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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再审被驳回!钜派投资2.3亿私募基金遭挪用案落定,目前案件执行标的已达3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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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再审被驳回!钜派投资2.3亿私募基金遭挪用案落定,目前案件执行标的已达3600万

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无法清算,如何认定投资者损失范围和责任主体?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张晓云

界面新闻记者近日独家获悉,由钜派投资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的2.3亿私募基金挪用案的投资者收到再审裁定书。

据了解,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驳回了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钜洲资产)、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钜派投资)的再审申请。

根据此前上海金融法院的二审结果,钜洲资产需赔偿投资者Z先生303万损失及其资金占用损失,钜派投资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详见【独家】首例基金销售方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2.3亿资金遭挪用,投资者告赢钜派投资

这意味着,这起与钜派投资有关的2.3亿私募基金被挪用案正式落槌,这也是首例基金销售方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在业内极其罕见。如果后续相关产品投资者提出类似诉讼,考虑到钜洲资产只是一个壳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钜派投资恐面临上亿赔偿。

近年来,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无法清算,如何认定投资者损失范围和责任主体成为司法层面的一大难点。该案的尘埃落定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风向标。

2.3亿私募基金被挪用

2016年,Z先生在钜派投资理财师的推荐下,购买了300万钜派投资旗下的私募机构钜洲资产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据了解,该案相关产品为钜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钜洲智能制造基金),该基金由钜洲资产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于20166月,基金销售方为钜派投资,共募集2.3亿元。

不料,这2.3亿资金根本没有投入原定的上市公司卓郎智能(600545.SH),而是被案外人挪用。投资者更是在3年后才知晓此事,案外人周明早已逃往海外,至此失联,目前该刑事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

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后无法清算,Z先生发现追索投资无果,将钜洲资产、钜派投资、基金托管方招商证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2020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钜洲资产赔偿Z先生303万损失及其资金占用损失,钜派投资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招商证券因在该案中如实提供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资料,尽职免责。

此后,钜洲资产、钜派投资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20216月,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首例基金销售方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在业内极其罕见。一般而言,金融机构因代销产品承担的赔偿责任在30%—40%左右,也有极个别案例达到了80%赔偿责任。

再审被驳回 执行标的已达3600万

此后,钜派投资因该案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倪建达被“限高”,再次引起热议。因该案涉及金额巨大,金融消费者在二审中获得全面胜诉的判决结果,在国内同类型案件中属于首例。

经历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后,钜派投资与钜洲资产就此案向上海高院提起再审。

对此,Z先生的委托律师——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宽表示,钜洲资产、钜派投资在申请再审阶段,向法庭提交了投资者风险测评的相关证据,试图证明已经事先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

“但我方认为,即便是其事先揭示了相关风险,但该等风险是通常情况下的常识性风险。本案投资款被侵吞,已经不是所谓‘风险’可以搪塞,而就是‘人祸’,即管理人的不履职。”贺宽表示,钜洲、钜派仍然强调“未清算损失未定说”,认为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后再处理本案,但其实所谓周明“涉嫌合同诈骗罪”案的“合同”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合同,而本案是“基金合同”,“此合同非彼合同”,故上海高院均未采信其说法。

裁定文书显示,上海高院认为,原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就本案一审处理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赔偿金额确定的依据以及钜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做了详细的阐述,该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如今,上海高院驳回钜派投资与钜洲资产的再审申请,这起2.3亿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案尘埃落定。

与此同时,多位钜洲智能制造基金的投资者照葫芦画瓢起诉钜洲资产与钜派投资并获得胜诉。

天眼查APP显示,截至发稿,钜派投资与该私募基金相关的案件被执行总金额为3599.2891万元,历史被执行总金额为1268.1243万元。如果后续相关产品投资者提出类似诉讼,考虑到钜洲资产只是一个壳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钜派投资恐面临上亿赔偿。

如何认定私募基金投资者损失?

公开资料显示,钜派投资成立于2010年3月,由银行销售背景的胡天翔创立。2014822日,易居中国旗下的易居资本中国基金对钜派投资进行C轮投资1011.64万美元。2015年,钜派投资在美国成功上市,成为中国第二家上市的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

上市后,钜派创始人胡天翔出局,倪建达离开上实城开,转战易居,出任旗下金融服务集团董事长,以及易居投资的钜派投资集团董事长兼CEO。目前,倪建达已被“限高”。

在离开钜派投资后,胡天翔创立了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即P2P平台。目前该平台于去年7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近年来,钜派投资引发大量投资人维权,导火索则是其到期项目无法正常退出,据不完全统计,仅2019年一年就有55个项目存在问题,包括钜宝盆、亿百润等项目,以及钜派发行的股权类、供应链金融类和影视类的基金。

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无法清算,如何认定投资者损失范围和责任主体成为司法层面的一大难点,该案的尘埃落定也为类似案件提供风向标。

值得注意的是,202111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众号推送了一篇名为《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无法清算,如何认定投资者损失范围和责任主体?》的文章,由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四级高级法官葛翔、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助理阮申正撰写,经界面新闻记者比对,该文所引用的案例正是Z先生的二审案例,文中的A资管公司和B集团公司正是钜洲资产与钜派投资。

该文指出,二审中,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私募基金合同》,案涉基金的权益基础为D有限合伙企业对某上市公司的股权收益,现基金资产已被案外人恶意挪用,D有限合伙企业未取得某上市公司股权,基金资产已经脱离管理人控制,清算小组无法接管基金财产,一审法院根据投资款、认购费、资金占用利息确定损失,并明确若Z先生在后续清算过程中获得清偿,应予抵扣,符合损失填平原则,二审予以认可。

虽然《私募基金合同》仅由钜洲资产与Z先生签署,但结合B集团公司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案涉私募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付情况、B集团公司对A资管公司的实控关系等相关事实,B集团公司与A资管公司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代销关系,B集团公司、A资管公司未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充分评估投资者适当性,由此造成投资者损失应当依照《民法总则》第167条承担连带责任。在系争基金的运作、管理过程中,B集团公司、A资管公司亦未切实履行管理人义务,A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未体现专业独立性,而由B集团公司实质管理基金,由此导致基金财产被案外人侵占转移,应承担相应责任。上海金融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文主要分析了两点,一是私募基金未清算时投资损失的确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基金投资损失的确定一般情形下应清算前置。但在特殊情形下,基金产品虽未经清算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损失已确定实际发生的,法院可判决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在未清算前确认投资者损失已经固定,主要考虑了两方面因素。首先,本案所募集资金实际上未投入底层标的。根据《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最终投资对象是拟上市的企业,合伙型基金的作用只是案涉基金的投资通道,案涉基金注入合伙企业不能视为投资行为已经完成。在基金投向标的公司前,所有基金资产已经脱离管理人控制、被案外人侵吞。由此造成管理人未掌握任何可资清算的基金财产。其次,本案中Z先生请求基金管理人和实控人承担责任,在管理人和实控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其后续是否向其他主体进行追偿,以及追偿后取得的利益,不影响投资者的赔偿利益。

二是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推销、管理私募基金的责任。

本案中,结合Z先生一审诉称和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B集团公司参与了基金的推介和销售,构成实质性代销,其应当受到适当性义务的规制。本案中无论是A资管公司还是B集团公司,均未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匹配,也未确认其属于合格投资者的情况下,就向本案Z先生推介了案涉基金,显然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应当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而在案涉基金投管过程中,实控人B集团公司亦存在相应过错。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独立专业履行基金投资管理的合同义务,既是避免利益冲突的风控细则要求,也是忠诚勤勉义务的体现。相应地,管理人的实控人不应代替管理人履行基金投资管理义务。实控人代替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不符合监管的风控要求,隐含利益冲突的可能,也意味着管理人自身未能履行信义义务。其次,B集团公司在案件审理中亦确认对案涉基金投向等进行了调查核实,但原由合同约定的普通合伙人监督制约机制并未依约实现,使基金财产脱离了其他合伙人的有效监督制约,该等情形与案外人挪用基金款项存在因果关系。因B集团公司在实际投管过程中存在明显疏失,且造成的损害结果严重,其应当与A资管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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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无法清算,如何认定投资者损失范围和责任主体?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张晓云

界面新闻记者近日独家获悉,由钜派投资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的2.3亿私募基金挪用案的投资者收到再审裁定书。

据了解,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驳回了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钜洲资产)、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钜派投资)的再审申请。

根据此前上海金融法院的二审结果,钜洲资产需赔偿投资者Z先生303万损失及其资金占用损失,钜派投资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详见【独家】首例基金销售方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2.3亿资金遭挪用,投资者告赢钜派投资

这意味着,这起与钜派投资有关的2.3亿私募基金被挪用案正式落槌,这也是首例基金销售方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在业内极其罕见。如果后续相关产品投资者提出类似诉讼,考虑到钜洲资产只是一个壳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钜派投资恐面临上亿赔偿。

近年来,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无法清算,如何认定投资者损失范围和责任主体成为司法层面的一大难点。该案的尘埃落定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风向标。

2.3亿私募基金被挪用

2016年,Z先生在钜派投资理财师的推荐下,购买了300万钜派投资旗下的私募机构钜洲资产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据了解,该案相关产品为钜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钜洲智能制造基金),该基金由钜洲资产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于20166月,基金销售方为钜派投资,共募集2.3亿元。

不料,这2.3亿资金根本没有投入原定的上市公司卓郎智能(600545.SH),而是被案外人挪用。投资者更是在3年后才知晓此事,案外人周明早已逃往海外,至此失联,目前该刑事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

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后无法清算,Z先生发现追索投资无果,将钜洲资产、钜派投资、基金托管方招商证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2020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钜洲资产赔偿Z先生303万损失及其资金占用损失,钜派投资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招商证券因在该案中如实提供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资料,尽职免责。

此后,钜洲资产、钜派投资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20216月,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首例基金销售方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在业内极其罕见。一般而言,金融机构因代销产品承担的赔偿责任在30%—40%左右,也有极个别案例达到了80%赔偿责任。

再审被驳回 执行标的已达3600万

此后,钜派投资因该案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倪建达被“限高”,再次引起热议。因该案涉及金额巨大,金融消费者在二审中获得全面胜诉的判决结果,在国内同类型案件中属于首例。

经历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后,钜派投资与钜洲资产就此案向上海高院提起再审。

对此,Z先生的委托律师——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宽表示,钜洲资产、钜派投资在申请再审阶段,向法庭提交了投资者风险测评的相关证据,试图证明已经事先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

“但我方认为,即便是其事先揭示了相关风险,但该等风险是通常情况下的常识性风险。本案投资款被侵吞,已经不是所谓‘风险’可以搪塞,而就是‘人祸’,即管理人的不履职。”贺宽表示,钜洲、钜派仍然强调“未清算损失未定说”,认为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后再处理本案,但其实所谓周明“涉嫌合同诈骗罪”案的“合同”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合同,而本案是“基金合同”,“此合同非彼合同”,故上海高院均未采信其说法。

裁定文书显示,上海高院认为,原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就本案一审处理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赔偿金额确定的依据以及钜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做了详细的阐述,该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如今,上海高院驳回钜派投资与钜洲资产的再审申请,这起2.3亿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案尘埃落定。

与此同时,多位钜洲智能制造基金的投资者照葫芦画瓢起诉钜洲资产与钜派投资并获得胜诉。

天眼查APP显示,截至发稿,钜派投资与该私募基金相关的案件被执行总金额为3599.2891万元,历史被执行总金额为1268.1243万元。如果后续相关产品投资者提出类似诉讼,考虑到钜洲资产只是一个壳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钜派投资恐面临上亿赔偿。

如何认定私募基金投资者损失?

公开资料显示,钜派投资成立于2010年3月,由银行销售背景的胡天翔创立。2014822日,易居中国旗下的易居资本中国基金对钜派投资进行C轮投资1011.64万美元。2015年,钜派投资在美国成功上市,成为中国第二家上市的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

上市后,钜派创始人胡天翔出局,倪建达离开上实城开,转战易居,出任旗下金融服务集团董事长,以及易居投资的钜派投资集团董事长兼CEO。目前,倪建达已被“限高”。

在离开钜派投资后,胡天翔创立了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即P2P平台。目前该平台于去年7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近年来,钜派投资引发大量投资人维权,导火索则是其到期项目无法正常退出,据不完全统计,仅2019年一年就有55个项目存在问题,包括钜宝盆、亿百润等项目,以及钜派发行的股权类、供应链金融类和影视类的基金。

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无法清算,如何认定投资者损失范围和责任主体成为司法层面的一大难点,该案的尘埃落定也为类似案件提供风向标。

值得注意的是,202111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众号推送了一篇名为《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无法清算,如何认定投资者损失范围和责任主体?》的文章,由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四级高级法官葛翔、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助理阮申正撰写,经界面新闻记者比对,该文所引用的案例正是Z先生的二审案例,文中的A资管公司和B集团公司正是钜洲资产与钜派投资。

该文指出,二审中,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私募基金合同》,案涉基金的权益基础为D有限合伙企业对某上市公司的股权收益,现基金资产已被案外人恶意挪用,D有限合伙企业未取得某上市公司股权,基金资产已经脱离管理人控制,清算小组无法接管基金财产,一审法院根据投资款、认购费、资金占用利息确定损失,并明确若Z先生在后续清算过程中获得清偿,应予抵扣,符合损失填平原则,二审予以认可。

虽然《私募基金合同》仅由钜洲资产与Z先生签署,但结合B集团公司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案涉私募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付情况、B集团公司对A资管公司的实控关系等相关事实,B集团公司与A资管公司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代销关系,B集团公司、A资管公司未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充分评估投资者适当性,由此造成投资者损失应当依照《民法总则》第167条承担连带责任。在系争基金的运作、管理过程中,B集团公司、A资管公司亦未切实履行管理人义务,A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未体现专业独立性,而由B集团公司实质管理基金,由此导致基金财产被案外人侵占转移,应承担相应责任。上海金融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文主要分析了两点,一是私募基金未清算时投资损失的确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基金投资损失的确定一般情形下应清算前置。但在特殊情形下,基金产品虽未经清算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损失已确定实际发生的,法院可判决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在未清算前确认投资者损失已经固定,主要考虑了两方面因素。首先,本案所募集资金实际上未投入底层标的。根据《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最终投资对象是拟上市的企业,合伙型基金的作用只是案涉基金的投资通道,案涉基金注入合伙企业不能视为投资行为已经完成。在基金投向标的公司前,所有基金资产已经脱离管理人控制、被案外人侵吞。由此造成管理人未掌握任何可资清算的基金财产。其次,本案中Z先生请求基金管理人和实控人承担责任,在管理人和实控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其后续是否向其他主体进行追偿,以及追偿后取得的利益,不影响投资者的赔偿利益。

二是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推销、管理私募基金的责任。

本案中,结合Z先生一审诉称和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B集团公司参与了基金的推介和销售,构成实质性代销,其应当受到适当性义务的规制。本案中无论是A资管公司还是B集团公司,均未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匹配,也未确认其属于合格投资者的情况下,就向本案Z先生推介了案涉基金,显然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应当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而在案涉基金投管过程中,实控人B集团公司亦存在相应过错。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独立专业履行基金投资管理的合同义务,既是避免利益冲突的风控细则要求,也是忠诚勤勉义务的体现。相应地,管理人的实控人不应代替管理人履行基金投资管理义务。实控人代替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不符合监管的风控要求,隐含利益冲突的可能,也意味着管理人自身未能履行信义义务。其次,B集团公司在案件审理中亦确认对案涉基金投向等进行了调查核实,但原由合同约定的普通合伙人监督制约机制并未依约实现,使基金财产脱离了其他合伙人的有效监督制约,该等情形与案外人挪用基金款项存在因果关系。因B集团公司在实际投管过程中存在明显疏失,且造成的损害结果严重,其应当与A资管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