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葛长银(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依据财税(2018)164号文,年终奖单独计税优惠政策今年12月31日到期,若无替代优惠政策出台,就意味着之后的年终奖要并入工资总额合并纳税。网络上刷屏“年终奖计税政策将变”,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地推送影响“纳税差别万元”的“眼球”文章;很多税务专家也依据高层 “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的表态,推断年终奖优惠政策会“到此为止”。对此,笔者确实有话要说:
一是不能加重广大工薪阶层的税负。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是2005年针对广大工薪阶层劳动收入出台的优惠条款,执行十多年以来深受广大工薪阶层的欢迎,也打消了很多人偷逃税款的念头。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依旧通过164号文延续执行至今,就是因为这个条款惠及庞大的人群,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要知道,我国的工薪阶层,国有单位的工资总额都有限制,民营单位的工资又相对较低,除金融领域的特殊现象外,靠工资“暴富”的人十分鲜见。所以,年终奖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普遍惠及的是小康之家,如果没有相应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替代,终止这个优惠条款,不仅会增加工薪阶层这个庞大人群的税负,还会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因为真正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不是工薪——这是不合时令的。
二是要弄清高收入人群是哪些人。目前我国高收入人群的财富来源之一是财产收入,股权财产是主要形式之一。但目前适应财产交易的税率大都是20%,比工薪最高税率45%低了一大半,这是要进一步改革的。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我们只对劳动所得合并征税,对财产收入没有涉及,留下一个很大的漏洞。比如股权分红方面就普遍存在“漏税”问题:目前的政策环境下,自然人当股东没有限制,一个自然人可以当众多企业的股东,并从众多企业(特别是合伙企业)分别取得低税率的分红,也不合并纳税,长此以往,就形成了一个特定的高收入人群。这个人群的收入中,确实存在一笔“税款”,可这笔“税款”是政策“给”的,在目前的法律条款下,属于合法收入,但确实逃避了纳税责任,对广大工薪族来说不公平。笔者从网络也看到有关专家“加大对财产收入征税”的话题。但解决这个问题,先调查研究,弄清全盘实际情况,知己知彼,再出政策——不然,还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境况。
三是要系统解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公平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公平。要以理服人,不能以力服人;要以“管”服人,不能以“官”服人。所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必须通盘考虑纳税的公平问题。比如:要把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合并纳税,那就把45%的最高税率调到35%,这就相对平衡了,也能服人。45%的税率征不到几个人(现在的国有企业甚至都有了避税方法),目前还会影响国际人才的流入,得不偿失;35%的税率低于美国37%的税率,会增加吸引国际人才的竞争优势。同时调整财产收入的税率,依据财产收入的大小实行累进税率,多得多交,少得少交,不得不交,关键是要依据众多的财产收入合并纳税,或并入全部所得纳税,汇算清缴,一招封堵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一个大漏洞,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系统。
总之,在目前的状态下,税务部门的用力点是清理非法收入,盯紧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渠道并研究征收对策,决不能给广大工薪阶层增加税负。税务部门在出台税收政策时要有政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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