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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翟瑞民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提出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
《意见》指出,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
事实上,保障公平竞争是多年来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项主要原则。2016年6月,国务院曾下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2016年12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牵头、28个部门参与的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21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联合颁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对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四个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
《意见》出台主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此时再次强调公平竞争制度,有何种深意?又透露出哪些具体信息?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戚聿东向界面新闻介绍,首先,《意见》中“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就是指在各类所有制、各个地区、各种规模的企业之间消除歧视性政策。
戚聿东介绍,“平等对待”首先需要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各种显性和隐形的行政壁垒,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同时,消除歧视性政策需要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还要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
对于《意见》中强调“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 ,戚聿东介绍,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都是政府经济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既有一致性,也存在着冲突性。
部分产业政策,造成了资源配置机制的扭曲,造成了行业间发展的不公平现象。产业政策的国有制偏好,对非公经济造成一定的挤出效应,加剧了国企与民企之间的不平等。例如行业主管部门为扶持所谓“国家队”而制定的种种产业政策、地方政府为实现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升级而制定的一系列产业重组政策等。
戚聿东表示,产业政策是必要的,但应限制在最严格且有必要的场合,即产业政策只应作为市场失灵的替代和补充而出现。产业政策制定、实施、评估的各环节,需要注重与竞争政策相协调。实施产业政策时,仍需要强调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基础,需要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贯彻产业政策过程中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
从国际来看,在美国、欧盟,政府对企业补贴的公平竞争审查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执法严格。日本产业政策在经济发展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即便如此,日本经济学界坚持认为“赛马的优胜主要取决于马而非骑手”,即日本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竞争机制和企业家精神,不应该夸大产业政策的作用。
“因此,产业政策制定、实施、评估的各环节,需要注重与竞争政策相协调;实施产业政策时,需要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基础,需要经过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戚聿东表示。
对于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戚聿东介绍,这里主要包括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从而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
此外,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还需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提高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协调性。构建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
戚聿东介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涵之一,也就是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竞争是市场的内在要素,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也就谈不上市场经济,从这个角度说,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竞争经济,竞争政策在政府政策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所以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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