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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翟瑞民
在促进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如何更好发挥民营企业的力量,完善第三次分配制度,这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新川村党委书记张天任建议,尽快修订慈善法。他指出,慈善法自2016年实施以来,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进入新时代,面临新形势,特别是随着社区和网络慈善发展加快,社会力量参与慈善的愿望并没有得到充分释放,慈善活动领域也受到一些限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建议,应加大政策引导,引导建立起帮扶贫困的良好风尚,可将慈善捐助与抵税、社会荣誉等挂钩,鼓励激发捐赠者的慈善意愿。全国人大代表、小米公司创始人雷军则建议,出台更加系统、具体的政策文件,持续鼓励民营企业主体以开展社会捐赠、设立慈善组织等多种形式更加深入、更有规划地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向界面新闻介绍,民营企业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分为以下几种路径:成立企业基金会;捐赠给已设立的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等。
金锦萍表示,目前企业设立基金会时会面临一些障碍,第一,民营企业设立基金会会面临双重管理体制,也就是说首先要获得各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然后才可以到民政部门去登记。对于很多民营企业来讲,要获得教育、养老、助残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难度相对较大,实际登记难度也很大。
此外,尽管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比较宽泛的规定,但在具体落实时对慈善的理解相对狭隘。由于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内容相对条块分割。民营企业如果想设立基金会跨领域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比如同时进行扶贫、教育领域的业务,实际上是较难登记成功的。
金锦萍介绍,设立一个基金会的初始资金并不高,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是200万元。问题在于,企业实际登记省级或全国性的慈善基金会时,资金门槛就会抬高了。此外,民营企业登记基金会时,究竟是作为基础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还是慈善组织,这二者的资格认定目前是混淆的,这在实操层面也对企业参与公益慈善构成了一定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雷军提出在政策层面探索新型捐赠方式,在法律层面完善对非货币财产无形资产捐赠的认定,尤其对科技服务捐赠、代码捐赠、知识产权、股权捐赠等无形资产的捐赠行为和价值认定予以细化和明确,并持续优化捐赠程序。
对此,金锦萍认为,企业从事公益慈善的形态是多元的,除了公众熟知的现金捐赠外,还有股权、不动产或者动产等。依据目前的税收政策,企业如果进行非货币捐赠,会在捐赠环节产生较高的税额。尽管之后可能会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抵扣,但抵扣数额远远赶不上在捐赠环节缴纳的所得税、流转税等。
目前民营企业非货币资产捐赠无论是价值评估、变更登记的手续,还是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环节均存在一定的障碍。所以就有必要考虑对我国目前非货币捐赠的相关制度的完善,包括税收政策、价值评估、供应市价的确定等。把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各个渠道都打通,使民营企业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时更为顺畅。
金锦萍表示,关于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的激励机制,一方面,是市场、社会对企业在公益慈善领域的绩效评估和反馈,更重要的是让企业可以充分享受到从事公益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在精神上对企业进行褒奖,形成积极向善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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