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心怡(实习)张晓云
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事件近日再次上演。
19年前,梁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郏县支行(下称农行郏县支行)办理了一笔4万元的活期储蓄。转眼到2020年,当梁某拿着存折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账户余额只剩10块钱。蹊跷的是,除在2002年11月7日存款4万元外,梁某手中的存折没有任何其他交易记录。
事情发生后,梁某将农行郏县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万元存款为何只剩10块钱?这十几年间究竟发生了何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二审判决书披露了案件细节,农行郏县支行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书显示,2002年11月7日,梁某在农行郏县支行存款4万元,农行郏县支行向梁某出具了储蓄存款存折,存款存折显示户名为梁谋,账号为16×××20,储蓄种类为活期储蓄,支款控制方式凭折-凭密。2020年梁某至农行郏县支行取款时被告知存款已被支取。2002年-2020年期间,梁某提交的存折中无交易记录。
农行郏县支行方面出示的《存款凭条》显示,该账户2002年至2003年期间被异地借记卡分3次取走39400元,梁某本人支取600元,且凭条留有梁某的签名字样。
经鉴定,凭条上梁某的签名,并非梁某本人所签。同时,梁某否认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过相关借记卡。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和郏县农行的存款关系成立,且银行提供的凭证无法证明梁某或授权委托他人支取过账户内存款,因此银行方面应该承担向梁某兑付钱款的义务。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农行郏县支行应向梁某支付4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800元的受理费和5500元的鉴定费。
此后,农行郏县支行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是否需要给储户支付4万元及相关利息。
农行郏县支行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供了三份取款凭条复印件,要求再次进行笔迹鉴定,并表示这些文件或许可以说明梁某本人或授权他人曾经从银行取走394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农行郏县支行提供的三份凭证均为复印件而不是原件,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案件证据。此外,存折钱款已被取出,银行方面应该负责举证,但是农行郏县支行并未能出示相关证据表明梁某曾在异地取款。
因此,法院驳回了农行郏县支行的审理申请,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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