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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联保骗贷案!民生银行大连支行违法放贷3.56亿元,四名员工均获刑五年 | 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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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联保骗贷案!民生银行大连支行违法放贷3.56亿元,四名员工均获刑五年 | 局外人

民生银行2.065亿人民币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回。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赵心怡(实习)张晓云

因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对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致使民生银行2.065亿元人民币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回。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工作人员王某军、张某杰等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王某军、张某杰、田某和赵某宇4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未对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导致违法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然而,关于王某军是否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却因156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索贿款而引发争议,法院究竟如何判决?

虚假材料通过审批

2013年春节后,王某找到时任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越秀支行(以下简称越秀支行)行长田某,称自己的海域养殖亲友想申请该行海洋渔业联保贷款,田某将这项业务交由时任越秀支行的销售总监赵某宇办理。

后续,王某组织了98位并没有海域养殖实体的借款人,编成23组联保组,伪造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银行流水、电费单据等贷款材料,虚构贷款用途,向越秀支行申请联保贷款。

田某作为越秀支行的行长,张某杰作为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的评审人员,王某军作为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授权的最终审批人,并未对贷款用途、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最终导致虚假材料通过审批,违法发放贷款。

根据裁决书可知,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向王某等人发放贷款人民币2.673亿元,并经大连永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截止2015年5月,已有约1.707亿元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回。

然而,田某等人的违法放贷的行为到此还尚未结束,在贷款逾期后,部分联保体又通过赵某宇和田某办理了倒贷。截止2019年6月,又有3576.8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对民生银行造成巨大损失。

对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赵某宇、田某、张某杰和王某军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另外,此案中的另一个被告人张某杰在担任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小微及小区风险管理部评审中心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民生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向借款人马某(另案处理)发放贷款2000余万元,事后收受马某卡地亚女式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35000元;BURBERRY男式风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0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

不过,由于张某杰收受他人财物的数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的起点,因此法院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

2020年1月2日,大连银保监局开出3张罚单,剑指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小微联保授信业务违法违规问题。其中,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赵某宇、王某军、田某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赵某宇被给予3年内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王某军被给予5年内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田某被取消了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同时给予其5年内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156万元是借款还是索贿款?

裁决书中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王某军在担任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小微及小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期间,以购买房产、装修房屋为名,分两次向田某索要人民币156万元。在民生银行发现上述贷款资金存在归集使用等违规情形后,开始进行调查,王某军遂将156万元现金归还给田某。”

对于上述指控,王某军表示156万元是向田某的借款,于2014年6月份归。至于156万元的用途,王某军称是为母亲买房子,并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屋定购协议等证据。

然而,田某供述称:“王某军说要用钱,也没说是要还是借,也没出具借条,所以我认为是要。我给王某军钱是因为王某军跟行长关系非常好,我为了让王某军在行长面前说我两句好话。”

因此,法院认为这156万元是王某军的借款还是索贿款是认定此案的关键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156万元是王某军的索贿。首先,王某军有借款的现实根据,并且与田某关系较好有借钱的关系基础。其次,田某的贿赂目的与贿赂数额不符合。最后,田某的供述并不稳定,当庭的供述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一致。

对此,抗诉机关提出抗诉意见,认为王某军收取的156万元是索贿款而非借款,王某军所述的借款事由与实际买房时间、用途均不符,借款形式有悖常理,除涉案“借款”,双方并无经济往来,双方有利用职务便利谋利的需求和条件,王某军迫于压力还款。

针对上述抗诉意见,王某军称买房延后是受妻子反对和楼市情况影响,并早已提出还款意向,但田某说无需着急。此外,田某对于王某军并没有请托事项,并没有共同谋取利益,且两人没有管辖、要挟关系,业务均为银行正常工作事项,王某军并未实施任何便利。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并王某军索贿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王某军向田某借款的可能性,原判认定王某军未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无不当,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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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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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2.065亿人民币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回。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赵心怡(实习)张晓云

因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对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致使民生银行2.065亿元人民币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回。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工作人员王某军、张某杰等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王某军、张某杰、田某和赵某宇4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未对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导致违法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然而,关于王某军是否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却因156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索贿款而引发争议,法院究竟如何判决?

虚假材料通过审批

2013年春节后,王某找到时任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越秀支行(以下简称越秀支行)行长田某,称自己的海域养殖亲友想申请该行海洋渔业联保贷款,田某将这项业务交由时任越秀支行的销售总监赵某宇办理。

后续,王某组织了98位并没有海域养殖实体的借款人,编成23组联保组,伪造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银行流水、电费单据等贷款材料,虚构贷款用途,向越秀支行申请联保贷款。

田某作为越秀支行的行长,张某杰作为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的评审人员,王某军作为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授权的最终审批人,并未对贷款用途、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最终导致虚假材料通过审批,违法发放贷款。

根据裁决书可知,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向王某等人发放贷款人民币2.673亿元,并经大连永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截止2015年5月,已有约1.707亿元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回。

然而,田某等人的违法放贷的行为到此还尚未结束,在贷款逾期后,部分联保体又通过赵某宇和田某办理了倒贷。截止2019年6月,又有3576.8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对民生银行造成巨大损失。

对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赵某宇、田某、张某杰和王某军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另外,此案中的另一个被告人张某杰在担任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小微及小区风险管理部评审中心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民生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向借款人马某(另案处理)发放贷款2000余万元,事后收受马某卡地亚女式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35000元;BURBERRY男式风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0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

不过,由于张某杰收受他人财物的数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的起点,因此法院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

2020年1月2日,大连银保监局开出3张罚单,剑指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小微联保授信业务违法违规问题。其中,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赵某宇、王某军、田某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赵某宇被给予3年内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王某军被给予5年内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田某被取消了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同时给予其5年内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156万元是借款还是索贿款?

裁决书中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王某军在担任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小微及小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期间,以购买房产、装修房屋为名,分两次向田某索要人民币156万元。在民生银行发现上述贷款资金存在归集使用等违规情形后,开始进行调查,王某军遂将156万元现金归还给田某。”

对于上述指控,王某军表示156万元是向田某的借款,于2014年6月份归。至于156万元的用途,王某军称是为母亲买房子,并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屋定购协议等证据。

然而,田某供述称:“王某军说要用钱,也没说是要还是借,也没出具借条,所以我认为是要。我给王某军钱是因为王某军跟行长关系非常好,我为了让王某军在行长面前说我两句好话。”

因此,法院认为这156万元是王某军的借款还是索贿款是认定此案的关键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156万元是王某军的索贿。首先,王某军有借款的现实根据,并且与田某关系较好有借钱的关系基础。其次,田某的贿赂目的与贿赂数额不符合。最后,田某的供述并不稳定,当庭的供述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一致。

对此,抗诉机关提出抗诉意见,认为王某军收取的156万元是索贿款而非借款,王某军所述的借款事由与实际买房时间、用途均不符,借款形式有悖常理,除涉案“借款”,双方并无经济往来,双方有利用职务便利谋利的需求和条件,王某军迫于压力还款。

针对上述抗诉意见,王某军称买房延后是受妻子反对和楼市情况影响,并早已提出还款意向,但田某说无需着急。此外,田某对于王某军并没有请托事项,并没有共同谋取利益,且两人没有管辖、要挟关系,业务均为银行正常工作事项,王某军并未实施任何便利。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并王某军索贿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王某军向田某借款的可能性,原判认定王某军未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无不当,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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