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杨吴悦
最新修正的《上海市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2月18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本次修改采用了修正的形式,聚焦上海市当前禁毒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现实需求,对现行条例中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重点关注物品信息采集、特殊药品管理、网络交易监管等内容,共17条。经过本次修正,《上海市禁毒条例》由原来的56条,增加至60条。
《条例》注重强化禁毒主体责任,增加了有关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重点整治等规定,明确了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禁毒职责。
《条例》明确加大重点关注物品的监管力度,规定市禁毒委员会按照国家禁毒工作要求和具体部署,建立禁毒重点关注物品信息采集管理制度,开展信息采集、预报预警、服务指导等工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及时公布禁毒重点关注物品清单。
同时,此次修法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药品的管理等级和具体要求,对药品企业、医疗机构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如《条例》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的购买人和购买数量等,应当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等规定。
聚焦互联网涉毒,《条例》注重加强互联网涉毒风险管控,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发生在平台内的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药品、以及非法添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化妆品等违法网络经营行为负有管理和报告的义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商品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聚焦“涉毒”艺人问题,《条例》明确,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举办文艺演出、播出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时,不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播出、发布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仍然播出、发布由其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完善了禁毒工作智能化管理、完善法律责任方面的要求,明确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对采集、共享的数据和信息予以保密;同时,针对有关单位、企业未履行义务的情形,明确禁毒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予以约谈、告诫、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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