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生产、销售假冒华为屏幕总成获利28万,被判赔偿106万余元

《人民法院报》5月2日消息,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2018年5月以来,刘某成未经权利人许可,购入液晶显示屏和带有“HUAWEI”“HONOR”等标识的玻璃外屏等材料进行组装加工成屏幕总成,并通过网店店铺“萱萱数码1”“爱尚薇尔”“威尔格数码科技”“深圳恒泰通讯配件中心”对外销售。

2021年4月7日,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龙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成已销售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屏幕总成合计14139件,销售均价153.02元,合计销售金额2165871.11元。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主动供述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且生效刑事判决已对被告判处120万元罚金,法院按照被告侵权获利的2倍计算赔偿金额,共计565560元;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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