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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的1000万元价值以太币“泡汤”了!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当事人自行承担损失 | 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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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的1000万元价值以太币“泡汤”了!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当事人自行承担损失 | 局外人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赵心怡(实习)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用以太币的形式向被告转账,逾期未收到被告还款,法院审理后认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人民法院报》的报道可知,20186月,林某作为出借人与刘某通过借款协议约定,刘某向林某借1000万元,并通过购买等值数额的以太币(ETH)转入刘某账户。协议签订完后,林某向刘某的账户转入了3156个以太币,刘某遂出具了收款收据,确认收到了1000万元人民币。

按照协议约定,刘某作为借款人,应于2020年6月将这笔钱以人民币的形式返还林某。然而刘某并未如约还款,林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此外,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中表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由此可知,以太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也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此案中林某主张以交付以太币完成借款交付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案涉的借款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

法院指出,林某与刘某之间关于以太币的交易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林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遂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发布的一些通知、公告及风险提醒外,我国对于虚拟货币还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

界面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后发现,在许多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纠纷中,法院多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9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的内容作为判决依据,认为公民交易代币或者“虚拟货币”的行为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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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赵心怡(实习)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用以太币的形式向被告转账,逾期未收到被告还款,法院审理后认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人民法院报》的报道可知,20186月,林某作为出借人与刘某通过借款协议约定,刘某向林某借1000万元,并通过购买等值数额的以太币(ETH)转入刘某账户。协议签订完后,林某向刘某的账户转入了3156个以太币,刘某遂出具了收款收据,确认收到了1000万元人民币。

按照协议约定,刘某作为借款人,应于2020年6月将这笔钱以人民币的形式返还林某。然而刘某并未如约还款,林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此外,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中表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由此可知,以太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也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此案中林某主张以交付以太币完成借款交付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案涉的借款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

法院指出,林某与刘某之间关于以太币的交易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林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遂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发布的一些通知、公告及风险提醒外,我国对于虚拟货币还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

界面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后发现,在许多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纠纷中,法院多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9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的内容作为判决依据,认为公民交易代币或者“虚拟货币”的行为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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