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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深度剖析雷某嫖娼案四大法律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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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深度剖析雷某嫖娼案四大法律看点

期待雷洋事件能成为一个契机,从而推动公民在警方控制过程中非正常死亡事件之调查处理的法律机制建立起来。

作者:刘昌松

特邀解榜人刘昌松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北荆州人,曾担任主治军医和军事法官,转业后在北京从事专职律师10多年,是多所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多家媒体特约评论员。

29岁的北京市民雷洋,5月7日晚因涉嫌嫖娼被昌平警方查处过程中非正常死亡。雷洋家属向警方提出的一系列疑点未得到合理回应,在网络上曝光此事,从而引起舆论的巨大反响。昌平警方于5月9日和11日凌晨两次回应,都未能平息舆论,质疑之声仍非常强烈。最近报道称,足疗店女子接受北京电视台采访,叙述了为雷洋提供“打飞机”服务的情形。雷洋家属向媒体称仍有三点疑问,一是雷洋死亡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具体过程到底是什么;为何派出所在事发2小时候才联系家属,而不是雷洋死亡的第一时间;雷洋手机上的信息由谁、因何目的被删除。

下列根据本人对事件的观察和理解,谈谈该事件的几个法律看点,欢迎批评。

雷洋事件的四大法律看点

01 | 警方回应披露了哪些细节,家属接受了什么,没接受什么  

昌平警方的两次回应尤其是第二次回应,披露了这样一些细节:当天21:14雷洋从足疗店出来,警方怀疑其嫖娼跟进盘查而不是在店内抓现行;雷洋试图逃跑中还将警察咬伤;有执法记录仪存在但被雷洋打落摔坏;带上警车后从后座窜至副驾驶位踢踹驾驶员迫使停车后逃跑又被抓回;为防再次脱逃对他带上手铐,于21:45分再带上车;带回审查途中发现其身体不适就近送往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22:05进入急诊救治,经抢救无效于22:55死亡。当晚将足疗店5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抓获,经查雷洋此前在足疗店花200元嫖娼。为进一步查明雷洋死亡原因,取得家属同意后将依法委托第三方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进行尸检。第一次回应中还强调昌平检察院已介入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从最新消息来看,雷洋家属似乎对警方通报雷洋涉嫌嫖娼之起因不再质疑,而在此之前这是一个重点,也是引爆舆论的首个要点。再者,警方称执法记录仪被雷洋摔坏,家属也未再强调看视频监控,似乎也接受了警方说法。对于雷洋是否暴力抗法(若情况属实,就不仅是嫖娼之治安违法的问题了,还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当然,因为人已死亡,不能再进行追诉),未置认否。但对警方关于雷洋“身体不适”的死亡原因,对何时于医院抢救无效之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均不认可。这可以理解,家属一直称雷洋生前身体非常棒(是否为隐性疾病导致其死亡,有赖于死亡原因鉴定,雷洋家属已主动申请,有望近日启动); 至于当天22:55的死亡时间我也不认可,因为医院接诊大夫称雷洋送去时已无任何生命体征,意味着送医前已经死亡,后象征性地抢救了50分钟只是人道性的做法。

至于雷洋家属的另两点疑问,即为什么不在雷洋死亡的第一时间通知家属,为什么删除雷洋手机的信息,目前雷洋的家属并没有接受有关说法,警方显然需要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02 | 警方特别强调社区和执法的监控都损坏了,公众为什么不接受该说法,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昌平警方强调,案发地点的小区监护坏了,执法记录仪也被雷洋摔坏,回应了雷洋家属看不到任何视频资料的原因,雷洋家属也似乎默认了。而公众仍然强烈质疑:这也太巧了,小区的其他监控都没坏,就执法地点的监控坏了;警察的执法记录仪是抗摔设备,哪那么容易坏; 是否真被雷洋摔坏,现在死无对质,剩下了就是公安机关自说自话,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对现场执法是否必须有视听资料,全国性的规范我未见着,但找到了北京警方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安局《现场执法记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要求,治安检查等现场执法都要应用“规范执法通”(一种有12种功能的执法记录仪)等现场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所有执法细节都要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记录在案,并在24小时内严格备份归档,不得随意删除,以备检查。

可见,昌平警方的回应难以服众。从《规定》的精神来看,现场执法必须要有全程录音录像资料,这是硬性要求。现场执法应有预案,执法记录仪被摔坏也应有补救措施,实在不行,用手机录像来救急也是办法。而且,执法记录仪被摔坏前应有已录下的内容,播放那一段,恰恰能反映被摔的过程,还能一并证明雷洋暴力抗法的说法。警方不提供难以理解。本事件一点视频资料没有,很容易让人怀疑其在掩盖什么。

03 | 雷洋的死亡原因调查现由谁在主持,昌平检方介入侦查监督是个什么概念,由谁来主持调查雷洋死罪更合法治精神

虽然昌平警方微博通告称,昌平检察院已介入本事件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但我们看到的还是昌平公安在发布后续公告回应公众。那么,现在对雷洋的死因调查,到底是昌平警方还是昌平检方在主持?我可以明确地说,还是昌平警方。

应该注意到,尽管本事件舆情汹涌,但没有上级机关称昌平警方在此次查处卖淫嫖娼行为(包括雷洋死亡事件)中存在任何违法,没有谁称昌平警方应回避此事件的调查,故昌平公安不会自动退出。雷洋家属也称,昌平公安局的微博通报指出检察院已介入,但目前家属和律师并不知悉检察机关介入到何种程度。这就是很诡异的地方,昌平检方介入该事件甚至不是昌平检方而是昌平公安宣布的,谁唱主角谁唱配角一目了然。要知道,警方在控制公民期间发生了非正常死亡,检方都会常规介入死因调查和警方是否存在渎职。此事件中检方介入或许也只是例行公事而已,安抚一下事件中浮躁的人们。

还应知道昌平警方所称的昌平检察机关介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是个什么概念。我们知道,只有刑事案件才需要侦查,本事件中确实裹挟着5人“组织或者协助组织卖淫”之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是对这部分工作是否合法,与本事件的关系并不大。

这其实是公众最不满意的地方之一,雷洋事件之所以成为事件,就是死者家属和公众怀疑昌平警方存在执法渎职导致公民死亡,而现在仍然由他来继续调查雷洋死因和继续主持对公众的回应,就是“来说是非者,便是是非人”,可能产生“泥菩萨洗脸越洗越脏”的效果。法谚有云: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昌平警方已成为雷洋事件中的当事方,回避该事件的调查,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否则,即使结论再公正,人们也会怀疑其公正性,因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因此,若由同本事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上级检察机关或指定异地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和公布调查结果,更符合法治精神。

04 | 本事件能否像孙志刚事件一样,

推动国家法治的重大进步

国家权力是一只巨大的“利维坦”,若没有严格的制度将其关进笼子,它是有可能吃人的。2003年3月,在广州某公司当职员的年轻人孙志刚因未带身份证出门,被警方关押并导致其遭受暴力死亡,公众强烈地感受了这只“利维坦”的厉害,于是对该事件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在滚滚舆情中,孙志刚事件最终导致了国家能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终结和国家应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的诞生。孙志刚没有白死,该事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价值。

13年后的今天,人们普又遍关注起另一名年轻人雷洋在警方控制下非正常死亡,真正原因同样是:担心自身一旦因何事包括涉嫌违法犯罪被警方控制,生命便没有了保障,即使非正常死亡也难追索真相的无助无奈之司法状态。

无论雷洋事件最终结果如何,我都期待雷洋事件能成为一个契机,从而推动公民在警方控制过程中非正常死亡事件之调查处理的法律机制建立起来。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家属可以聘请代理律师参与事件的处理(未形成公共事件,律师很难介入)、家属和律师有权查看视频等相关证据资料、有权参与选择法医鉴定机构、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科学权威的结论性法律文书、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以及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时机和内容等。

我相信,这个机制建立之时,便是人们在“雷洋事件”中那种恐惧和担忧的消除之日,今后像雷洋涉嫌嫖娼之类的案件,就不会形成公共事件。但这次事件,连当事警方回避、第三方独立调查都未做到,获得真相尚且困难,还想产生这样的社会效果,我看悬。在我国,事件推动法治进步的条件是,巨大的與情民意引起高层的高度重视,痛下决心,在事件个案中彻查真相与问责,更从制度上建立完善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法律机制。2003年北京出现“非典”瞒报导致该传染病一定程度蔓延的重大事件,国务院不仅实施了彻查与问责,还紧急制定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了严格的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法律问责制度,此后在“禽流感”等流行时,即未再发生瞒报等现象。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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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深度剖析雷某嫖娼案四大法律看点

期待雷洋事件能成为一个契机,从而推动公民在警方控制过程中非正常死亡事件之调查处理的法律机制建立起来。

作者:刘昌松

特邀解榜人刘昌松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北荆州人,曾担任主治军医和军事法官,转业后在北京从事专职律师10多年,是多所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多家媒体特约评论员。

29岁的北京市民雷洋,5月7日晚因涉嫌嫖娼被昌平警方查处过程中非正常死亡。雷洋家属向警方提出的一系列疑点未得到合理回应,在网络上曝光此事,从而引起舆论的巨大反响。昌平警方于5月9日和11日凌晨两次回应,都未能平息舆论,质疑之声仍非常强烈。最近报道称,足疗店女子接受北京电视台采访,叙述了为雷洋提供“打飞机”服务的情形。雷洋家属向媒体称仍有三点疑问,一是雷洋死亡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具体过程到底是什么;为何派出所在事发2小时候才联系家属,而不是雷洋死亡的第一时间;雷洋手机上的信息由谁、因何目的被删除。

下列根据本人对事件的观察和理解,谈谈该事件的几个法律看点,欢迎批评。

雷洋事件的四大法律看点

01 | 警方回应披露了哪些细节,家属接受了什么,没接受什么  

昌平警方的两次回应尤其是第二次回应,披露了这样一些细节:当天21:14雷洋从足疗店出来,警方怀疑其嫖娼跟进盘查而不是在店内抓现行;雷洋试图逃跑中还将警察咬伤;有执法记录仪存在但被雷洋打落摔坏;带上警车后从后座窜至副驾驶位踢踹驾驶员迫使停车后逃跑又被抓回;为防再次脱逃对他带上手铐,于21:45分再带上车;带回审查途中发现其身体不适就近送往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22:05进入急诊救治,经抢救无效于22:55死亡。当晚将足疗店5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抓获,经查雷洋此前在足疗店花200元嫖娼。为进一步查明雷洋死亡原因,取得家属同意后将依法委托第三方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进行尸检。第一次回应中还强调昌平检察院已介入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从最新消息来看,雷洋家属似乎对警方通报雷洋涉嫌嫖娼之起因不再质疑,而在此之前这是一个重点,也是引爆舆论的首个要点。再者,警方称执法记录仪被雷洋摔坏,家属也未再强调看视频监控,似乎也接受了警方说法。对于雷洋是否暴力抗法(若情况属实,就不仅是嫖娼之治安违法的问题了,还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当然,因为人已死亡,不能再进行追诉),未置认否。但对警方关于雷洋“身体不适”的死亡原因,对何时于医院抢救无效之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均不认可。这可以理解,家属一直称雷洋生前身体非常棒(是否为隐性疾病导致其死亡,有赖于死亡原因鉴定,雷洋家属已主动申请,有望近日启动); 至于当天22:55的死亡时间我也不认可,因为医院接诊大夫称雷洋送去时已无任何生命体征,意味着送医前已经死亡,后象征性地抢救了50分钟只是人道性的做法。

至于雷洋家属的另两点疑问,即为什么不在雷洋死亡的第一时间通知家属,为什么删除雷洋手机的信息,目前雷洋的家属并没有接受有关说法,警方显然需要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02 | 警方特别强调社区和执法的监控都损坏了,公众为什么不接受该说法,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昌平警方强调,案发地点的小区监护坏了,执法记录仪也被雷洋摔坏,回应了雷洋家属看不到任何视频资料的原因,雷洋家属也似乎默认了。而公众仍然强烈质疑:这也太巧了,小区的其他监控都没坏,就执法地点的监控坏了;警察的执法记录仪是抗摔设备,哪那么容易坏; 是否真被雷洋摔坏,现在死无对质,剩下了就是公安机关自说自话,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对现场执法是否必须有视听资料,全国性的规范我未见着,但找到了北京警方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安局《现场执法记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要求,治安检查等现场执法都要应用“规范执法通”(一种有12种功能的执法记录仪)等现场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所有执法细节都要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记录在案,并在24小时内严格备份归档,不得随意删除,以备检查。

可见,昌平警方的回应难以服众。从《规定》的精神来看,现场执法必须要有全程录音录像资料,这是硬性要求。现场执法应有预案,执法记录仪被摔坏也应有补救措施,实在不行,用手机录像来救急也是办法。而且,执法记录仪被摔坏前应有已录下的内容,播放那一段,恰恰能反映被摔的过程,还能一并证明雷洋暴力抗法的说法。警方不提供难以理解。本事件一点视频资料没有,很容易让人怀疑其在掩盖什么。

03 | 雷洋的死亡原因调查现由谁在主持,昌平检方介入侦查监督是个什么概念,由谁来主持调查雷洋死罪更合法治精神

虽然昌平警方微博通告称,昌平检察院已介入本事件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但我们看到的还是昌平公安在发布后续公告回应公众。那么,现在对雷洋的死因调查,到底是昌平警方还是昌平检方在主持?我可以明确地说,还是昌平警方。

应该注意到,尽管本事件舆情汹涌,但没有上级机关称昌平警方在此次查处卖淫嫖娼行为(包括雷洋死亡事件)中存在任何违法,没有谁称昌平警方应回避此事件的调查,故昌平公安不会自动退出。雷洋家属也称,昌平公安局的微博通报指出检察院已介入,但目前家属和律师并不知悉检察机关介入到何种程度。这就是很诡异的地方,昌平检方介入该事件甚至不是昌平检方而是昌平公安宣布的,谁唱主角谁唱配角一目了然。要知道,警方在控制公民期间发生了非正常死亡,检方都会常规介入死因调查和警方是否存在渎职。此事件中检方介入或许也只是例行公事而已,安抚一下事件中浮躁的人们。

还应知道昌平警方所称的昌平检察机关介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是个什么概念。我们知道,只有刑事案件才需要侦查,本事件中确实裹挟着5人“组织或者协助组织卖淫”之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是对这部分工作是否合法,与本事件的关系并不大。

这其实是公众最不满意的地方之一,雷洋事件之所以成为事件,就是死者家属和公众怀疑昌平警方存在执法渎职导致公民死亡,而现在仍然由他来继续调查雷洋死因和继续主持对公众的回应,就是“来说是非者,便是是非人”,可能产生“泥菩萨洗脸越洗越脏”的效果。法谚有云: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昌平警方已成为雷洋事件中的当事方,回避该事件的调查,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否则,即使结论再公正,人们也会怀疑其公正性,因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因此,若由同本事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上级检察机关或指定异地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和公布调查结果,更符合法治精神。

04 | 本事件能否像孙志刚事件一样,

推动国家法治的重大进步

国家权力是一只巨大的“利维坦”,若没有严格的制度将其关进笼子,它是有可能吃人的。2003年3月,在广州某公司当职员的年轻人孙志刚因未带身份证出门,被警方关押并导致其遭受暴力死亡,公众强烈地感受了这只“利维坦”的厉害,于是对该事件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在滚滚舆情中,孙志刚事件最终导致了国家能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终结和国家应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的诞生。孙志刚没有白死,该事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价值。

13年后的今天,人们普又遍关注起另一名年轻人雷洋在警方控制下非正常死亡,真正原因同样是:担心自身一旦因何事包括涉嫌违法犯罪被警方控制,生命便没有了保障,即使非正常死亡也难追索真相的无助无奈之司法状态。

无论雷洋事件最终结果如何,我都期待雷洋事件能成为一个契机,从而推动公民在警方控制过程中非正常死亡事件之调查处理的法律机制建立起来。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家属可以聘请代理律师参与事件的处理(未形成公共事件,律师很难介入)、家属和律师有权查看视频等相关证据资料、有权参与选择法医鉴定机构、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科学权威的结论性法律文书、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以及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时机和内容等。

我相信,这个机制建立之时,便是人们在“雷洋事件”中那种恐惧和担忧的消除之日,今后像雷洋涉嫌嫖娼之类的案件,就不会形成公共事件。但这次事件,连当事警方回避、第三方独立调查都未做到,获得真相尚且困难,还想产生这样的社会效果,我看悬。在我国,事件推动法治进步的条件是,巨大的與情民意引起高层的高度重视,痛下决心,在事件个案中彻查真相与问责,更从制度上建立完善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法律机制。2003年北京出现“非典”瞒报导致该传染病一定程度蔓延的重大事件,国务院不仅实施了彻查与问责,还紧急制定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了严格的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法律问责制度,此后在“禽流感”等流行时,即未再发生瞒报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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