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10月8日消息,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省长宋亮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亮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宋亮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赤峰市委副书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乌海市委书记,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甘肃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宋亮被双开:将手中掌握的金融监管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2021年2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宋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8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宋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宋亮理想信念丧失,利用职权搞利益交换,捞取政治资本,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严重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手中掌握的金融监管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在审批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宋亮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宋亮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宋亮简历
宋亮,男,汉族,1963年12月生,河北辛集人,199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
1981.09-1985.07 内蒙古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学习
1985.07-1989.03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干部
1989.03-1993.09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综合室副主任、主任
1993.09-1994.04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综合处副处长
1994.04-1996.08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副处长
1996.08-2000.06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调研一处处长
2000.06-2003.06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2003.06-2004.06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2004.06-2004.12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2004.12-2011.08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其间:2006.09-2008.06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7.03-2008.01 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11.08-2014.04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正厅级)
2014.04-2015.11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5.11-2016.11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书记
2016.11-2017.03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
2017.03-2018.06 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2018.06 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第十三届甘肃省委委员、常委。(简历摘自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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