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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因疫情等无法偿债怎么办?最高法:能挽救的尽量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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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因疫情等无法偿债怎么办?最高法:能挽救的尽量挽救

2022年一季度,全国法院共审结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案件83件,涉及债权总额1673亿元,帮助70家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脱困重生,4万余名员工稳住就业岗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2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表示,对因资金链断裂、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杨永清表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审判工作,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的审判理念,既注重通过破产清算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也注重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挽救具有发展前景的困境企业。

“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获得再生。”杨永清表示。

杨永清指出,中小微企业债权债务规模通常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同时还存在融资渠道有限、流动性无法及时补足、难以支付重整中的高额成本等情况。在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审理中,应充分重视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在现有“繁简分流”机制下,积极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缩短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降低企业挽救的成本。

据最高法执行局局长黄文俊介绍,2022年一季度,全国法院共审结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案件83件,涉及债权总额1673亿元,帮助70家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脱困重生,4万余名员工稳住就业岗位。

黄文俊指出,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因素影响,一些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多、压力大,必须着力帮扶他们渡过难关。要健全市场主体救治机制,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影响下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依法甄别企业的运营状况和市场前景,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程序,给企业一定的缓冲期,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再获新生。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占市场主体企业总数的99%以上。黄文俊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平等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产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同时,特别关注对中小微企业的产权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要依法规范司法强制措施,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继续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严防在保全、执行过程中侵害中小微企业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健全民事司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让中小微企业“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据介绍,去年,全国法院再审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30件39人。此外,去年全国法院开展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共执结涉中小微企业案件25.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67.9亿元。

黄文俊还表示,要促进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依法破除对中小微企业在投资、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的门槛,推动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完善数据保护规则,服务数字经济,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推动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出台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研究制定数字经济环境下反垄断适用的裁判规则。

“要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依法有效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坚持惩戒失信与褒奖诚信并重,完善关于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制度的司法解释,建立失信名单分级分类管理和正向激励等机制,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黄文俊表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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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因疫情等无法偿债怎么办?最高法:能挽救的尽量挽救

2022年一季度,全国法院共审结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案件83件,涉及债权总额1673亿元,帮助70家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脱困重生,4万余名员工稳住就业岗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2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表示,对因资金链断裂、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杨永清表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审判工作,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的审判理念,既注重通过破产清算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也注重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挽救具有发展前景的困境企业。

“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获得再生。”杨永清表示。

杨永清指出,中小微企业债权债务规模通常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同时还存在融资渠道有限、流动性无法及时补足、难以支付重整中的高额成本等情况。在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审理中,应充分重视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在现有“繁简分流”机制下,积极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缩短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降低企业挽救的成本。

据最高法执行局局长黄文俊介绍,2022年一季度,全国法院共审结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案件83件,涉及债权总额1673亿元,帮助70家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脱困重生,4万余名员工稳住就业岗位。

黄文俊指出,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因素影响,一些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多、压力大,必须着力帮扶他们渡过难关。要健全市场主体救治机制,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影响下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依法甄别企业的运营状况和市场前景,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程序,给企业一定的缓冲期,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再获新生。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占市场主体企业总数的99%以上。黄文俊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平等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产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同时,特别关注对中小微企业的产权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要依法规范司法强制措施,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继续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严防在保全、执行过程中侵害中小微企业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健全民事司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让中小微企业“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据介绍,去年,全国法院再审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30件39人。此外,去年全国法院开展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共执结涉中小微企业案件25.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67.9亿元。

黄文俊还表示,要促进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依法破除对中小微企业在投资、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的门槛,推动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完善数据保护规则,服务数字经济,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推动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出台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研究制定数字经济环境下反垄断适用的裁判规则。

“要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依法有效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坚持惩戒失信与褒奖诚信并重,完善关于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制度的司法解释,建立失信名单分级分类管理和正向激励等机制,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黄文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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