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独角金融 付影
宇宙第一大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下称“工行南宁分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登上微博热搜,而有关该行原高管梁建红一手操纵的28名储户存款消失事件逐渐被揭开。从该案一审判决结果看,银行高管负全责,认定其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关于此案,各方争议焦点在于,银行高管属个人犯罪行为还是职务侵占行为。一方认为,储户资金被盗,是背后有为梁建红背书的银行才导致储户信任犯罪嫌疑人,与没有职务者实施的盗窃、诈骗行为有本质区别。
另一方则认为,受害者(即储户)轻信银行高管导致该案件的发生。受害人设置存单密码,是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要求设置的,此外,储户身份证离身,导致梁建红和时某等人有机可乘,最终造成受害者存款被盗。
本该是资金存放最安全的地方,反倒因高管的犯罪行为而消失,对于受害者来说,仍有1.2亿资金未追回,银行又是否应该埋单?银行又该如何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闸门?
1还原28名储户2.5亿存款“失踪”案
近日,“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登上微博热搜榜首,而有关工行南宁分行原高管梁建红操纵的金融大案也逐步浮出水面。
据《华夏时报》报道,2021年11月19日,南宁中院就工行南宁分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作出一审判决,该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梁某因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2名案犯分别获7-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件还要追溯至2017年下半年。2017年8月起,彼时,梁建红担任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梁建红动起了歪心思。
上任不久,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吸取资金为由,通过中间人找到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该行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的行为。
经南宁中院审理查明,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除了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每个月还额外支付给中间人4.5%左右的收益,为顺利窃取储户存单款,梁建红还指使下属时某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储户不备替换真实存单。一审判决结果显示,认定梁建红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在办理存款过程中,梁建红向储户提出以下要求:大额存单密码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密码;存单须在梁建红、企业方、储户在场时封存并签字;存单到期后,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存单封存后,客户将身份证交给银行梁建红与企业方去核实客户身份。
为顺利窃取银行客户存单款,梁建红让其实际控制的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时蓓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客户不注意时替换真实存单。
2017年下半年起,梁建红通过其他人员为其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经鉴定,本案扣押的419份存单等银行票证中,350份为伪造。
据《华夏时报》报道,工行南宁东葛支行,一名储户曾于2018年12月7日拿着梁建红替换的假存单到该行办理业务,当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后当场报警。这起案件最终不了了之,梁建红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
一审法院南宁中院认为,梁建红因对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产生了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务故意明显,梁建红与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
办理大额存单业务是在工行,存款被该行高管梁建红利用职权将资金转走,一审法院判定银行未承担赔付责任,这意味着银行全身而退。
经鉴定,梁建红、时蓓通过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苏某、石某等28人存单款共计2.5亿元,仍有1.2亿资金未追回。
如今,被告人提出上诉,多名受害者准备聘请知名律师周兆成作为代理律师依法维权。周律师认为,梁建红等人犯罪应构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因为梁建红系银行员工,受害人现金、身份证提交给她,就是提交给银行,属于客户与银行办理业务的行为,梁建红将客户存款转走,侵害的应该是银行的利益。
银行是否承担相应责任,案涉2.5亿元巨额存款从银行消失,二审银行高管是职务侵占还是维持原判?如果被定性为职务侵占,银行赔偿储户多少损失等讨论,仍在发酵。
@广西工行宣传微博3月18日发布了一则工行南宁分行的公告称:受害人为获非法高息致资金损失,梁某系个人犯罪行为。
2储户资金消失并非个例
近年,有关银行“内鬼”作案导致储户利益受损的案件时有发生。
2015年,高某经中间人介绍,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张某购买年息高达40%以上的理财产品,其在空白转账凭证上签名后,将150万元转入张某控制的账户,并先后收取利息及款项20万余元。2016年,张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刑罚。高某要求银行兑付150万元理财产品未果致诉。
2015年10月23日晚,北京市朝阳区吴先生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提示,称其银行卡被消费9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吴先生立即登陆PC网银查看情况,竟发现在10月21日凌晨1点50分,此卡已被转走20万元人民币。而在此之前他没有进行任何操作,更没有接收到动态验证码。后经警方查实,吴先生的银行卡上共计28.8万余元均已被转移至其他账户上。
2014年10月开始,11名储户在浙江某银行存款,每人存款金额从百万至千万元不等,总金额高达6200余万元,存款期限一年。2015年10月份,当存款到期时,储户陆续拿着存款单到银行取款,却被银行告知,存款单上的编号,银行系统查不到,后被银行证实储户手里的“存款单是假的”。2015年11月,涉事银行的两名内部人员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被警方控制。
2013年,上市公司酒鬼酒(000799.SZ)曾宣布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1亿元存款被盗。事后嫌疑人被捕、部分被盗资金被追回。
2008年,储户张某将9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到期后,却发现已被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转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更早之前的2006年,湖州一储户200多万元存款被他人利用伪造银行卡消费取现。当地法院对此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储户担责70%,银行担责30%。
银行改革前,银行每一笔存款业务均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操作,但也有金额限制,5万或10万以上存款,需主管复核。不过,自从银行改革后,客户增多,为提高效率,银行综合柜员制一般需要一人负责,如果涉及大额和特殊业务,则需要主管授权。
而在裁判文书网,受害人起诉涉事银行的存款合同纠纷中,法院多以“涉及经济犯罪”驳回起诉。
关于工行南宁分行是否承担责任,判决书也显示“梁某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不予评判”。
3银行能否全身而退?
回到梁建红二审起诉上,受害者聘请的律师认为,梁建红等人犯罪应构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那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又有哪些区分?
针对上述疑虑,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华分析称,从职务侵占罪的角度分析,行为人作为银行员工,侵占的是银行财产。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刑法》第271条规定了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如果定为盗窃罪,行为人盗窃的是储户的财产。
张永华表示,一些案件中出现了罪名的争议,也就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符合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法院的判决方式是,在两个罪名中选择一个较重的进行判决。这是从对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的角度进行定罪。
他认为,具体案件还要分析具体情况,如果损失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有着紧密的因果联系,应认定其行为利用的是其职务之便,而非一般的工作之便,在这种情况下,按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加适当。
案件发生后,截至目前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储户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银行工作人员盗窃罪、诈骗等罪名,直接影响储户的利益。
张永华称,按照刑法的追责逻辑,如果定为职务侵占罪,受害人是银行。盗窃罪受害人是储户。由此导致,案件如果按照职务侵占罪判决,则储户跟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银行仍按原来的储蓄合同履行对储户的义务,包括按期、全额归还储蓄财产。而盗窃罪案,受害人是储户的情况下,最直接的刑事判决逻辑是,由行为人向储户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银行。
此前也有类似案件,在银行员工盗窃罪、诈骗罪的案件中,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
张永华称,但是这些案件是具高度争议性的。在这个问题上,最高院其实有判例。最高院认为,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存款关系,即使所存款项丢失系因银行原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所致,但由于存款人系与银行而非与个人建立存款关系,且无证据证明存款人参与了银行原负责人犯罪行为,故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犯罪所应承担责任并不能排除单位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银行工作人员犯的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如果符合上述最高院裁判案例所述条件,储户都可能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权力救济。
有律师在接受“V观财报”采访时表示,本次事件是典型的刑、民交叉的事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从现有资料来看,南宁中院也并未认定银行不担责,只是表达这个案子现在审的是作案人的刑事责任,银行的责任需要另案处理。投资者可以继续追究工行的责任。
在银行界素有“宇宙第一大行”之美誉的工行,无论是综合实力还是营业收入、净利润都名列前茅。然而,亮眼的业绩背后,工商银行却成了客户投诉最多的银行。
据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21年第四季度,工商银行投诉量超过农行,位列国有银行第一位,环比增长12.5%,占国有银行投诉总量的22.3%。
这场因暗箱操作而消失的存款,对于储户来说可谓是天降横祸,法律对肇事者做出惩罚的同时,银行是否有管理漏洞导致“家贼”有机可乘、如何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闸门,成为当下银行迫切应对的问题。而网络舆论代替不了法律的调查,相信未来随着二审判决书的发布,将会为社会、为储户讨回公道,在恐慌中抚平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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