公司的基层财务和法务在第一时间接触到担保合同的时候,便能正确判断其是否是对外担保合同,以及后续如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操作。从而让上市公司从基层就能防范风险、做好内控,形成强有力的系统和机制,确保整个担保系统可以正常的运作和进行。
第二点,上市公司大股东要有明确的对外担保的认知,有强有力的中国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运作概念。特别是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如果没有正确概念,意识不到这是一个对外担保,或对外担保过程当中,对别人形成二次保底,比如用自己的信用、上市公司股权等作为保证,这些担保的过程当中,极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形象和小股东的利益,这一点非常重要。
同样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戴勇斌也就上市公司如何做好内部管理,从日常工作当中谈了几方面的体会:
第一, 只字未提担保两字,也可能构成对外担保,如资金支持安慰函等。还有抵押物的以上市公司自身融资需求提供的担保。以及并不是所有的担保都属于对外担保,比如说上市公司自身融资担保。上市公司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会产生相关的融资需求,需要向金融机构等申请授信额度,同时提供相应的抵押物(如房产、土地)、质押物(如股权等)。此类的抵押、质押,是上市公司为自身融资所做的担保,不属于对外担保的范畴。
第二, 监管公司对上市公司规范对外担保,提供了制度和监管上的支持,如提高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除了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外,不再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不再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等,但对违规担保仍旧采取了零容忍的监管态度,体现中国证监会建制度、零容忍、不干预的监管方针。
说起来是担保的事,但是事实上讨论的是整个上市公司治理的事情,担保是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环节,或者是一个载体。在新的监管形势下,包括现在司法政策背景下,特别是关于担保和债务的加入问题,信息披露和公司制度建设上,建立系统性的工程,把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够建立在制度性基础上,而不是靠个人经验、责任心或者其他侥幸因素,这对上市公司发展进入理性的、健康的、系统化、制度化的轨道尤其重要。
民法典下,上市公司对已发生的担保,如何进行责任判断?
截止2019年7月,在对深交所的46家上市公司统计数据中,违规担保数额达到了500多亿,平均每家公司可达10亿,数额之高令人讶异。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在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上给出了司法解释,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到了从有到无的非常大的转变,为民法典实施之前的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免责提供了可能性。如能够适用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意味着上市公司对之前的缺乏有效决议的违规担保事项会免责,对上市公司而言是非常有利的,具体如下:
如果不是根据已经披露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而签订担保合同的,上市公司不承担责任。由此,夏瑜杰律师建议上市公司需切实重视,进行认真梳理,如果存在适用新《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上市公司从适用旧法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转变为不承担责任,这样上市公司甩掉了被人为恶意违规强加给自己的包袱,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条件。
除担保外,防范债务加入、抵押质押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侵害
虽然很多违规担保漏洞正在被相关监管机构及司法解释修补,但市场上仍然存在很多新的类似违规担保的行为,如上市公司债务加入等,对上市公司的利益可能会造成重大侵害,这种侵害不亚于对外担保。除了造成的实际损失外,对公司的形象打击也十分严重,这会直接导致股民对上市公司的不信任。除此之外,因大部分董秘对违规担保并不知情,故而也可能被牵连其中。
基于此戴永斌建议,对保证担保这一块,也须建立登记生效的制度。傅蔚冈博士结合各位嘉宾对现状的分享提出建议,对于债务加入,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有指引性判例,让各级法院、上市公司明白规则,证券监管部门依规执法。
如何解决担保合同的信息披露的不对等?
戴永斌建议加快上市公司监管的数字化转型,建立上市公司(含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外担保登记生效的制度,建设统一的大数据平台,积极应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分析,实现对市场运行的实时监测,强化市场风险的监测和违规行为的识别能力,辅助监管人员及上市公司等主体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效能。
杜绝违规担保的行为,不仅要从制度上、机制上下功夫,还要运用科技手段,做到多管齐下。
潘洁提出设想,未来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有可能从交易所层面上升到整个央行的层面,像个人征信一样,须在央行备案,相当于为企业征信背书,给所有担保合同起到护城河的作用。
对于引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建议,夏瑜杰、戴勇斌也都表述了此举的现实意义。如果对所有的担保、征信系统进行登记,所有的交易对手,都知道担保保证状况,在进行判断后,能够有一个比较可靠的预期和判断,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对保证交易安全非常有价值。当进行担保或者发生交易时,个人或者公司的征信担保报告对担保交易而言会是一个强有力的依据。
如何定义好的上市公司?
夏瑜杰站在律师角度认为公司的规范运营虽不能作为好公司标准的充分条件,但是必备条件。潘洁认为“强者恒强”,龙头企业的管理策略、战略思维及对资本市场的参与态度和规范标准等既决定了它们的地位,同时又在不断推动这些企业向更高质量的发展水平进取。戴勇斌认为术业有专攻,专心致志,把自己的主业做到极致的上市公司才是好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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