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依法免除债务,是不是意味着欠钱不用还?个人破产制度会是否成为“老赖”逃废债的合法手段?
2022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举办直播访谈,解读2022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访谈中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
刘贵祥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的豁免并不是绝对无条件,更不是简单的欠钱不用还。其中,具有人身属性的赔偿金和赡养费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其他债务即便要免除,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比如,在清算程序中,债务人除了保留维持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财产以及其他特定财产外,其他财产和收入都应当用来偿还债务,并且还要经过三至五年的免责考察期,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且经法院裁定认可,才可以免于偿还剩余债务。
此前在2021年7月,深圳法院裁定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重整案。刘贵祥介绍,在该案中,债务人梁某2018年创业,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其资产不足以清偿为创业所欠债务。深圳中院受理梁某个人破产申请后,进行破产重整。按重整计划,未来3年,梁某保留生活必需品、基本生活费用,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权本金将100%清偿,利息、违约金等免于偿还。
至于“老赖”是否能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刘贵祥认为,个人破产的目的是要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对于那些企图利用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人,要通过制度机制把他们挡在门外,甚至对其追究责任予以惩戒。
“个人破产有其特殊性,也应有防范逃废债的特殊措施,比如规定债务人一并申报家庭财产;规定债务人特殊关系人协助查明债务人财产的义务;严格债务免除的法定条件,并规定在考察期发现逃废债务情况的法律后果;明确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债权人及社会监督等,还要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使申请个人破产者对逃废债务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刘贵祥表示。
他表示,一些法院的个人破产审判和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实践也证明,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及严格的司法审查,能够有效防范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逃废债。
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委员就个人破产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实际上,近年来,不断有代表委员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今年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的议案。他认为,社会对于个人破产法有着迫切需求,企业破产法难以满足社会纷繁复杂的需求。深圳的试点经验和显著成效充分表明,个人破产法可以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防范恶意逃债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将大力改善法院“执行难”的局面。
对此,刘贵祥指出,代表委员的呼吁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的破产法是企业破产法,且只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但个人也是很重要的市场主体。截止202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经达到1.03亿,约占总量的2/3。由于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这些个人在经营不善、创业失败的时候,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的债务责任,无法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他们都可以通过个人破产依法免除债务、实现重生。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法治化的解决债务危机的手段,我们也难言在法律制度上给人以从头再来的机会。”刘贵祥说,正因为如此,深圳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既防止借破产逃废债务,充分保护债权人债权,又保证债务人及家庭的合法权益,宽容失败、鼓励创业、保护企业家精神。
据刘贵祥介绍,目前,深圳法院已审结19件个人破产案件。除深圳外,浙江、江苏、山东、四川等地人民法院也正在依据现行法律积极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使长期悬而未决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合理地得到解决,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实践经验。
针对个人破产制度与我国“父债子还”的传统是不是存在冲突?刘贵祥认为,现代法律体系下,我们更强调个人是责任主体,也就是说谁的责任谁承担,不能搞连坐、诛连,除非存在法律上的连带责任,这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讲,是一种法治和观念的进步,“当然,如果是儿子主动自愿替父亲还债的,这是一种高尚道德的体现,也是难能可贵的,值得鼓励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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