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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平台经济有望引入工资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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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平台经济有望引入工资协商机制

国家九部门发文表示,要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席小丹

编辑 | 翟瑞民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日前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其中提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实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措施。

《若干意见》表示,要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并公开发布,保证制度规则公开透明。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是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淘宝店主等都属于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此前在2021年7月23日,人社部等八部门曾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健全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同时还要求工会介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最新发布的《若干意见》强调的是平台用工制度和算法的公开透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剑锋对界面新闻表示。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姜奇平则认为,这是平台生态形式的共享经济中涌现出的新型分配关系,通过促进一次分配公平,向着共享发展、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沈剑锋指出,事关劳动者薪资制度的“公示”在传统意义上可以是企业内部张贴,企业OA系统公布等,而《若干意见》中强调“公开发布”,则意味着要向社会和公众的公开,而且不止是公开,更要求透明,“也就是让劳动者和公众能够看懂、理解,这也是更高的要求。”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梁正则认为,完全意义上的算法公开既做不到,也无必要,“对于劳动者来说,收入的算法细节无需完全了解,就像普通行业也广泛存在‘密薪制’一样。关键是要求平台不能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减损劳动者的应得权益,尤其是不能提供歧视性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若干意见》里增加了“平台企业加强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等内容。梁正表示,这意味着在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方面引入了劳资共决机制,赋予了劳动者个人或集体一定的谈判权。

沈剑锋介绍,由于平台签约采取“点击合同”(编者注:点击合同是指平台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出要约,劳动者以其“点击”行为表示承诺从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这种非常特别的格式合同形式,当事人合意是效力基础这一点被经常忽视。

从现行法律来看,合理性要求、公开透明要求以及协商同意要求是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合同生效条件的基本要求。沈剑锋认为,《若干意见》提出协商,是再次强调了规则的合意基础,以及劳动者的意愿在规则发生效力中的重要意义,让劳动者有机会影响该规则的生成。

平台与劳动者应该怎样协商?沈剑锋表示,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协商可以是劳动者一方通过集体利益代表参与协商,这样可以消解单个劳动者协商力量的不足,强化劳动者的集体意志在这些规则中的意义。

界面新闻注意到,关于协商机制,北京市在2020年发布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渠道支持灵活就业实施措施》,其中提出了具体的协商方式,“对新就业形态人员,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支持和鼓励产业(行业)工会与企业或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等规范,并在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确定最低保护标准。”

此次《若干意见》明确,“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这是否意味着平台经济领域劳动关系界定可能会出台新标准?

梁正介绍,人社部目前确实正在制定灵活就业用工关系认定的新标准。他表示,现有的社会保障,包括劳动关系制度,绝大部分仍是脱胎于工业时代,适合在固定地点固定时间从事固定工作的劳动者。“目前分享经济、零工经济的兴起使得劳动形态发生了根本变化,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存在很大灵活性,也可以选择利用多个平台提供服务,这些都与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有较大区别,因而需要新的认定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等发布的《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1)》显示,去年逾六成(61.14%)的企业使用灵活用工,且多数企业采用了两种以上的灵活用工类型。与2020年的调研结果相比,我国灵活用工比例上升了5.46个百分点。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相关负责人也曾透露,人社部拟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编写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择时出台案件处理中劳动关系具体认定标准。对此,梁正建议,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可由行业协会牵头,在广泛征求平台企业、劳动者、消费者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

《若干意见》还明确,要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等机制。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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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平台经济有望引入工资协商机制

国家九部门发文表示,要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席小丹

编辑 | 翟瑞民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日前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其中提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实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措施。

《若干意见》表示,要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并公开发布,保证制度规则公开透明。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是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淘宝店主等都属于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此前在2021年7月23日,人社部等八部门曾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健全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同时还要求工会介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最新发布的《若干意见》强调的是平台用工制度和算法的公开透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剑锋对界面新闻表示。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姜奇平则认为,这是平台生态形式的共享经济中涌现出的新型分配关系,通过促进一次分配公平,向着共享发展、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沈剑锋指出,事关劳动者薪资制度的“公示”在传统意义上可以是企业内部张贴,企业OA系统公布等,而《若干意见》中强调“公开发布”,则意味着要向社会和公众的公开,而且不止是公开,更要求透明,“也就是让劳动者和公众能够看懂、理解,这也是更高的要求。”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梁正则认为,完全意义上的算法公开既做不到,也无必要,“对于劳动者来说,收入的算法细节无需完全了解,就像普通行业也广泛存在‘密薪制’一样。关键是要求平台不能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减损劳动者的应得权益,尤其是不能提供歧视性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若干意见》里增加了“平台企业加强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等内容。梁正表示,这意味着在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方面引入了劳资共决机制,赋予了劳动者个人或集体一定的谈判权。

沈剑锋介绍,由于平台签约采取“点击合同”(编者注:点击合同是指平台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出要约,劳动者以其“点击”行为表示承诺从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这种非常特别的格式合同形式,当事人合意是效力基础这一点被经常忽视。

从现行法律来看,合理性要求、公开透明要求以及协商同意要求是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合同生效条件的基本要求。沈剑锋认为,《若干意见》提出协商,是再次强调了规则的合意基础,以及劳动者的意愿在规则发生效力中的重要意义,让劳动者有机会影响该规则的生成。

平台与劳动者应该怎样协商?沈剑锋表示,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协商可以是劳动者一方通过集体利益代表参与协商,这样可以消解单个劳动者协商力量的不足,强化劳动者的集体意志在这些规则中的意义。

界面新闻注意到,关于协商机制,北京市在2020年发布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渠道支持灵活就业实施措施》,其中提出了具体的协商方式,“对新就业形态人员,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支持和鼓励产业(行业)工会与企业或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等规范,并在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确定最低保护标准。”

此次《若干意见》明确,“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这是否意味着平台经济领域劳动关系界定可能会出台新标准?

梁正介绍,人社部目前确实正在制定灵活就业用工关系认定的新标准。他表示,现有的社会保障,包括劳动关系制度,绝大部分仍是脱胎于工业时代,适合在固定地点固定时间从事固定工作的劳动者。“目前分享经济、零工经济的兴起使得劳动形态发生了根本变化,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存在很大灵活性,也可以选择利用多个平台提供服务,这些都与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有较大区别,因而需要新的认定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等发布的《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1)》显示,去年逾六成(61.14%)的企业使用灵活用工,且多数企业采用了两种以上的灵活用工类型。与2020年的调研结果相比,我国灵活用工比例上升了5.46个百分点。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相关负责人也曾透露,人社部拟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编写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择时出台案件处理中劳动关系具体认定标准。对此,梁正建议,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可由行业协会牵头,在广泛征求平台企业、劳动者、消费者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

《若干意见》还明确,要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等机制。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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