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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翟瑞民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对于备受关注的医患冲突问题,医师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此基础上,医师法专设一章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其中包括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还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并不是“自愿急救不担责”第一次在法律规定中出现。2014年6月27日通过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就明确,“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此外,2016年7月29日通过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2017年3月30日通过的《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都明确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全国层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后,民法典第184条完整继承了这一规定,这也为医师法规定“医师自愿实施急救不担责”提供了充分立法依据。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利强介绍,此前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交审议时,关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条款下有一个但书,即“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后在审议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但书的规定不足以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最终,基于鼓励和倡导见义勇为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删除了但书的内容,正式确立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规则。
邓利强对界面新闻表示,“在这个立法背景下,可以看出,医生自愿施救免责是法律的本意。”此次医师法将这一规定加入,一方面,是为医生在公共场所施救提供法律保障,让医生在救助时没有后顾之忧,鼓励医生见义勇为,另一方面,也能让更多需要救助的人,获得被救的机会。
一位不愿具名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告诉界面新闻,“医师法加入‘医生自愿实施急救免责’规定,有因事制法的考量,此前因实施急救而产生纠纷的案例是存在的。”
2017年9月7日,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一女子在药房买药时突然出现猝死症状。当天在父亲所开药房临时替班的医生孙向波在对其实施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当年10月末,该女子将孙向波告上法庭,认为孙向波应赔偿自己的住院费用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2019年12月31日,孙向波拿到了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虽然孙向波对这一判决“内心还是很欣慰的”,但这一事件导致他不得不在2019年6月关了诊所,另寻一个地方重新开业。
“医生在公共场所自愿实施急救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的倡议性很强”,上述专家表示,立法主要有两个层面的考量,第一个层面是行为规范,即立法者希望这一法律对社会公众产生什么样的政策效果;另一个层面是裁判规范,即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如何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
该专家介绍,在法律明确“医生自愿施救免责”之前,虽然在通常情况下法官不会判定实施急救的医生需要赔偿,但被救治的一方多属于弱势群体,如果选择上诉,很可能对施救医生的生活造成诸多影响。此次将该条款在医师法中进行明确,一方面,是要鼓励医疗领域的专业人员投身公共事业,对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援手,无需顾虑;另一方面,是要在社会上引发尊重医疗领域专业人士的风气。
界面新闻注意到,相对于民法典第184条,医师法增加了“公共场所”的表述,并把“紧急救助行为”的表述替换为“急救”。
对此,上述专家强调,“急救”这一表述是由于从立法技术上来讲,要保持全文的一致性,但此处的“急救”并不是一种诊疗行为。他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表明,“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但此次的规定意味着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并不是医师强制性的义务,而是基于自愿原则。
对于医师法所提“公共场所”的限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表示,“立法者的本意是想与医师在医疗机构内的急救行为相区分,所以限定为‘公共场所’,但医疗机构之外的地方并不都是公共场所。所以建议公共场所’最好改成‘医疗机构之外’或‘非医疗机构’,这对保障医师和受救助人都更有利。”
对此,邓利强表示,鼓励医师出手救人是法律的本意,也符合民法典以人为中心的立法思路。医师法中这一项条款并不存在明显的法律概念上的漏洞,即使具体化为“非医疗机构”,也有需要周延的地方,如在非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中的急救产生损害如何定性等问题。至于“公共场所”以外的范围,可以适用民法典,完全能够解决因实施急救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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