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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翟瑞民
近年来,随着青少年网民数量的快速增加,如何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网络有害内容的污染,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2022年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份已酝酿多年并几经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将再次征询公众对保护未成年人上网行为的看法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的条文增多了,增设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专章,以及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中国传媒大学教授、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对界面新闻表示。
界面新闻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和行为准则、网络法治观念和行为规范、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同时,学校也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
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征求意见稿》提到,个人信息处理者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此外,为配合已于2021年6月1起施行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征求意见稿》也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在王四新看来,此次《征求意见稿》考虑到了互联网领域不断增多的应用程序、应用场景,从而强调从整个生态角度为未成年人建构良好的信息生态环境。
此前在2021年7月,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联合CNNIC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到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到1.83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4.9%。
界面新闻注意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立法计划已提出多年,并曾于2014年和2018年两次纳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2016年,国家网信办曾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又公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此前因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环境还不够成熟,相关法律和法规也都在制定和调整中,因此也影响了条例的出台。如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依次实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才有了更多的操作依据和具体指向。
另一方面,互联网环境一直处在较大变动中,新的业态不断出现,“像手机游戏、直播、短视频、饭圈、包括一些年轻人经常聚集的网站,近年来在陆续涌现,也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朱巍说。
为何此次《征求意见稿》要专门增加“网络素养培育”一章?界面新闻注意到,此前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首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一方面是未成年人需要保护自己,在网络上不要轻易上当受骗;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也需要学会不在网络上伤害别人,因为现在网上出现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行为,也有很多未成年人参与其中。” 朱巍说,这就需要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
《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46%的未成年人表示自己曾在上网过程中遭遇过各类不良信息;42.3%的未成年人表示自己曾遭受网络暴力;而自己或亲友在网上遭到恶意骚扰的有22.1%,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在网上被公开的有13.8%。
“《征求意见稿》把未成年人保护该考虑的问题基本上都已涉及到。”王四新认为,但是跟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将来获得通过并施行后,它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政策来保障落实,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比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王四新指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涉及到一些专业性问题,需要通过专业委员会、专家小组来解决和监督。”但是,“成立的这些组织到底是民间组织还是政府组织?如果是民间组织,它应该怎么生存?谁来给它发放资金?它需不需要得到商业回报?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再进一步评估和明确。”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的研究员储朝晖曾参与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讨论稿)》的讨论。他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网络保护”内容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但是也有尚待修改完善之处。
储朝晖指出,从整体规定来看,《征求意见稿》“假定网络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倾向比较明显,在网络保护中更强调管控和防治。储朝晖介绍,网络的利弊共存是一个客观共识,未成年人有权利使用并享受网络,“对于未成年人如何利用互联网发展自己的权利,目前并没有很好地展开,也未明确各相关主体应如何提供、丰富符合未成年人需要与特点的网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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