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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文件,拟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常网约车司机想要上路经营,需要办理“人证(网约车驾驶员证)”和“车证(网约车运输证)”,其要求在各地略有不同;而网约车平台方则需要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少无证上路的网约车司机存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考虑到不同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了对无证网约车司机的处罚力度。
具体来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是考虑到不同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对第三十四条处罚情形分别按照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进行了区分,并适当降低了处罚额度:
(一)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按照此前规定,无“人证”和“车证”的网约车司机都会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后,处罚额度分别降至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同类行为处罚额度保持一致。考虑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同属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删除了第三十六条中关于未携带相关证件、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方面处罚的表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违规行为,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执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删除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等不符合 “放管服”改革精神的相关内容。
二是坚持减负便民,适当降低了对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主要是司机)违规行为、第三十八条监控平台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执法工作实践需要,进一步明晰了第三十八条的处罚对象为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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