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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之争不再停留纸面,“算法中立”亦非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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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之争不再停留纸面,“算法中立”亦非挡箭牌

持续已久的长短视频之争便不会再仅仅停留在无意义的口水仗上。

文|壹娱观察 大娱乐家

如果“X倍速播放”还不够“高效”,国内互联网用户还可以找到更碎片化的影视内容观看方式——短视频平台通过算法推荐的影视切条内容。

但不论从什么角度来看,这些所谓的“二创”内容其实都侵犯了内容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并持续破坏着传统影视产业的内容生态,一方面让影视创作者的心血付之东流,另一方面平台方的商业利益也同样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爱奇艺诉字节公司侵害《延禧攻略》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字节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判定其赔偿爱奇艺经济损失150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0万元,共计200万。更重要的是,在此次判决中,法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算法推荐的侵权注意义务等作出明确认定。

毋庸置疑,这类切条大部分由流媒体的原创影视内容加工得来,在法律上是几无争议的侵权内容。而如今大量互联网用户因为这些侵权“精简”内容的泛滥,越发失去了对于传统影视内容的耐心和关注,短时间内确实给短视频平台带来了流量,长期来看却造成了整个影视内容生态的恶化。

随着去年年底优酷起诉快手短视频侵权剧集内容案的胜诉,以及此次判决的出现,曾经一度被短视频平台视为护身符的“算法中立”与“避风港原则”,几乎再难成为长短视频侵权纠纷中的免责借口,更重要的是,当法律能够给予真正的内容创作者应有的保护时,持续已久的长短视频之争便不会再仅仅停留在无意义的口水仗上。

“红旗”打破“避风港”

自短视频出现以来,用户自发切条、搬运为主要形式的“二创”内容在短视频平台聚拢流量。长视频平台作为中国互联网主要的网生内容版权方,拥有大量自制、购买的影视剧版权。“一分钟追剧”不仅抢走“爱优腾”的付费用户,还侵犯版权,长短视频行业由此积怨已久。

短视频侵权问题在维权实践中长期存在困境,长短视频平台各有其理。一方面,短视频平台认为对用户上传内容是否侵权,不具有审核义务,难以通过前置手段过滤侵权。另一方面,未经授权的短视频内容大肆传播,侵权问题屡禁不止,导致长视频平台无法获得应有的商业回报。

一直以来,“避风港原则”是网络服务商免除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短视频平台认为与版权人纠纷解决的核心原则,即平台如果收到侵权通知后删除侵权内容即可免责。然而短视频平台上侵权账号层出不穷,版权方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向平台连续发函、下架的机制维权成本巨大,往往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从最近几次长短视频因为版权纷争对薄公堂的结果来看,其实目前很多法院,尤其是北京的互联网法院,已经呈现“打破避风港”的趋势了,给平台施加了更高的事先审核义务。

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技术中立并非逃避责任的借口,内容推荐、平台把关也应该有价值属性,尊重版权、尊重创作,才能为版权保护起到应尽义务。

尽管客观上无法实现全面对海量信息的审核,但作为负责最终分发内容的平台也应该尽可能对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承担主动的事前注意义务。并且如果平台教唆或帮助用户实施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在业内,这也被称作“红旗原则”,意即侵权行为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平台“明知、应知”侵权行为,但仍纵容、不作为。

就目前的判例来看,版权方胜诉已经是大概率事件,并且法院裁决已有“突破避风港原则”的趋势,促使短视频平台承担更多内容治理责任。

去年8月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快手侵权《大明风华》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罚快手赔偿原告优酷共计29万元。11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优酷诉快手短视频侵权剧集内容案作出一审判决,优酷胜诉,快手被判46万元赔款,是近年此类诉讼中的较高赔偿额。

从最近这一次爱奇艺对于字节跳动旗下今日头条用户侵权播放《延禧攻略》的胜诉判例来看,法院不仅在判赔金额上给予原告方更多支持,同时在判决书中,法院特别强调,字节公司向用户提供的并不仅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是同时提供了信息流推荐服务,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也意味着长期以来借助算法推荐来逃避管理责任的说法,再难成为短视频平台的护身符。

针对最新这一判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扬教授便指出,从技术上看,推荐算法的设计本身完全属于黑箱操作,对著作权人及其作品充满了各种精致的“算计”,且不排除推荐算法设计过程中,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并以此构建内容库的可能性。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推荐算法的利用者对算法推荐的内容,理应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在国外,YouTube等采用先进过滤技术的平台,发现用户上传内容中包含受版权保护的片段后,会通知用户,是通过观看广告来获得使用授权,还是将受保护的部分去除后再上传,由此理顺外来版权内容与平台创作者生态之间的利益分配。

与此同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也表示,现有算法推荐技术既然能够实现算法的个性化精准推荐,其基于算法技术实现侵权视频的删除甚至拦截,技术难题并不是关键,关键在于,一是平台积极推动预防侵权技术发展的意愿如何?二是积极支出预防侵权发生成本的意愿如何?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体现出平台发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程度。

影视版权混战,止战既靠法律之力也需平台自觉

对于专业的搬运账号来说,热播剧、新剧是见效最快的门类。即使在线视频平台对下载、盗播内容做出明显限制,但搬运者通过专门的下载破解软件、网盘等,还是能得到剧集素材。财新记者了解到,从事视频搬运的行业内,可以找到专人购买用网盘打包好的资源,其中包括超前点播版的剧集。

想提前看到后续剧集,但又不愿多付费的观众往往会寻找盗版资源,这也为搬运者提供了商机。一旦内容越过短视频平台审核,最新剧集的吸引力借助推荐机制得到释放,迅速扩大传播范围。

为反击短视频二创侵权和随意搬运,长视频平台几乎穷尽可使用的方法。过去两年,经历联合行业抵制、公开喊话,在短视频平台长期不作为之后,这些侵权争议最终还是接连被搬上法庭。正像普法博主罗翔所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但面对抖音、快手、B站三家以PUGC内容为主的视频平台难以自律的现实,最终长视频平台只能选择与它们对簿公堂。

2021年6月起,腾讯因抖音存在影视剧《斗罗大陆》《扫黑风暴》侵权视频,两次起诉抖音,并在《扫黑风暴》一案中向其索赔1亿元,至此,腾讯过去大半年来起诉抖音的标的总额已超过29.43亿元。

几乎同期,优酷因《玉楼春》侵权视频状告B站,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禁令,责令B站立即删除、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快手侵权《大明风华》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罚快手赔偿优酷共计29万元。

而在法律专业领域,也有更多专业意见出现,知识产权领域近年来在侵权赔偿标准上也正在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到《民法典》,在修订和颁布之后都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这意味着国家和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总趋势是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判赔金额越来越高,就会倒逼平台去获得授权。

之前通过侵权获利屡禁不止,其实部分原因也在于损害赔偿的金额太低,美国版权界当年采取的就是类似思路,版权人通过大规模诉讼来表明态度,如果互联网企业总是因侵权产生赔款,就会逐渐倾向于正常授权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行业协会也在引导市场主体自律。2021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其中第二十一条要求,短视频节目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当然从目前的结果来看,光靠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更加强力的外部监管依然是保护版权方权益最有效的途径。

事实上,侵权行为不仅伤害了创作者赖以生存的收益,同时也是对方兴未艾的影视工业本身的一种打击。当下一部电影或剧集的拍摄都历经漫长时日,同时耗费财力不菲,其间需要多工种的人力密切协作,诞生过程有可能充满艰辛。

进入宣发阶段,大量影视剧同样需要发行平台投入重金打广告、做营销,如果最终这些投入无法转化为电影票或者是订阅费,反而为他人做嫁衣成为了短视频的流量资源,恶性循环之下,得到合理收益的创作者和平台都很难维持高质量的内容生产,最终即便是造成便是整个产业链的衰退。

很多人会觉得如今的影视内容充满了太多无聊的细节与冗长的背景交代,但对于影视内容来说,很多时候恰恰是这些细枝末节组成了让每一部影视内容得以获得丰富内涵和保有层次感。

在影视作品中,任何一场戏份都可以包含着创作者那份无论如何都想传达给观众的心情,所以请不要轻易在这样的问题上奉行实用主义。不管某一次特定的正版消费行为能否给创作者或是平台带来直接的好处,作为观众都不应该犹豫,因为那才是正确的事,也是所有人应该坚持的事。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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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之争不再停留纸面,“算法中立”亦非挡箭牌

持续已久的长短视频之争便不会再仅仅停留在无意义的口水仗上。

文|壹娱观察 大娱乐家

如果“X倍速播放”还不够“高效”,国内互联网用户还可以找到更碎片化的影视内容观看方式——短视频平台通过算法推荐的影视切条内容。

但不论从什么角度来看,这些所谓的“二创”内容其实都侵犯了内容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并持续破坏着传统影视产业的内容生态,一方面让影视创作者的心血付之东流,另一方面平台方的商业利益也同样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爱奇艺诉字节公司侵害《延禧攻略》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字节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判定其赔偿爱奇艺经济损失150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0万元,共计200万。更重要的是,在此次判决中,法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算法推荐的侵权注意义务等作出明确认定。

毋庸置疑,这类切条大部分由流媒体的原创影视内容加工得来,在法律上是几无争议的侵权内容。而如今大量互联网用户因为这些侵权“精简”内容的泛滥,越发失去了对于传统影视内容的耐心和关注,短时间内确实给短视频平台带来了流量,长期来看却造成了整个影视内容生态的恶化。

随着去年年底优酷起诉快手短视频侵权剧集内容案的胜诉,以及此次判决的出现,曾经一度被短视频平台视为护身符的“算法中立”与“避风港原则”,几乎再难成为长短视频侵权纠纷中的免责借口,更重要的是,当法律能够给予真正的内容创作者应有的保护时,持续已久的长短视频之争便不会再仅仅停留在无意义的口水仗上。

“红旗”打破“避风港”

自短视频出现以来,用户自发切条、搬运为主要形式的“二创”内容在短视频平台聚拢流量。长视频平台作为中国互联网主要的网生内容版权方,拥有大量自制、购买的影视剧版权。“一分钟追剧”不仅抢走“爱优腾”的付费用户,还侵犯版权,长短视频行业由此积怨已久。

短视频侵权问题在维权实践中长期存在困境,长短视频平台各有其理。一方面,短视频平台认为对用户上传内容是否侵权,不具有审核义务,难以通过前置手段过滤侵权。另一方面,未经授权的短视频内容大肆传播,侵权问题屡禁不止,导致长视频平台无法获得应有的商业回报。

一直以来,“避风港原则”是网络服务商免除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短视频平台认为与版权人纠纷解决的核心原则,即平台如果收到侵权通知后删除侵权内容即可免责。然而短视频平台上侵权账号层出不穷,版权方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向平台连续发函、下架的机制维权成本巨大,往往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从最近几次长短视频因为版权纷争对薄公堂的结果来看,其实目前很多法院,尤其是北京的互联网法院,已经呈现“打破避风港”的趋势了,给平台施加了更高的事先审核义务。

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技术中立并非逃避责任的借口,内容推荐、平台把关也应该有价值属性,尊重版权、尊重创作,才能为版权保护起到应尽义务。

尽管客观上无法实现全面对海量信息的审核,但作为负责最终分发内容的平台也应该尽可能对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承担主动的事前注意义务。并且如果平台教唆或帮助用户实施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在业内,这也被称作“红旗原则”,意即侵权行为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平台“明知、应知”侵权行为,但仍纵容、不作为。

就目前的判例来看,版权方胜诉已经是大概率事件,并且法院裁决已有“突破避风港原则”的趋势,促使短视频平台承担更多内容治理责任。

去年8月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快手侵权《大明风华》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罚快手赔偿原告优酷共计29万元。11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优酷诉快手短视频侵权剧集内容案作出一审判决,优酷胜诉,快手被判46万元赔款,是近年此类诉讼中的较高赔偿额。

从最近这一次爱奇艺对于字节跳动旗下今日头条用户侵权播放《延禧攻略》的胜诉判例来看,法院不仅在判赔金额上给予原告方更多支持,同时在判决书中,法院特别强调,字节公司向用户提供的并不仅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是同时提供了信息流推荐服务,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也意味着长期以来借助算法推荐来逃避管理责任的说法,再难成为短视频平台的护身符。

针对最新这一判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扬教授便指出,从技术上看,推荐算法的设计本身完全属于黑箱操作,对著作权人及其作品充满了各种精致的“算计”,且不排除推荐算法设计过程中,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并以此构建内容库的可能性。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推荐算法的利用者对算法推荐的内容,理应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在国外,YouTube等采用先进过滤技术的平台,发现用户上传内容中包含受版权保护的片段后,会通知用户,是通过观看广告来获得使用授权,还是将受保护的部分去除后再上传,由此理顺外来版权内容与平台创作者生态之间的利益分配。

与此同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也表示,现有算法推荐技术既然能够实现算法的个性化精准推荐,其基于算法技术实现侵权视频的删除甚至拦截,技术难题并不是关键,关键在于,一是平台积极推动预防侵权技术发展的意愿如何?二是积极支出预防侵权发生成本的意愿如何?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体现出平台发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程度。

影视版权混战,止战既靠法律之力也需平台自觉

对于专业的搬运账号来说,热播剧、新剧是见效最快的门类。即使在线视频平台对下载、盗播内容做出明显限制,但搬运者通过专门的下载破解软件、网盘等,还是能得到剧集素材。财新记者了解到,从事视频搬运的行业内,可以找到专人购买用网盘打包好的资源,其中包括超前点播版的剧集。

想提前看到后续剧集,但又不愿多付费的观众往往会寻找盗版资源,这也为搬运者提供了商机。一旦内容越过短视频平台审核,最新剧集的吸引力借助推荐机制得到释放,迅速扩大传播范围。

为反击短视频二创侵权和随意搬运,长视频平台几乎穷尽可使用的方法。过去两年,经历联合行业抵制、公开喊话,在短视频平台长期不作为之后,这些侵权争议最终还是接连被搬上法庭。正像普法博主罗翔所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但面对抖音、快手、B站三家以PUGC内容为主的视频平台难以自律的现实,最终长视频平台只能选择与它们对簿公堂。

2021年6月起,腾讯因抖音存在影视剧《斗罗大陆》《扫黑风暴》侵权视频,两次起诉抖音,并在《扫黑风暴》一案中向其索赔1亿元,至此,腾讯过去大半年来起诉抖音的标的总额已超过29.43亿元。

几乎同期,优酷因《玉楼春》侵权视频状告B站,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禁令,责令B站立即删除、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快手侵权《大明风华》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罚快手赔偿优酷共计29万元。

而在法律专业领域,也有更多专业意见出现,知识产权领域近年来在侵权赔偿标准上也正在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到《民法典》,在修订和颁布之后都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这意味着国家和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总趋势是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判赔金额越来越高,就会倒逼平台去获得授权。

之前通过侵权获利屡禁不止,其实部分原因也在于损害赔偿的金额太低,美国版权界当年采取的就是类似思路,版权人通过大规模诉讼来表明态度,如果互联网企业总是因侵权产生赔款,就会逐渐倾向于正常授权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行业协会也在引导市场主体自律。2021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其中第二十一条要求,短视频节目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当然从目前的结果来看,光靠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更加强力的外部监管依然是保护版权方权益最有效的途径。

事实上,侵权行为不仅伤害了创作者赖以生存的收益,同时也是对方兴未艾的影视工业本身的一种打击。当下一部电影或剧集的拍摄都历经漫长时日,同时耗费财力不菲,其间需要多工种的人力密切协作,诞生过程有可能充满艰辛。

进入宣发阶段,大量影视剧同样需要发行平台投入重金打广告、做营销,如果最终这些投入无法转化为电影票或者是订阅费,反而为他人做嫁衣成为了短视频的流量资源,恶性循环之下,得到合理收益的创作者和平台都很难维持高质量的内容生产,最终即便是造成便是整个产业链的衰退。

很多人会觉得如今的影视内容充满了太多无聊的细节与冗长的背景交代,但对于影视内容来说,很多时候恰恰是这些细枝末节组成了让每一部影视内容得以获得丰富内涵和保有层次感。

在影视作品中,任何一场戏份都可以包含着创作者那份无论如何都想传达给观众的心情,所以请不要轻易在这样的问题上奉行实用主义。不管某一次特定的正版消费行为能否给创作者或是平台带来直接的好处,作为观众都不应该犹豫,因为那才是正确的事,也是所有人应该坚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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