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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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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核实后,应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

3月23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

图片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并且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账户管理、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管账户设立应当遵循一次预售许可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同一开发项目(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名称为准)在一家监管银行可使用同一个监管账户。

正在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方面,《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表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凭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打印的预售资金交存单,通过监管银行售楼部临时网点、营业网点柜面等方式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

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核实后,应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购房人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含待发放的按揭贷款及分期付款首期款以外的购房款)交存至监管账户。

 

 

 

 

 

 

来源:西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原标题: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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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核实后,应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

3月23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

图片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并且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账户管理、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管账户设立应当遵循一次预售许可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同一开发项目(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名称为准)在一家监管银行可使用同一个监管账户。

正在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方面,《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表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凭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打印的预售资金交存单,通过监管银行售楼部临时网点、营业网点柜面等方式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

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核实后,应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购房人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含待发放的按揭贷款及分期付款首期款以外的购房款)交存至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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