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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案落槌!德邦证券、大信所连带赔偿7.4亿元,责任比例该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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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案落槌!德邦证券、大信所连带赔偿7.4亿元,责任比例该怎么分?

已有370余名投资者与德邦证券达成和解并撤诉,这部分款项德邦证券日后能否向其他中介机构追偿值得关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王鑫

五洋债案二审近期落槌,浙江高院维持原判,面对7.4亿元的巨额债务,中介机构之间的博弈或许才刚开始。

根据二审判决书,浙江高院驳回了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因五洋建设时任实控人陈志樟赔偿能力有限,这一判决意味着在五洋债诉讼代表人案件中,中介机构将承担7.4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中介机构既有全额连带责任,也有按份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书显示,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律所及评级公司的责任,法院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划分,锦天城和大公国际的赔偿责任限额分别为3700万元和7400万元。

德邦证券和大信所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连带赔偿责任比例的理论值为100%,法院未在双方之间划分明确的责任比例。

“对外就是连带责任,这样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索赔,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找德邦证券、大信所和陈志樟任一主体赔偿7.4亿元。但机构间如何协商,投资人不会关心。”一名注册会计师(CPA)表示。

本案的一名代理律师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二审判决送达后,一审判决才会生效,中介机构需在10日内履行赔偿责任。希望德邦证券可以自动履行,但这可能不现实,其已经做好申请强制执行的准备。

她指出,判决是连带责任,理论上可以申请任意一家执行,但为了能最大限度帮助执行,会按照判决书申请所有责任人都执行,判决书里面各家的责任也很明确。

“我们申请执行的时候对于德邦证券和大信所是不会划分的,谁有钱划谁的。他们自己内部划分是全部清偿后的事情了。10日内不自动履行支付义务,法院会受理执行立案,如若不配合法院报告财产并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她表示。

沪上一位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对于投资者的损失,判决已经明确了责任主体以及赔偿范围。但是,对于机构之间的责任比例,还没有确定,需要协商或者通过诉讼解决。

德邦证券相关负责人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尚未与大信所就责任比例进行明确的划分。大信所则拒绝接受采访。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吴则涛律师认为,证券虚假陈述连带责任人对证券投资者承担责任之后,其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和内部追偿问题是一个前沿复杂的法律实务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该类案件属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权纠纷。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连带责任人如何划分责任,《证券法》并未明确规定,而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吴则涛律师还表示,结合“五洋债”一案的具体情况,首先需要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而原则上,凡是在“五洋债”欺诈发行后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所有责任主体,应分担全部的赔偿金额,而不限于“五洋债”一案的各方。其次,关于划分比例应区别过错程度、对投资者的影响程度、主观方面等原因力大小,综合判定。

具体可以结合行政处罚认定的侵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处罚结果、民事责任的承担比例等。因此,发行人五洋建设及相关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应承担较发行人同等或次要责任,而锦天城、大公国际及其他责任主体承担次要责任。

实际上,目前本案更值得关注的一点在于,据德邦证券相关负责人透露,已经有370余名投资者与德邦证券达成了和解并撤诉。据了解,这370多人都是一审的原告。

诉讼代表人案共487名原告,累计赔偿金额为7.4亿元,370多人和解,金额不菲。“对于300多位和解的投资人,这部分款项德邦证券日后能否向其他中介机构追偿,会更有意思。因为,这部分都是通过和解方式撤诉的,法院其实并没有判决。”前述沪上律师表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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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案落槌!德邦证券、大信所连带赔偿7.4亿元,责任比例该怎么分?

已有370余名投资者与德邦证券达成和解并撤诉,这部分款项德邦证券日后能否向其他中介机构追偿值得关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王鑫

五洋债案二审近期落槌,浙江高院维持原判,面对7.4亿元的巨额债务,中介机构之间的博弈或许才刚开始。

根据二审判决书,浙江高院驳回了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因五洋建设时任实控人陈志樟赔偿能力有限,这一判决意味着在五洋债诉讼代表人案件中,中介机构将承担7.4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中介机构既有全额连带责任,也有按份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书显示,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律所及评级公司的责任,法院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划分,锦天城和大公国际的赔偿责任限额分别为3700万元和7400万元。

德邦证券和大信所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连带赔偿责任比例的理论值为100%,法院未在双方之间划分明确的责任比例。

“对外就是连带责任,这样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索赔,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找德邦证券、大信所和陈志樟任一主体赔偿7.4亿元。但机构间如何协商,投资人不会关心。”一名注册会计师(CPA)表示。

本案的一名代理律师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二审判决送达后,一审判决才会生效,中介机构需在10日内履行赔偿责任。希望德邦证券可以自动履行,但这可能不现实,其已经做好申请强制执行的准备。

她指出,判决是连带责任,理论上可以申请任意一家执行,但为了能最大限度帮助执行,会按照判决书申请所有责任人都执行,判决书里面各家的责任也很明确。

“我们申请执行的时候对于德邦证券和大信所是不会划分的,谁有钱划谁的。他们自己内部划分是全部清偿后的事情了。10日内不自动履行支付义务,法院会受理执行立案,如若不配合法院报告财产并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她表示。

沪上一位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对于投资者的损失,判决已经明确了责任主体以及赔偿范围。但是,对于机构之间的责任比例,还没有确定,需要协商或者通过诉讼解决。

德邦证券相关负责人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尚未与大信所就责任比例进行明确的划分。大信所则拒绝接受采访。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吴则涛律师认为,证券虚假陈述连带责任人对证券投资者承担责任之后,其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和内部追偿问题是一个前沿复杂的法律实务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该类案件属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权纠纷。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连带责任人如何划分责任,《证券法》并未明确规定,而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吴则涛律师还表示,结合“五洋债”一案的具体情况,首先需要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而原则上,凡是在“五洋债”欺诈发行后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所有责任主体,应分担全部的赔偿金额,而不限于“五洋债”一案的各方。其次,关于划分比例应区别过错程度、对投资者的影响程度、主观方面等原因力大小,综合判定。

具体可以结合行政处罚认定的侵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处罚结果、民事责任的承担比例等。因此,发行人五洋建设及相关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应承担较发行人同等或次要责任,而锦天城、大公国际及其他责任主体承担次要责任。

实际上,目前本案更值得关注的一点在于,据德邦证券相关负责人透露,已经有370余名投资者与德邦证券达成了和解并撤诉。据了解,这370多人都是一审的原告。

诉讼代表人案共487名原告,累计赔偿金额为7.4亿元,370多人和解,金额不菲。“对于300多位和解的投资人,这部分款项德邦证券日后能否向其他中介机构追偿,会更有意思。因为,这部分都是通过和解方式撤诉的,法院其实并没有判决。”前述沪上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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