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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要之恶”还是沉疴未除?回看中国历史上的妇女与儿童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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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要之恶”还是沉疴未除?回看中国历史上的妇女与儿童贩卖

《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作者任思梅认为,只有强有力的文化异见才能真正介入人口交易机制,无论是晚清还是民国都未能达成这个目标。

1924年,美国社会学家甘博(Sidney D. Gamble)镜头下的中国妇女与儿童。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林子人

编辑 | 黄月

“是否应该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刑罚”的议题日趋高涨,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最高三年的基本刑,低于拐卖的基本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日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撰文《我为什么还是主张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针对一些反对意见提出驳斥与澄清。基于共同对象犯罪理论,罗翔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他指出,罪名相同的共同对象犯,例如非法买卖枪支、假币,其刑罚完全一样,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相差悬殊,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不如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若收购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比如金丝猴、大熊猫),违法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思考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需要纳入历史的维度。回顾清末民初人口贩卖史,法律实践者在人口贩卖问题上的踟躇犹疑由来已久,且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在《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Sold People: Traffcikers and Family Life in North China)一书中,芝加哥大学历史学院助理教授、东亚研究中心研究院任思梅(Johanna S. Ransmeier)提出,要理解中国人口贩卖问题之悠久顽固,需要首先理解中国“家庭”的概念。

《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中译本即将由世纪文景出版

人口贩卖何以成为“必要之恶”

人类学家詹姆斯·沃森(James Watson)曾指出,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具综合性的人口交易市场之一”。人口交易的确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但此前历史学家大多将人口贩卖视作更广阔的社会问题的症状之一,比如贫穷、饥馑、战争或卖淫,任思梅研究发现,将人口贩卖视作极端条件下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手段,实际上低估了该问题的深度与广度。从清末到民初,人口买卖非常普遍,“这种无所不在的交易,通常却被社会群体网络容忍和助长,”任思梅写道,“面对更为庸常的烦恼,卖人被认为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补救措施。”

“为了生存迫不得已”是掮客和卖家为自己辩护的陈词滥调,但在法律层面,它往往被认作宽宥的理由。几百年来,人口买卖都处于一个含混的法律领域:清律原则上认定人口买卖是非法的,但如果是为了生存必须使用这一手段,又可以被法律容忍。为此,清律中每一则禁止售卖人口的刑事法规之下都有附例阐释例外情况。在任思梅研究的时间段(1870年代-1930年代)中,人口交易几乎可以说是华北家庭日常生活经验的一部分,无论这户人家是富甲一方还是穷得揭不开锅,人贩子常常是熟人、朋友、邻居、朋友、亲戚、媒人甚至情人。

这反映了当时社会一种与今天截然不同的对于人口贩卖的理解。根据2000年《人口贩运议定书》(2000 Trafficking Protocol)的定义,人口买卖是以剥削为目的,通过武力威胁、强制、略诱、欺骗或操控弱势地位者,来招募、运输、窝藏或获取人口。在人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现代社会,人口贩卖几乎等同于奴隶制,但西方意义上的奴隶制不能完全解释传统中国人口交易的实质。在传统中国的语境内,一个人的身份不能被二元化约为“自由的”或“受奴役的”——很大程度上来说,没有一个个体是“自由”的,每个人都身处各种关系之中,须根据儒家纲常伦理来理解自己在家庭、社会和国家中的身份。

图片来源:图虫

更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地位差距被认为是自然的,地位更低的人被默认需要自我牺牲,为地位更高的人服务。任思梅认为,如果说清末和民国时期确实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奴隶,“他们生活在一整套难以抗拒且彼此排斥的要求之中,这些要求多以儒家等级制和家庭职责的名义发挥作用。”

任思梅的研究表明,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中国最大的人口交易市场并不是农业生产劳动力(如北美的黑奴贸易),而是家庭内部的劳工及繁殖/再生产劳工,人口交易中的常见身份包括妾、童养媳、婢女、奶妈、包身工、仆从等。也就是说,导致人口贩卖猖獗的最重要力量是家庭。

这与传统中国的家庭秩序密切相关。日本历史学家竹内康浩指出,传统中国将“家”与“家族”理解为“承继性构造体”,父辈与子辈“一体两分,同气异息”,通过继承祖先、传承子孙,家族得以延续。特别重要的是,大多数古人认为“同气”关系单指父子,“气”仅仅只能由每一代的男性传递,且死者的灵魂只会接受与自己血脉相连的(男性)子孙的供物。父权制家庭的本质正在于此,它以男性的代代传承为根基,女性家庭成员则是为这个目标服务的次等存在。

《从前的中国》
[日]竹内康浩 著 宋刚 译
新星出版社 2022-1

因此,一些中国家庭尽可能地支持儿子,就算牺牲女儿也在所不惜,这往往也导致了整个社会长期性的性别比例失调、未婚男性过剩。参与人口交易,主要是为了应对家庭内部人手不够、婚姻市场中的女性数量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对缺少子嗣的焦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适婚妇女的长期短缺导致强迫性的、有利可图的女性人口贸易经久不息。

人口交易于是成为了一种约定俗成的“必要之恶”。任思梅发现,儒家思想中的正义将维系恰当的等级制度置于优先位置,“这种等级森严且不公平的体系在传统上受到崇敬,被认为是自然的,甚至是令人满意的,而这正是中国之所以普遍容忍人口贩卖市场的核心原因。”清律虽然禁止卖妻,但法律将女性认为是丈夫或父亲的财产,女性在夫家具有某种暧昧模糊的“作为财产的亲缘”(kin-as-property)地位,处理诱拐妇女的律令被放在讨论盗窃的章节就体现了这一点,诱拐一个男人的妻子属于盗窃。更具有决定性象征意义的是婚姻的交易性质:任思梅指出,在清朝与民国的供词中,新娘与其他被卖的群体一样,也被一套销售和价格的术语所描述。

当然,一个家庭如何对待弱势成员取决于经济状况,但任思梅提醒我们注意,许多卖掉家庭成员的家庭并非一无所有走投无路,而是在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比如卖掉寡妇是为了方便分配家产,卖掉幼童是为了让哥哥姐姐过得更好,卖掉父母双亡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是为了给自己的儿子省下更多家庭资源。而不管书面上法律如何规定,社会潜规则都给一家之主相当大的权限——由于州县官常常宽限艰难时日里的人口买卖,一家之主就会把妇女儿童视为应对家庭危机的备用财产。“中国社会长久以来依靠家庭关系维系稳定,但从古至今,最有权售卖彼此的一直是家人,”任思梅写道。

三寸金莲(图片来源:图虫)

同样作为家庭中的弱势成员,妇女与儿童共享某种轻贱、流动的状态,在卖家眼里无足轻重的女人与孩子,在买家眼里则是弥足珍贵的劳动力。而在晚清政府看来,人口交易则构成了某种非正式的民间救济体系(尤其是在饥荒、战乱的艰难时刻),这也是国家层面迟迟不愿彻底禁绝人口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有意识地树立并维护的“人们是不得已才卖掉家人”的观念,在另一方面也论证了买方的合理性——他们买下某个奴婢、仆人、童养媳或小妾,是救人于水火。任思梅指出,即使在当代人口贩卖的叙事里,也倾向于对困难家庭不予严惩,公众更多谴责的是无耻地从他人的不幸中牟利的中介和人贩子。

历史上禁绝人口买卖为何没能成功?

中国官方禁止人口交易的努力,始于西方列强叩开中国国门,中国人被迫“睁眼看世界”后不断增强的国际压力与民族焦虑。最早进入官方视野的人口交易问题是被贩卖到海外的男性劳工。1874年,李鸿章力主废止苦力贸易,希望以此举让中国在国际上获得尊重。清朝统治者逐渐意识到,保护海外华人是一个现代国家的职责所在,作为清政府新成立的外交机构,总理衙门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保护移民。与此同时,在西方轰轰烈烈展开的废奴运动也在潜移默化间影响外界和中国精英对中国人口贩卖问题的看法。

进入20世纪,人口交易问题变得更加受到瞩目,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大众媒体和国际社会都越来越关注此类话题;革命民族主义者开始利用奴役话语用来形容西方势力对中国的压迫;精英阶层开始呼吁保障妇女权利;治外法权对中国主权的挑战日益沉重,义和团运动过后,英国和美国都允诺,如果中国能够根据国际标准改革法律体系,就重新考虑治外法权政策。

在种种压力下,清政府启动法律改革,为商议组建立宪政府成立宪政编查馆,委任法学家沈家本修订律法。1906年3月26日,两江总督周馥奏请废止奴隶制,禁绝人口买卖。前一年,泰国皇帝朱拉隆功在暹罗境内废止奴隶制,受到了整个东亚的赞扬,也让中国尴尬地意识到了落后。一些派驻海外的清朝代表则热切关注国际上对法律本质和国家政府职责和奴隶制的讨论,思考让中国与国际规范靠拢的可能性,比如知名外交家伍廷芳归国后加入了编查馆,与沈家本一起进行清末修律。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一条禁止贩卖人口的法令。世界各地的报纸头条纷纷报道,中国终于废除了奴隶制。

法学家沈家本(图片来源:Wikipedia)

然而任思梅指出,晚清改革派未能考虑到禁止贩卖人口会对中国社会最基本的制度产生怎样的影响,或者说本就无意从根本上改变人口交易的结构性推动力量——儒家等级制和交易型的中国家庭。1910年的法令虽然规定了所有人口交易都不合法,但依然在一些具体细则上留出了余地,比如法令对历来依靠购买人力生活的买家表示同情,在买卖人口的惩处上买家的罪责比卖家轻;承认人口贩卖是一种救助机制,以“生存伦理”准许贫苦人家要求“设定年限立据作为佣工,先给雇值多少,彼此面订”;还有一个条款规定,主人家有义务给任何为他们服务的年轻女性安排婚姻(与此同时,男性仆从年满25岁就可获得自由);另外,新法令也未禁止男性纳妾,而是要求必须通过媒人介绍,且媒人和小妾的家人都不能从婚配中获利。

新法令通过不久,清政府就覆灭了,禁绝人口交易的重担落在了中华民国的肩上。鉴于中华民国成立后不久就颁布了刑法典,而民法典的修订直到1930年代还只完成了一半,过渡性质的司法环境让法官只能自行决定如何在习俗与现代性之间保持平衡。很多时候他们会发现,自己难以判断一个案件到底是“买卖人口”,还是婚姻、收养或契约雇佣。1927年3月,民国政府进一步规定禁止占有他人,但新章程中依然包含与1910年法令相似的漏洞。

客观而言,民国时期还是与帝制时期不同,在革新“何以为人”的观念上前进了一大步。五四运动奏响了中国有史以来反父权制家庭的最强音,与新法律一起,永久地改变了中国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与职责的理解。然而,动摇既有社会结构和等级观念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根据任思梅的研究,民国政府将人口交易定罪,却无意中导致了一个结果:家庭之间的传统需求不得不由更贪婪、更具有掠夺性的地下人口买卖集团满足。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与此同时,城市化、商业化、人口流动性提高等社会发展趋势为人贩子跨越长距离捕获弱势群体增加了不少机会,火车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完善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交易地理范围的扩大极大地便利了人贩子——将被贩卖的人从家人、朋友、执法力量等原属支持网络中隔离开来,一直都是他们成功的关键。任思梅在书中介绍了一个案例:1920年代初,一位住在天津的纳姓军阀遗孀在亡夫原下属的支持下,开展有组织的贩卖儿童活动,通过火车和轮船这些便利的交通工具,她将从北方父母那里廉价购买的孩子运送到香港,赚取数倍于原始价格的回报。

1930年7月23日,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商议了最新的家庭法草案,禁止纳妾或购买婢女。但委员们依然在根深蒂固的家庭制度面前犹豫不决:

“关于现在个人主义或家属主义是在增强还是削弱,尚有研究的空间。数千年来,我们的社会组织都建立在家庭制度之上。如果在朝夕之间将其颠覆,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会面对重重困难,法律难以执行而且令社会陷入混乱。”

1932年,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发布远东人口买卖调研结果,强调中国国内外人口交易中女性占了很大比重。早在1921年,国际联盟反对买卖妇女儿童的协定文书就在中国流传,中国甚至还协助联盟调查人员开展调研。国联调查者也表达了与国民党立法者同样的担忧,即家庭制度,特别是对子嗣孜孜不倦的追求,将成为废止人口交易的最重要障碍。

尾声

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开始意识到,长久以来被全社会容忍的人口贩卖是落后、愚昧、反文明的。随着大众媒体对买卖人口的报道日益广泛,民众纷纷在新创办的期刊上、州县官收到的请愿书中坦言对诱拐的恐惧,恳求官方重视此社会弊病。

在《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的结论中,任思梅写道:

“儒家思想曾经创造了传统等级体系,使得为了其他人而卖掉某些家庭成员的行为变得合理,同时也制造出对子嗣的需求,为建立大家族、贵族纳妾提供了背后的宗法逻辑。无疑,是交易型家庭机制使得传统儒家家庭得以实现。20世纪初,儒家社会结构僵化,交易机制却依然运行如故。掮客们继续在文化默许的氛围中从事交易。”

历史的先声在当下引发回响,让我们意识到,直至今日,历史车轮驶过,沉疴并未祛除。巨大的文化惯性使得旧日幽灵依旧盘旋于部分地区的上空,吞噬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任思梅认为,只有强有力的文化异见才能真正介入人口交易机制,无论是晚清还是民国,都未能达成这个目标。那么,在百年后的今天,我们的震惊、愤怒与呼求又能否斩断人口交易的逻辑链条,让社会中哪怕最微不足道者重获个体的自由?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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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要之恶”还是沉疴未除?回看中国历史上的妇女与儿童贩卖

《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作者任思梅认为,只有强有力的文化异见才能真正介入人口交易机制,无论是晚清还是民国都未能达成这个目标。

1924年,美国社会学家甘博(Sidney D. Gamble)镜头下的中国妇女与儿童。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林子人

编辑 | 黄月

“是否应该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刑罚”的议题日趋高涨,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最高三年的基本刑,低于拐卖的基本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日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撰文《我为什么还是主张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针对一些反对意见提出驳斥与澄清。基于共同对象犯罪理论,罗翔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他指出,罪名相同的共同对象犯,例如非法买卖枪支、假币,其刑罚完全一样,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相差悬殊,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不如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若收购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比如金丝猴、大熊猫),违法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思考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需要纳入历史的维度。回顾清末民初人口贩卖史,法律实践者在人口贩卖问题上的踟躇犹疑由来已久,且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在《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Sold People: Traffcikers and Family Life in North China)一书中,芝加哥大学历史学院助理教授、东亚研究中心研究院任思梅(Johanna S. Ransmeier)提出,要理解中国人口贩卖问题之悠久顽固,需要首先理解中国“家庭”的概念。

《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中译本即将由世纪文景出版

人口贩卖何以成为“必要之恶”

人类学家詹姆斯·沃森(James Watson)曾指出,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具综合性的人口交易市场之一”。人口交易的确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但此前历史学家大多将人口贩卖视作更广阔的社会问题的症状之一,比如贫穷、饥馑、战争或卖淫,任思梅研究发现,将人口贩卖视作极端条件下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手段,实际上低估了该问题的深度与广度。从清末到民初,人口买卖非常普遍,“这种无所不在的交易,通常却被社会群体网络容忍和助长,”任思梅写道,“面对更为庸常的烦恼,卖人被认为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补救措施。”

“为了生存迫不得已”是掮客和卖家为自己辩护的陈词滥调,但在法律层面,它往往被认作宽宥的理由。几百年来,人口买卖都处于一个含混的法律领域:清律原则上认定人口买卖是非法的,但如果是为了生存必须使用这一手段,又可以被法律容忍。为此,清律中每一则禁止售卖人口的刑事法规之下都有附例阐释例外情况。在任思梅研究的时间段(1870年代-1930年代)中,人口交易几乎可以说是华北家庭日常生活经验的一部分,无论这户人家是富甲一方还是穷得揭不开锅,人贩子常常是熟人、朋友、邻居、朋友、亲戚、媒人甚至情人。

这反映了当时社会一种与今天截然不同的对于人口贩卖的理解。根据2000年《人口贩运议定书》(2000 Trafficking Protocol)的定义,人口买卖是以剥削为目的,通过武力威胁、强制、略诱、欺骗或操控弱势地位者,来招募、运输、窝藏或获取人口。在人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现代社会,人口贩卖几乎等同于奴隶制,但西方意义上的奴隶制不能完全解释传统中国人口交易的实质。在传统中国的语境内,一个人的身份不能被二元化约为“自由的”或“受奴役的”——很大程度上来说,没有一个个体是“自由”的,每个人都身处各种关系之中,须根据儒家纲常伦理来理解自己在家庭、社会和国家中的身份。

图片来源:图虫

更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地位差距被认为是自然的,地位更低的人被默认需要自我牺牲,为地位更高的人服务。任思梅认为,如果说清末和民国时期确实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奴隶,“他们生活在一整套难以抗拒且彼此排斥的要求之中,这些要求多以儒家等级制和家庭职责的名义发挥作用。”

任思梅的研究表明,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中国最大的人口交易市场并不是农业生产劳动力(如北美的黑奴贸易),而是家庭内部的劳工及繁殖/再生产劳工,人口交易中的常见身份包括妾、童养媳、婢女、奶妈、包身工、仆从等。也就是说,导致人口贩卖猖獗的最重要力量是家庭。

这与传统中国的家庭秩序密切相关。日本历史学家竹内康浩指出,传统中国将“家”与“家族”理解为“承继性构造体”,父辈与子辈“一体两分,同气异息”,通过继承祖先、传承子孙,家族得以延续。特别重要的是,大多数古人认为“同气”关系单指父子,“气”仅仅只能由每一代的男性传递,且死者的灵魂只会接受与自己血脉相连的(男性)子孙的供物。父权制家庭的本质正在于此,它以男性的代代传承为根基,女性家庭成员则是为这个目标服务的次等存在。

《从前的中国》
[日]竹内康浩 著 宋刚 译
新星出版社 2022-1

因此,一些中国家庭尽可能地支持儿子,就算牺牲女儿也在所不惜,这往往也导致了整个社会长期性的性别比例失调、未婚男性过剩。参与人口交易,主要是为了应对家庭内部人手不够、婚姻市场中的女性数量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对缺少子嗣的焦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适婚妇女的长期短缺导致强迫性的、有利可图的女性人口贸易经久不息。

人口交易于是成为了一种约定俗成的“必要之恶”。任思梅发现,儒家思想中的正义将维系恰当的等级制度置于优先位置,“这种等级森严且不公平的体系在传统上受到崇敬,被认为是自然的,甚至是令人满意的,而这正是中国之所以普遍容忍人口贩卖市场的核心原因。”清律虽然禁止卖妻,但法律将女性认为是丈夫或父亲的财产,女性在夫家具有某种暧昧模糊的“作为财产的亲缘”(kin-as-property)地位,处理诱拐妇女的律令被放在讨论盗窃的章节就体现了这一点,诱拐一个男人的妻子属于盗窃。更具有决定性象征意义的是婚姻的交易性质:任思梅指出,在清朝与民国的供词中,新娘与其他被卖的群体一样,也被一套销售和价格的术语所描述。

当然,一个家庭如何对待弱势成员取决于经济状况,但任思梅提醒我们注意,许多卖掉家庭成员的家庭并非一无所有走投无路,而是在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比如卖掉寡妇是为了方便分配家产,卖掉幼童是为了让哥哥姐姐过得更好,卖掉父母双亡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是为了给自己的儿子省下更多家庭资源。而不管书面上法律如何规定,社会潜规则都给一家之主相当大的权限——由于州县官常常宽限艰难时日里的人口买卖,一家之主就会把妇女儿童视为应对家庭危机的备用财产。“中国社会长久以来依靠家庭关系维系稳定,但从古至今,最有权售卖彼此的一直是家人,”任思梅写道。

三寸金莲(图片来源:图虫)

同样作为家庭中的弱势成员,妇女与儿童共享某种轻贱、流动的状态,在卖家眼里无足轻重的女人与孩子,在买家眼里则是弥足珍贵的劳动力。而在晚清政府看来,人口交易则构成了某种非正式的民间救济体系(尤其是在饥荒、战乱的艰难时刻),这也是国家层面迟迟不愿彻底禁绝人口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有意识地树立并维护的“人们是不得已才卖掉家人”的观念,在另一方面也论证了买方的合理性——他们买下某个奴婢、仆人、童养媳或小妾,是救人于水火。任思梅指出,即使在当代人口贩卖的叙事里,也倾向于对困难家庭不予严惩,公众更多谴责的是无耻地从他人的不幸中牟利的中介和人贩子。

历史上禁绝人口买卖为何没能成功?

中国官方禁止人口交易的努力,始于西方列强叩开中国国门,中国人被迫“睁眼看世界”后不断增强的国际压力与民族焦虑。最早进入官方视野的人口交易问题是被贩卖到海外的男性劳工。1874年,李鸿章力主废止苦力贸易,希望以此举让中国在国际上获得尊重。清朝统治者逐渐意识到,保护海外华人是一个现代国家的职责所在,作为清政府新成立的外交机构,总理衙门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保护移民。与此同时,在西方轰轰烈烈展开的废奴运动也在潜移默化间影响外界和中国精英对中国人口贩卖问题的看法。

进入20世纪,人口交易问题变得更加受到瞩目,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大众媒体和国际社会都越来越关注此类话题;革命民族主义者开始利用奴役话语用来形容西方势力对中国的压迫;精英阶层开始呼吁保障妇女权利;治外法权对中国主权的挑战日益沉重,义和团运动过后,英国和美国都允诺,如果中国能够根据国际标准改革法律体系,就重新考虑治外法权政策。

在种种压力下,清政府启动法律改革,为商议组建立宪政府成立宪政编查馆,委任法学家沈家本修订律法。1906年3月26日,两江总督周馥奏请废止奴隶制,禁绝人口买卖。前一年,泰国皇帝朱拉隆功在暹罗境内废止奴隶制,受到了整个东亚的赞扬,也让中国尴尬地意识到了落后。一些派驻海外的清朝代表则热切关注国际上对法律本质和国家政府职责和奴隶制的讨论,思考让中国与国际规范靠拢的可能性,比如知名外交家伍廷芳归国后加入了编查馆,与沈家本一起进行清末修律。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一条禁止贩卖人口的法令。世界各地的报纸头条纷纷报道,中国终于废除了奴隶制。

法学家沈家本(图片来源:Wikipedia)

然而任思梅指出,晚清改革派未能考虑到禁止贩卖人口会对中国社会最基本的制度产生怎样的影响,或者说本就无意从根本上改变人口交易的结构性推动力量——儒家等级制和交易型的中国家庭。1910年的法令虽然规定了所有人口交易都不合法,但依然在一些具体细则上留出了余地,比如法令对历来依靠购买人力生活的买家表示同情,在买卖人口的惩处上买家的罪责比卖家轻;承认人口贩卖是一种救助机制,以“生存伦理”准许贫苦人家要求“设定年限立据作为佣工,先给雇值多少,彼此面订”;还有一个条款规定,主人家有义务给任何为他们服务的年轻女性安排婚姻(与此同时,男性仆从年满25岁就可获得自由);另外,新法令也未禁止男性纳妾,而是要求必须通过媒人介绍,且媒人和小妾的家人都不能从婚配中获利。

新法令通过不久,清政府就覆灭了,禁绝人口交易的重担落在了中华民国的肩上。鉴于中华民国成立后不久就颁布了刑法典,而民法典的修订直到1930年代还只完成了一半,过渡性质的司法环境让法官只能自行决定如何在习俗与现代性之间保持平衡。很多时候他们会发现,自己难以判断一个案件到底是“买卖人口”,还是婚姻、收养或契约雇佣。1927年3月,民国政府进一步规定禁止占有他人,但新章程中依然包含与1910年法令相似的漏洞。

客观而言,民国时期还是与帝制时期不同,在革新“何以为人”的观念上前进了一大步。五四运动奏响了中国有史以来反父权制家庭的最强音,与新法律一起,永久地改变了中国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与职责的理解。然而,动摇既有社会结构和等级观念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根据任思梅的研究,民国政府将人口交易定罪,却无意中导致了一个结果:家庭之间的传统需求不得不由更贪婪、更具有掠夺性的地下人口买卖集团满足。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与此同时,城市化、商业化、人口流动性提高等社会发展趋势为人贩子跨越长距离捕获弱势群体增加了不少机会,火车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完善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交易地理范围的扩大极大地便利了人贩子——将被贩卖的人从家人、朋友、执法力量等原属支持网络中隔离开来,一直都是他们成功的关键。任思梅在书中介绍了一个案例:1920年代初,一位住在天津的纳姓军阀遗孀在亡夫原下属的支持下,开展有组织的贩卖儿童活动,通过火车和轮船这些便利的交通工具,她将从北方父母那里廉价购买的孩子运送到香港,赚取数倍于原始价格的回报。

1930年7月23日,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商议了最新的家庭法草案,禁止纳妾或购买婢女。但委员们依然在根深蒂固的家庭制度面前犹豫不决:

“关于现在个人主义或家属主义是在增强还是削弱,尚有研究的空间。数千年来,我们的社会组织都建立在家庭制度之上。如果在朝夕之间将其颠覆,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会面对重重困难,法律难以执行而且令社会陷入混乱。”

1932年,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发布远东人口买卖调研结果,强调中国国内外人口交易中女性占了很大比重。早在1921年,国际联盟反对买卖妇女儿童的协定文书就在中国流传,中国甚至还协助联盟调查人员开展调研。国联调查者也表达了与国民党立法者同样的担忧,即家庭制度,特别是对子嗣孜孜不倦的追求,将成为废止人口交易的最重要障碍。

尾声

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开始意识到,长久以来被全社会容忍的人口贩卖是落后、愚昧、反文明的。随着大众媒体对买卖人口的报道日益广泛,民众纷纷在新创办的期刊上、州县官收到的请愿书中坦言对诱拐的恐惧,恳求官方重视此社会弊病。

在《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的结论中,任思梅写道:

“儒家思想曾经创造了传统等级体系,使得为了其他人而卖掉某些家庭成员的行为变得合理,同时也制造出对子嗣的需求,为建立大家族、贵族纳妾提供了背后的宗法逻辑。无疑,是交易型家庭机制使得传统儒家家庭得以实现。20世纪初,儒家社会结构僵化,交易机制却依然运行如故。掮客们继续在文化默许的氛围中从事交易。”

历史的先声在当下引发回响,让我们意识到,直至今日,历史车轮驶过,沉疴并未祛除。巨大的文化惯性使得旧日幽灵依旧盘旋于部分地区的上空,吞噬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任思梅认为,只有强有力的文化异见才能真正介入人口交易机制,无论是晚清还是民国,都未能达成这个目标。那么,在百年后的今天,我们的震惊、愤怒与呼求又能否斩断人口交易的逻辑链条,让社会中哪怕最微不足道者重获个体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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