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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翟星理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他将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这是朱列玉第二次就该议题提交议案。
朱列玉认为,通过刑事手段来治理醉驾行为,国家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不仅包括公检法等机关、设备以及人员的成本,还包括羁押场所的成本,导致大量的公检法办案资源及社会资源被占用。
他还指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数量总体上不断上升,并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表明醉驾入刑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也不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对于犯罪越少越好的要求”。
对此,朱列玉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完善公安机关对酒驾、醉驾行为作出行政拘留、罚款以及暂扣和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措施,起到与拘役刑、罚金刑相近的社会效果。
不过,界面新闻采访的多位法学专家和交通警察表示,并不赞同取消“醉驾入刑”建议,目前“开车不喝酒”的社会“大气候”已经形成,这是社会文明和法治建设难得的进步,放松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可能引发反弹。他们表示,担心因醉驾遭受刑事处罚法波及生活多个方面的观点,并不能成为修法的理由,因为“你开车时可以选择不喝酒,或者请代驾”。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一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由此开启。根据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系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8.9万件,高居刑事案件第一位,远超排名第二的盗窃罪。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有32.2万余人,约占所有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人数的18%。
但“醉驾入刑”也被认为对道路安全贡献巨大。2021年4月,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酒后拒驾”日益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的文明准则和法治规则。根据公安部的数据,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十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两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了上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
四川一位交警告诉界面新闻,过去没有“醉驾入刑”约束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酒后开车引发,而“醉驾入刑”十多年后,他明显感觉因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少了许多。他介绍,不仅刑法将“醉驾”纳入其中,一些单位也制定了配套惩处措施,醉驾往往会丢掉工作,现阶段公职人员酒后开车的情况“几乎没有了”。目前查到的一些酒后驾驶案件,当事人往往是偏僻地区法治意识较淡薄的人员,但总体数量也在减少。
此前,朱列玉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醉驾入刑”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为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以遏制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但如今不但没有起到预定的效果,反而已经偏离了初衷。”
对此,这位交警表示,醉驾案件增加并不等于醉驾现象增加。醉驾案件增加的原因,一方面是交警部门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增加,另一方面是社会舆论曝光的力度增强。“现在我们节假日几乎都会查酒驾,同事大年三十都还在查,一直到凌晨两点多都还在工作。”他表示,正是这些工作带来了良好的道路安全环境,他自己和多数同事并不赞成降低对酒驾、醉驾的处罚力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参与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王顺安向界面新闻表示,“醉驾入刑”是全世界认可的文明准则,其初衷并非在于惩罚,而在于警示、预防犯罪,使人们树立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的生活习惯。通过十多年的法律实施和社会宣传,“酒后不开车”的社会共识已经形成,这即是“醉驾入刑”立法目的。不能因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就认为是“恶法”,甚至建议将该罪从刑法中删除,“这是不理性的”。
他表示,为构建和谐社会,对危险驾驶罪与时俱进地修改与完善,将其负面作用降到最低程度,也是应该的,比如,6个月以下拘役实刑减少,带有损害修复和强制戒酒令性质的缓刑、社区矫正増加,对表现合规者建构“前科消灭制度”等。
对于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成为“第一大罪”,他解释,一方面是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汽车拥有量增加;另一方则与社会治安好转,排第二的盗窃罪减少有关;此外,后来的《刑法修正案(九)》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均对危险驾驶罪等进行修订,扩大了“犯罪圈”,也是此类犯罪增长的原因之一。
王顺安表示,每年近30万的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司法成本,但他也提醒,人们应该看到其在保障群众生命和财政安全、减少恶性交通事故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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