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葛长银 (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两会期间,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再起,有代表建议从目前的5000元提高到10000元,甚至更高。这些建议的出发点基本是好的,大都是为了进一步减轻工薪阶层税负,尽快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但税收毕竟是专业问题,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更需要统筹安排,并非“旁观者清”,如果“知其一不知其二”,就有可能好心办坏事。笔者认为个税免征额5000元目前不宜上调。
首先,起征点和免征额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以目前税收政策下月收入5001元为例,如果5000元是起征点,因为1元也过了起征点,那就要对5001元的收入全额征税;如果5000元是免征额,那就按超过免征额的收入征税,也就是对1元征税。所以,网上呼吁提高的起征点,其实就是免征额的意思,也是被广大民众认同的一个通俗用语。
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我国个税免征额从3500元上调到5000元,这个纳税起点已让很大一部分工薪阶层的纳税额从此为零。再加上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比如按两个孩子和一位老人计算,每月可以再扣除3000元,这样免征额就到了8000元;如果再加上房租1500元最高扣除额,每月免征额就到了9500元;还有“四险一金”的扣除,加在一起,免征额实际已经超过1万元。从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等政策,也可以看出国家税收的导向,在2018年就趋向于让月入1万元以下的工薪阶层不再承担纳税义务。
但在目前的条件下,笔者不赞成提高个税免征额,理由是会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比如把免征额从5000元提高到10000元,普通群体减税1000元,高收入群体就有可能减税1万元甚至10万元。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近年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进步,也越来越体现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独有特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更离不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节,但必须通盘考虑,不能就事论事,按下葫芦飘起瓢。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倾听民众呼声,针对年收入12万以下的群体,在国家经济条件允许时,可以考虑实行退税制度,进一步减轻这个群体的实际负担。退税收入指标可依据国家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比如过几年提高到18万元、24万元等等。这样既不会影响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款征收,也能切实起到针对工薪阶层的减负作用,还能培养民众的纳税意识,关键是能体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优越性。这条政策可以下放到地方,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条件,让地方自主决定实施。
第二,进一步扩大汇算清缴的范围,将财产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目前财产收入是影响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先富起来的群体要承担纳税义务,也义不容辞。所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劳动所得项目,将财产所得纳入进来的条件已经成熟;或可以在发达地区试行一年,再在全国推广。在论证这条政策时,建议那些具有财产收入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以保障政策论证的公正性。
第三,关键是要将45%的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降到35%。从目前的综合比较看,不论是对内还是对外,45%的税率都偏高,实践中的偷逃情况也很严重,缴纳比例很低,更不利于吸引国际人才,所以降到35%比较合适。尤其是将财产收入纳入汇算清缴,税率太高抵触更大,或会再上演 “猫鼠游戏”,徒增征管成本,浪费社会资源。从45%降到35%是10个百分点,但财产收入从20%升到35%是15个百分点,这个账基本也是能做平的。同时建议对港澳台到大陆就业的同胞实行特殊税收关怀,这是大局。
最后建议各行各业的政策制定者在执行国家大政的同时,要“下马观花”,到实践一线感受社会发展,倾听民众的回声,不能坐在办公室通过调查问卷了解实践,用高校那套先入为主或似是而非的治学方法制定行业方针政策——道理很简单,学问做错了,可以一笑了之;但政策跑偏了,让社会运行付出巨大成本,你能一笑了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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