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编辑 | 翟瑞民
作为近年来公众关注度最高的立修法项目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已接近尾声。截至2022年5月13日,已经有7万多人对草案二审稿提出超过24万条意见。
4月1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并于会议结束后公布全文,进入为期一个月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阶段。按照安排,意见征求将于2022年5月19日截止。
此前在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曾对草案一审稿进行初次审议。随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草案共收到超过42万条意见,远远高于同期公开征集意见的其他7部法律草案。
界面新闻注意到,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的法律条文增加到了九十条,其中,保留32条,修改51条,拆分2条为4条,新增3条,删除1条。
“从体例上来看,二审稿将原来第六章的人格权益前移到了第三章,紧跟在政治权利之后,充分体现对妇女人格权益的重视,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改变。”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对界面新闻介绍。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中华女子学院原副院长刘梦也认为,对妇女人格权的强调是草案二审稿最大的亮点,“一方面,二审稿态度鲜明地强调了妇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新增了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的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这是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重要举措。”
不过,对于第三章节名称从“人格权益”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吕孝权则持反对意见。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日前公开发表并提交了关于草案二审稿的修改意见,其中解释了反对的理由。
首先,“人格权益”的表述能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命名保持一致;其次,“人格权益”更符合基础法律,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二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不应也不能做并列;第三,根据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法律定义,第三章主要是在表述人格权内容;而身份权的规定则主要集中在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部分。
草案二审稿的另一亮点是“建立健全职工的生育休假制度”,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党委书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介绍,“草案特别强调了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的晋职、晋级、评聘职称等,对女职工的保护措施更加全面。”
但多位专家认为,草案二审稿仍未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尚未明确“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如何理解与界定对妇女的歧视是一个核心问题,这是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始终的基础性条文,明确的界定有助于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吕孝权说。
此前有声音称,法律未明确“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在后续操作中就可以有更大的解释空间。对此,刘梦表示,如此操作说明法律不够完善,将来并不利于法律落实。她认为,延续草案一审稿中“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的表述是一种更好的做法。
李明舜曾作为专家列席了草案一审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的讨论。他介绍,一审稿中“基于性别”的定义是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简称“《公约》”)的规定相接轨的。《公约》是联合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争取性别平等制定的一份国际人权文书,它于1981年9月3日生效,中国也是《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公约》第一条即“对妇女的歧视”下了定义:是指基于性别而做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在草案总则中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应该再明确一点,这也可以更加突出法律的针对性,提升法律实施的有效性。”李明舜说。
此外,草案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位专家认为,此项规定过于模糊,应该将“适当数量”“适当的名额”换成具体的数额比例。
“如果没有硬性规定具体数值,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就容易流于形式,从而不能真正地提高妇女的参政水平。”刘梦说。
对此,吕孝权建议将模糊的表述更改为妇女代表、村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不低于30%”,而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改为“保持男女比例均衡”较为合适。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