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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锅!行业最强监管来袭,量化、债券私募统统被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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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锅!行业最强监管来袭,量化、债券私募统统被点名

施行后新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运作指引》要求执行。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界面新闻记者 | 穆玥

4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运作指引》共计三十二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管理等环节提出规范要求,明确底线要求,针对重点问题予以规范,完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规则体系。

其中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多每月开放一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自有资金参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跟投的份额锁定安排不得少于12个月;禁止多层嵌套;禁止通道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0%;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等。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就有市场传言称债券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监管将收紧,随着本次《运作指引》的发布,相关传言也获得了实锤。

《运作指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债券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参与结构化债券发行,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各种形式的费用。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0%。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总额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此外,针对近年来风头正盛的量化私募,《运作指引》也在第十九条中明确要求,私募量化基金开展量化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完备的保障交易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的风控机制和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软硬件及人员保障与交易策略、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交易策略的研发、测试、验证、上线等业务流程的内部管理机制;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并有效执行防范自成交、反向交易、持股比例超限等异常交易风险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历史交易记录、策略源代码、算法或策略的文字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五)私募基金名称中包含“量化”字样,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材料中体现具体的投资策略;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目前,《运作指引》的实施时间尚未落定,施行后新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运作指引》要求执行。

过渡期方面,《运作指引》中也做出了相应的安排:

一是对于违反投资范围要求、开展通道业务、不符合最低存续规模等触及底线要求的存量基金,《运作指引》施行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及投资者,不得展期,新增投资活动获得须符合《运作指引》要求,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二是对于不符合《运作指引》中关于投资集中度、嵌套层数、杠杆比例、债券及衍生品交易等投资要求的,给予12个月整改过渡期,不强制要求修改基金合同。

三是对于《运作指引》实施后存量基金新募集的投资者要求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期。

四是对于存量基金发生基金合同变更的,变更后内容应当符合《运作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运作指引》修改基金合同。

五是对于存量基金中无固定存续期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要求在《运作指引》施行后12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约定明确的基金存续期,以促进目前存量永续基金限期整改。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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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后新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运作指引》要求执行。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界面新闻记者 | 穆玥

4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运作指引》共计三十二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管理等环节提出规范要求,明确底线要求,针对重点问题予以规范,完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规则体系。

其中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多每月开放一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自有资金参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跟投的份额锁定安排不得少于12个月;禁止多层嵌套;禁止通道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0%;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等。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就有市场传言称债券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监管将收紧,随着本次《运作指引》的发布,相关传言也获得了实锤。

《运作指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债券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参与结构化债券发行,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各种形式的费用。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0%。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总额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此外,针对近年来风头正盛的量化私募,《运作指引》也在第十九条中明确要求,私募量化基金开展量化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完备的保障交易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的风控机制和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软硬件及人员保障与交易策略、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交易策略的研发、测试、验证、上线等业务流程的内部管理机制;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并有效执行防范自成交、反向交易、持股比例超限等异常交易风险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历史交易记录、策略源代码、算法或策略的文字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五)私募基金名称中包含“量化”字样,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材料中体现具体的投资策略;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目前,《运作指引》的实施时间尚未落定,施行后新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运作指引》要求执行。

过渡期方面,《运作指引》中也做出了相应的安排:

一是对于违反投资范围要求、开展通道业务、不符合最低存续规模等触及底线要求的存量基金,《运作指引》施行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及投资者,不得展期,新增投资活动获得须符合《运作指引》要求,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二是对于不符合《运作指引》中关于投资集中度、嵌套层数、杠杆比例、债券及衍生品交易等投资要求的,给予12个月整改过渡期,不强制要求修改基金合同。

三是对于《运作指引》实施后存量基金新募集的投资者要求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期。

四是对于存量基金发生基金合同变更的,变更后内容应当符合《运作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运作指引》修改基金合同。

五是对于存量基金中无固定存续期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要求在《运作指引》施行后12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约定明确的基金存续期,以促进目前存量永续基金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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