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深交所向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发监管函。监管函称,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并称,因公司自查发现部分业务不符合全额确认收入条件需采取净额法核算,公司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各期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8,662.26万元、34,869.22 万元和43,606.73万元,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分别为48.38%、76.75%和 60.79%,营业成本变动幅度分别为45.01%、113.39%和62.80%。
恒宝股份收监管函: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来源:界面新闻
恒宝股份
- 恒宝股份:控股股东钱京拟减持不超3%公司股份
- 机构风向标 | 恒宝股份(002104)2025年三季度已披露持仓机构仅6家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