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丨魏雨田
51岁的中国建设银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原副总经理陈德因受贿555万元,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
事实上,一审判决后陈德曾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宣告其无罪。二审期间,陈德曾坦白情节并一再表示愿意退赃,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但是他的辩解最终被法院据实驳回。
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了该案件详情。
早在2019年5月2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发布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纪委监委对中国建设银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原副总经理陈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陈德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亲属在工作调动方面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为亲属承揽银行采购业务提供帮助,谋取私利;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建设银行有关规定,经建设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陈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经北京市监委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陈德的受贿史可谓非常漫长,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2004年至2007年,陈德接受湖南华威金融印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华威金融公司承揽建行《柜面服务技巧实用手册》、《柜面业务应知应会实用手册》等印制业务上提供帮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杨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5万元。
2005年至2009年,陈德接受杨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华威金融公司承揽建行存折、单证等印制业务提供帮助,该段时间内华威金融公司自建行多家分行承揽了大量存折、单证印制业务。
2009年,陈德收受杨某给予的钱款共计380万元。2007年,陈德又以买房借款为名,向杨某索要钱款100万元,这100万元被陈德的妹妹用于个人公司增资。截止案发,该笔钱款仍未归还。
一审法院依法判处陈德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陈德退赔人民币五百五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德十几年苦心受贿的钱财被罚没全部上缴国库,自己还得到了12年牢狱加赔偿,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之后陈德继续上诉,并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二审期间,陈德当庭变更证据,对于一审判决认定其收受杨某175万元的事实以及该项事实构成受贿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愿意退赃;对于原判认定的其他受贿480万元事实,陈德承认确实收到相关钱款,但其中100万元是其向杨某借的款,已于案发前归还,另380万元是李某和杨某经营土地增值获得的部分股权转让合法收益,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杨某谋取利益,不是受贿。鉴于陈德具有坦白情节并一再表示愿意退赃,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后经法庭举证、质证,法院认为陈德提交的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部分证据与本案事实之间也不具有关联性。故均不予确认。
最终法院综合评判认为,原判认定陈德收受杨某给予的380万元的事实系受贿犯罪,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评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陈德以及辩护人分别所提“380万元是李某和杨某经营土地增值获得的部分股权转让合法收益,陈德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杨某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的相关上诉理由、辩解、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检察官“一审判决认定陈德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索贿100万元的事实,法院表示,原判认定该笔钱款性质系受贿款,而非借款,且系陈德以借为名主动向杨某索要,依法认定为索贿的事实,具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评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陈德以及辩护人分别所提“该款系借款、已归还”的相关上诉理由、辩解、辩护意见,检察官“该起属一般受贿、不足以认定具有索贿情节”的相关意见,缺乏足够的证据佐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处陈德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没收其受贿的5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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