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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要发律师声明,究竟该避开哪些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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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要发律师声明,究竟该避开哪些雷?

逐渐失灵的律师声明,“误会”在哪里??

文|壹娱观察

“证据已经留存,律师正在处理。”对于近几天的传闻,李荣浩在回应中提到如此动作。

律师、律师函、律师声明,是现下艺人遇到公关事件时经常出现的相关人士和采取动作。

如果在微博搜索关键词#律师声明#,檀健次、沙溢、肖战工作室、易烊千玺工作室、赵丽颖方等艺人或所属工作室、公司等均在结果词条。甚至去年8月,还曾出现多位艺人接连陷入谣言侵扰而纷纷报警的情况。

随着对于违法失德艺人整治行动的展开,从影项目的参演,到网络直播的参与,各方面对违法失德艺人出镜进行了限制,严防违法失德艺人再次出现在大众视野。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失徳艺人,别说参演的项目受到影响,转移阵地复出也几乎成为不可能。即使没有被认定为违法失德艺人,但负面新闻的出现还是会影响到艺人的口碑,进而可能影响其商业价值。

微博截图

因此,面对负面舆论,快速应对是必不可少的操作,而律师声明成了艺人需要针对负面新闻发声时的某种标配,不少艺人在律师声明之后也会有报案等后续动作,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本该是具有一定的表明态度和警告的作用,只是,随着越来越多艺人方发布律师声明之后,仍然难免后续翻车的情况,律师声明之于网友而言,也逐渐失去了往日的信任,甚至不少变成了网友“找茬”、纠错的文本。

那么,当艺人遭遇新闻事件,尤其是负面新闻时,律师何时介入,需要进行哪些工作?面对造谣事件,为何遭遇造谣,律师声明中常常选择侵犯隐私权或名誉权而非诽谤?律师声明逐渐“失灵”, 却依然“满天飞”,它的作用和必要性又在哪里?

面对这种信任感和公信力的削弱,以及网友对相关行为的质疑,壹娱观察(ID:yiyuguancha)联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周俊武律师团队共同策划的“周公观娱(ID:zhougongguanyu)”专栏第二期,从当下环境出发,探讨上述问题的答案。

01 艺人要发律师声明,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及律师声明,往往出现在艺人需要对外发声之时。

对于艺人而言,掌握时间上的主动权是必要的,而如何发声、选择哪种发声主体和渠道以及律师何时介入等问题也都需要充分准备。

当艺人遭遇事件时,发布律师声明不是必须,但律师的介入,尤其是越早期介入,与公关团队制定策略、斟酌公关措辞,会更有利于对舆论风险的把控。

在对外发布声明之前,核实清楚事实情况,谨慎选择发声渠道以及发声主体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作为一份澄清声明,其真实可靠和准确性也至关重要。澄清声明中事实的确认不仅需要涉事相关人员的确认核查,更需要法律合规部门和律师的把关,以确保声明在事实和法律这两个根本层面均不存在错漏。[1]

笑果工厂关于呼兰合作费用曾发布澄清声明

至于是否需要发布律师声明,则需要对事件所处的时期、性质进行判断。

在事件传播范围可控的情况下,发布态度强硬的律师声明可能反而造成舆论的推波助澜,从而将公众的视线聚焦在事件和艺人身上。但如果遇到诸如确定为假的事件时,可能涉及侵犯艺人的隐私权或捏造事实等情况,早澄清是更为理性的选择。

发布律师声明之前,律师方通常会先针对文章、言论等进行法律分析,判断其是否及构成何种侵权行为。

这其中又涉及到公众人物应当对大众评论,尤其是批评言论具有较高容忍度的问题。换句话说,有些时候某些言论可能会让艺人感觉到了侵权,但从法律层面,它可能并不能构成侵权行为。

在2020年,李晨起诉李某某名誉侵权案败诉的法院判决书中就写到:“李晨作为娱乐圈明星,应当对大众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度。被告转发娱乐圈明星相关文章并无明显不当,亦不存在损害李晨名誉权的主观恶意,未构成对李晨的侮辱和诽谤。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不值得被法律保护,只是当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和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法益产生冲突时,由于公众人物从事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社会大众对他们从事的活动享有知情权和表达的自由,新闻媒体也有权进行舆论监督。

公众人物必须忍受这些表达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公众人物动辄以侵犯名誉权为由钳制言论自由,逃避舆论监督。

但这样的容忍也是有限度的,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原则、非盈利原则、真实性原则三大原则。[2]

在分析判断和核实事件的同时,律师还要进行一定的预判和准备——律师方会提前确定声明内容、事件具体情况等,在法院能不能获得最后的支持,以应对出现发出声明之后如果对方并没有履行声明中的要求,甚至依旧继续后续动作等情况。

除了律师声明,目前艺人遭遇舆情时常见的以律师或律所名义发布的文书还有一种——律师函。

律师声明,其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内容主要是公开澄清的事实、其目的为了消除不良影响,起到警示、提醒的作用,目前大多数艺人或公司、工作室发布的以律师声明为主。而律师函的对象是特定的,其通常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之所以将律师声明或律师函发布在网上也是为了起到警示作用。

然而,随着律师声明“满天飞”,以及不少艺人在强硬的律师声明发布之后,难逃翻车命运,公众对于律师声明的信任度逐渐降低。但即便如此,目前的内娱,律师声明仍是发声的“标配”之一。

02 逐渐失灵的律师声明,“误会”在哪里?

从早期个人、工作室、公司发布声明即可,到律师声明“满天飞”之下的逐渐失灵,再到不少艺人晒出报警回执,艺人想要证“无”或维权变得不再那么容易。

这当然离不开不少艺人在发布律师声明之后,仍然翻车,从而将律师声明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一次次推向谷底。

如今,律师声明更像是发给粉丝看的底气,对于其他一些路人来说,一些律师声明反而成了找茬的文本和证“有”、实锤的证据,哪怕最后获得法律上的成功,比如胜诉或被警告方道歉、删除内容等,但在一些公众眼中,这种证“无”是规避、甚至是偷换概念的结果。

最能引起质疑的是,面对造谣和诽谤,艺人方通常选择的是民事维权,多以名誉侵权或侵犯隐私权之诉,而非简单有力、更直接的诽谤罪这一刑事罪名。

近日,网红张大奕就其“已婚”事件发布律师声明

其实,这是由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同而决定的。

民事诉讼奉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比较原被告双方举证情况,一方主张事实的可能性远高于另一方即可。

名誉权侵权案中,作为原告,通常只需要证明被告存在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而该言论具有事实依据则待被告举证说明。

而刑事诉讼遵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裁判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远高于民事诉讼。

自诉人需要严格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行为”,而诽谤罪的犯罪行为就是捏造了虚假事实,因此如果自诉人无法确实证明“言论为假”,则面临败诉的风险,甚至是不予刑事立案的风险。[3]

那么,当律师声明在公众心目中失去了公信力,艺人面对新闻事件时却依然选择这一途径,它的作用是什么呢?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尽管有一些翻车事件的出现,但并不证明律师声明、律师函的存在没有意义。

面对确定为假的事件,恶意捏造事实、侵犯名誉权等行为,律师声明或律师函的发布是必要的,是艺人澄清事件的最佳处理方式之一。律师声明的发布也可以表明立场和态度。但这又回到上述所说,需要律师在发布声明之前,核实事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另外,艺人当然也可以如报警般求助于公权力机关,因为公安机关对于诽谤行为有权作出行政处罚,且处罚与刑事自诉并不冲突;同时,对于“诽谤”行为,依据法律,公安机关在刑事程序中同样可能管辖。但是报警受理、立案等也需要一定的标准和流程,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方法。

造成当下律师声明面临失灵的情况,本质的原因并不是律师声明或律师函的问题,而在于艺人处理事件时的方法是否恰当。

律师声明“满天飞”却难掩其公信力的被削弱,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成为了“粉丝限定”、大众“挑刺”的存在,而这背后也是艺人证誉、维权的愈发艰难。

作为态度和立场的一种表达途径,以及澄清、事件解决的一个方式,律师声明仍有其存在的必要。只是面对着环境和公众态度的转变,在核实事件信息、选择发声渠道、发声主体、撰写声明等多方面都需更加谨慎。

*参考文章

[1]《谭咏麟陷出轨舆论。艺人危机公关宝典,你学会了吗?》,施碧铭,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2021-11-27

[2]《李晨名誉权案败诉,明星维权变难了吗?》刘宗鑫lain,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2020-04-17

[3]《被造谣怎么办?多位艺人报警被指“浪费警力”,着实有些冤枉》,刘彦伶,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2021-08-10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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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要发律师声明,究竟该避开哪些雷?

逐渐失灵的律师声明,“误会”在哪里??

文|壹娱观察

“证据已经留存,律师正在处理。”对于近几天的传闻,李荣浩在回应中提到如此动作。

律师、律师函、律师声明,是现下艺人遇到公关事件时经常出现的相关人士和采取动作。

如果在微博搜索关键词#律师声明#,檀健次、沙溢、肖战工作室、易烊千玺工作室、赵丽颖方等艺人或所属工作室、公司等均在结果词条。甚至去年8月,还曾出现多位艺人接连陷入谣言侵扰而纷纷报警的情况。

随着对于违法失德艺人整治行动的展开,从影项目的参演,到网络直播的参与,各方面对违法失德艺人出镜进行了限制,严防违法失德艺人再次出现在大众视野。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失徳艺人,别说参演的项目受到影响,转移阵地复出也几乎成为不可能。即使没有被认定为违法失德艺人,但负面新闻的出现还是会影响到艺人的口碑,进而可能影响其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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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面对负面舆论,快速应对是必不可少的操作,而律师声明成了艺人需要针对负面新闻发声时的某种标配,不少艺人在律师声明之后也会有报案等后续动作,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本该是具有一定的表明态度和警告的作用,只是,随着越来越多艺人方发布律师声明之后,仍然难免后续翻车的情况,律师声明之于网友而言,也逐渐失去了往日的信任,甚至不少变成了网友“找茬”、纠错的文本。

那么,当艺人遭遇新闻事件,尤其是负面新闻时,律师何时介入,需要进行哪些工作?面对造谣事件,为何遭遇造谣,律师声明中常常选择侵犯隐私权或名誉权而非诽谤?律师声明逐渐“失灵”, 却依然“满天飞”,它的作用和必要性又在哪里?

面对这种信任感和公信力的削弱,以及网友对相关行为的质疑,壹娱观察(ID:yiyuguancha)联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周俊武律师团队共同策划的“周公观娱(ID:zhougongguanyu)”专栏第二期,从当下环境出发,探讨上述问题的答案。

01 艺人要发律师声明,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及律师声明,往往出现在艺人需要对外发声之时。

对于艺人而言,掌握时间上的主动权是必要的,而如何发声、选择哪种发声主体和渠道以及律师何时介入等问题也都需要充分准备。

当艺人遭遇事件时,发布律师声明不是必须,但律师的介入,尤其是越早期介入,与公关团队制定策略、斟酌公关措辞,会更有利于对舆论风险的把控。

在对外发布声明之前,核实清楚事实情况,谨慎选择发声渠道以及发声主体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作为一份澄清声明,其真实可靠和准确性也至关重要。澄清声明中事实的确认不仅需要涉事相关人员的确认核查,更需要法律合规部门和律师的把关,以确保声明在事实和法律这两个根本层面均不存在错漏。[1]

笑果工厂关于呼兰合作费用曾发布澄清声明

至于是否需要发布律师声明,则需要对事件所处的时期、性质进行判断。

在事件传播范围可控的情况下,发布态度强硬的律师声明可能反而造成舆论的推波助澜,从而将公众的视线聚焦在事件和艺人身上。但如果遇到诸如确定为假的事件时,可能涉及侵犯艺人的隐私权或捏造事实等情况,早澄清是更为理性的选择。

发布律师声明之前,律师方通常会先针对文章、言论等进行法律分析,判断其是否及构成何种侵权行为。

这其中又涉及到公众人物应当对大众评论,尤其是批评言论具有较高容忍度的问题。换句话说,有些时候某些言论可能会让艺人感觉到了侵权,但从法律层面,它可能并不能构成侵权行为。

在2020年,李晨起诉李某某名誉侵权案败诉的法院判决书中就写到:“李晨作为娱乐圈明星,应当对大众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度。被告转发娱乐圈明星相关文章并无明显不当,亦不存在损害李晨名誉权的主观恶意,未构成对李晨的侮辱和诽谤。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不值得被法律保护,只是当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和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法益产生冲突时,由于公众人物从事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社会大众对他们从事的活动享有知情权和表达的自由,新闻媒体也有权进行舆论监督。

公众人物必须忍受这些表达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公众人物动辄以侵犯名誉权为由钳制言论自由,逃避舆论监督。

但这样的容忍也是有限度的,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原则、非盈利原则、真实性原则三大原则。[2]

在分析判断和核实事件的同时,律师还要进行一定的预判和准备——律师方会提前确定声明内容、事件具体情况等,在法院能不能获得最后的支持,以应对出现发出声明之后如果对方并没有履行声明中的要求,甚至依旧继续后续动作等情况。

除了律师声明,目前艺人遭遇舆情时常见的以律师或律所名义发布的文书还有一种——律师函。

律师声明,其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内容主要是公开澄清的事实、其目的为了消除不良影响,起到警示、提醒的作用,目前大多数艺人或公司、工作室发布的以律师声明为主。而律师函的对象是特定的,其通常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之所以将律师声明或律师函发布在网上也是为了起到警示作用。

然而,随着律师声明“满天飞”,以及不少艺人在强硬的律师声明发布之后,难逃翻车命运,公众对于律师声明的信任度逐渐降低。但即便如此,目前的内娱,律师声明仍是发声的“标配”之一。

02 逐渐失灵的律师声明,“误会”在哪里?

从早期个人、工作室、公司发布声明即可,到律师声明“满天飞”之下的逐渐失灵,再到不少艺人晒出报警回执,艺人想要证“无”或维权变得不再那么容易。

这当然离不开不少艺人在发布律师声明之后,仍然翻车,从而将律师声明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一次次推向谷底。

如今,律师声明更像是发给粉丝看的底气,对于其他一些路人来说,一些律师声明反而成了找茬的文本和证“有”、实锤的证据,哪怕最后获得法律上的成功,比如胜诉或被警告方道歉、删除内容等,但在一些公众眼中,这种证“无”是规避、甚至是偷换概念的结果。

最能引起质疑的是,面对造谣和诽谤,艺人方通常选择的是民事维权,多以名誉侵权或侵犯隐私权之诉,而非简单有力、更直接的诽谤罪这一刑事罪名。

近日,网红张大奕就其“已婚”事件发布律师声明

其实,这是由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同而决定的。

民事诉讼奉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比较原被告双方举证情况,一方主张事实的可能性远高于另一方即可。

名誉权侵权案中,作为原告,通常只需要证明被告存在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而该言论具有事实依据则待被告举证说明。

而刑事诉讼遵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裁判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远高于民事诉讼。

自诉人需要严格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行为”,而诽谤罪的犯罪行为就是捏造了虚假事实,因此如果自诉人无法确实证明“言论为假”,则面临败诉的风险,甚至是不予刑事立案的风险。[3]

那么,当律师声明在公众心目中失去了公信力,艺人面对新闻事件时却依然选择这一途径,它的作用是什么呢?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尽管有一些翻车事件的出现,但并不证明律师声明、律师函的存在没有意义。

面对确定为假的事件,恶意捏造事实、侵犯名誉权等行为,律师声明或律师函的发布是必要的,是艺人澄清事件的最佳处理方式之一。律师声明的发布也可以表明立场和态度。但这又回到上述所说,需要律师在发布声明之前,核实事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另外,艺人当然也可以如报警般求助于公权力机关,因为公安机关对于诽谤行为有权作出行政处罚,且处罚与刑事自诉并不冲突;同时,对于“诽谤”行为,依据法律,公安机关在刑事程序中同样可能管辖。但是报警受理、立案等也需要一定的标准和流程,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方法。

造成当下律师声明面临失灵的情况,本质的原因并不是律师声明或律师函的问题,而在于艺人处理事件时的方法是否恰当。

律师声明“满天飞”却难掩其公信力的被削弱,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成为了“粉丝限定”、大众“挑刺”的存在,而这背后也是艺人证誉、维权的愈发艰难。

作为态度和立场的一种表达途径,以及澄清、事件解决的一个方式,律师声明仍有其存在的必要。只是面对着环境和公众态度的转变,在核实事件信息、选择发声渠道、发声主体、撰写声明等多方面都需更加谨慎。

*参考文章

[1]《谭咏麟陷出轨舆论。艺人危机公关宝典,你学会了吗?》,施碧铭,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2021-11-27

[2]《李晨名誉权案败诉,明星维权变难了吗?》刘宗鑫lain,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2020-04-17

[3]《被造谣怎么办?多位艺人报警被指“浪费警力”,着实有些冤枉》,刘彦伶,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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