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消金界
年底政策密集出台,对于助贷等业务的2022年将产生重大影响。
近期,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一系列的监管文件,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以下称《外包风险监管办法》)《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等。
01、严管关联交易
1月14日发布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行为,是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的管理。该办法是对关联交易乱象的整治,以及防范利益输送风险。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其中有两处内容值得消金人特别关注:
一是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与关联方开展无担保的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同业拆借、股东流动性支持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子公司负债依存度不得超过30%,确有必要救助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并于作出救助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银保监会报告。
这意味着四大AMC对于关联交易中的同业拆借等资金往来会更加慎重,且非金融子公司负债依存度被进一步压缩至30%以内。这一条也是促进四大AMC进一步回归主业的一大导向。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该办法提到,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
当下,多家互联网机构入股城商行或者农商行,目的之一就是希望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比如,一家金融科技平台经过多次增资,持股城商行达到了30%,成为其最大股东。
甚至是一些城商行入股持牌机构,也是希望通过这张可以全国营业的牌照,实现规模与利润扩增。
而办法就提到了,要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银行授信类、保险资金运用类、信托资金投资等与资金相关的高风险关联交易分别设定比例限额。这其实也在避免走包商银行等机构的老路。
02、腰部信息科技平台迎来红利
《外包风险监管办法》是助贷业务较为关注的一个政策文件。
有助贷业务合作中,往往平台方会为资方提供金融科技服务。而银行在此合作中,会将信息科技外包。《外包风险监管办法》即是针对这一过程中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核心导向。
尤其是在数字化升级的大趋势中,金融科技平台迎来了发展2B业务的风口。
不过,《外包风险监管办法》提到,“银行保险机构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当中涉及银行保险机构重要数据和客户个人信息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以往双方以API接口下的各类合作,都将被纳入监管对象。银行与平台通过SaaS类工具合作的,也被纳入外包管理范畴。
这些监管条款,对于合作的第三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意味着,实力小的金融科技公司,综合素质不够,需要被淘汰。
与此同时,监管也提到要降低集中度风险,减少对个别外包服务提供商的依赖。这意味着,“赢家通吃”的局面将不再。
当下,云服务、CDN服务等业务,都存在少数科技巨头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情况。而头部具有垄断地位的科技巨头,一旦意外发生,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这是监管不愿看到的。
因此,中等级别的腰部金融科技平台,或许在接下来的银行相关业务竞标中,打分环节占得一定的优势。
03、禁止服务商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
在《指导意见》发出之前,现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还有2020年5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已经在银行服务价格方面作出指导与管理。
本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是在多个方面明确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服务价格实施统一归口管理。
还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定价校准机制,通过比较同质同类项目、跟踪跨期成本变化、评估实际执行价格水平等方式,确保服务价格合理。
同时要求在外包服务协议中列明价格条款,禁止外包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收取与外包服务相关的费用。
对于金融业务合作,要求了解合作机构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价格信息披露要求,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在助贷+银行+融担/保险的合作模式中,此前往往是助贷在台前服务,而银行在台后提供成本资金。以后的业务模式,或将逐渐成为银行对全流程负责,并对各平台的服务价格实施管控与担责。
之前提供单纯的导流等合作的助贷平台,并不是持牌机构不在监管范围内。因此,这一《指导意见》也是在向银行等资方明确,如果再出现平台利息过高等问题,那么监管可以直接问责出资方。这在根上将解决个人“融资贵”的问题。
此外,强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服务过程中要遵循适当和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服务,做到服务价格与实际服务内容相匹配。
这意味着,机构对于风险管理要更加细致,以KYC原则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否则一旦出现服务大于客户所能承受的风险范围,银行也要被追责。因此,中小银行在合作业务中当“甩手掌柜”的心态要不得,引入信息科技的动力也会更足。
同时,《指导意见》划出五条监管红线。针对市场调节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融资相关服务质价不符、定价区间过大、引入外部服务加价过高、重复收取费用等行为,《指导意见》提出了禁止性要求。这一《指导意见》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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