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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会制造和加剧阴郁、虚伪与狡诈” | 面对少年之恶,我们是否该扬起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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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会制造和加剧阴郁、虚伪与狡诈” | 面对少年之恶,我们是否该扬起鞭子?

在今天,校园霸凌甚至青少年故意伤害他人的新闻层出不穷,如何对付青少年犯罪,一直是人类社会面对的难题之一。体罚是解决“熊孩子”问题的方法吗?历史上的许多法官、医生与社会工作者就此曾展开辩论。某些论点认为,“儿子对父亲的仇恨,其唯一的根源就是儿时所遭受的痛打”,“你可以把邪恶抽打进孩子心里,但你没法把它抽打出来”。本文摘选自《体罚与人性》一书(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5月版),经出版社授权发布,让我们跟随本书作者、英国历史学家、人类学家乔治·莱利·斯科特,共同回顾西方社会对于青少年体罚的认知与态度变化。

打孩子者说

诚然,用九尾鞭鞭笞成年人与用桦树条抽打青少年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尽管这两类惩戒都属于体罚。在恰当的监督之下施加一顿桦树条并不会危及生命和肢体,这样的惩罚很少给受罚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有害的影响。与之相关的危险和罪恶完全是另外的性质。

如何对付青少年犯罪一直是个难题。之所以困难是因为惩罚的范围在这里必然要受到很大的限制。监禁和罚金——两种被广泛用来对付一切成人犯罪(重罪除外)的方法——完全被排除。把他们隔离在少年管教所里未必总是可行,在某些案例中,它并不构成一种具有改造或威慑性质的惩罚方式。

1839年,关于体罚的讽刺漫画。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很多人——包括英美两国的法官——持有这样一种观点:鞭笞,尤其是鞭笞青少年罪犯,会有相当不错的效果。据1928年3月11日的 《纽约先驱论坛报》(New York Herald Tribune)报道,美国堪萨斯州的两位法官声称:“除非这种惩罚是以残忍而异乎寻常的方式施行,在家里受到鞭笞的中学女生在本国的法庭上将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另一位法官,“在有人打电话向他询问,如果他们的孩子必须受到惩戒的话应该求助于何种方式时,他的回答是‘揍他们一顿’。他声称,他认识本城(堪萨斯城)的至少150个女孩子应该狠狠鞭打。其中大多数姑娘在11~16岁之间”。据《世界新闻》(News of the World)报道,1935年6月,一位法官在依据三项偷窃指控判处一个18岁青年6个月监禁的时候说:“要是我有权采取我认为对他最好的办法的话,我将下令狠狠鞭打他一顿,可我无权这样做。”

南非的一位牧师T.B.鲍威尔最近在对东伦敦(南非)扶轮俱乐部发表演说时声称,他认为在家庭和学校里应该更多地使用棍棒。并说,一般意义上的惩戒,以及在家里的特殊意义上的惩戒,如今在南非的每一座城镇都处于低潮。在每一个伟大民族的构建过程中,惩戒都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他着重强调了惩戒在古希腊斯巴达城邦的价值和效用。在那里,年轻人受到鞭打并不是因为他们做错了什么,而是为了对他们的灵魂有益,惩戒被证明对孩子本人和对世界都有莫大的价值。 

不打孩子者说

与这些观点截然相反的,是一大批反对把任何种类的鞭笞作为惩罚措施的观点。

这一年的6月,亚历山大·阿德勒博士在对爱丁堡的一帮听众讲授个人心理学的时候声称,在他看来,体罚“绝不会激励一个孩子去做好事。它倒是让孩子蒙受羞辱,有时候往往让孩子疏远那个施加惩罚的人”。

19世纪的法律允许老师和家长对孩子进行体罚。

当鞭打青少年的问题被提交到1937年的英国医学学会会议(7月在贝尔法斯特举行)上讨论的时候,一致的观点是:应该废除这种做法。W.N.梅普尔博士说:“任何一个专门研究儿童心理的人都会说,鞭打会带来无穷的伤害。”而在P.B.斯珀金博士看来,“鞭笞是一种野蛮行为”。在他看来,司法鞭笞不仅毫无必要,而且对遭受这样对待的少年罪犯的未来来说很可能是灾难性的。纽南博士说:“作为一个曾经目睹过司法鞭笞的人,这种惩罚在他脑海里留下的印象是:它是令人憎恶的,有辱人格的,也是非人的。”

在对伯明翰同业公会发表的关于“青少年犯罪和少年法庭的工作”的演说中,乔治·海恩斯先生(他是一位地方法官,本人在上学的时候就挨过鞭打)声称:“我并不羞于说出我本人挨打的经历。我还亲眼目睹过一次鞭笞——全校师生都眼睁睁地看着一个孩子接受校长施加的体罚。这些都是非常可怕的经历。”海恩斯先生打心底里相信体罚很不好,并继续说道:“还应该认识到,若干年前,鞭笞几乎是立即执行,而如今则要等上24个小时——进行体检等等——再实施惩罚。在此期间,父母和孩子都饱受精神的折磨。”

你可以把邪恶抽打进孩子心里

但没法把它抽打出来

 沃尔特·帕森斯先生的观点是:“你可以把邪恶抽打进孩子心里,但你没法把它抽打出来。”帕森斯自1933年以来一直担任利兹市少年法庭的主席,可以说在处理少年犯上相当有经验。他说:“心理学家越来越多地在少年法庭的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由于心理学家的加入,桦树条逐渐消失了。” 

地方法官、纽卡斯尔市少年法庭主席C.J.戴蒙德先生持有类似的观点。谈到下面这个事实——在1935年,纽卡斯尔(还有其他的大城市)的少年法庭没有体罚,戴蒙德先生评论道:“自少年法庭以现有的形式建立以来,我从未判决过体罚,而且今后我也不打算这样做。如果一位父亲能给他的儿子一顿痛打,那要比一个警察给他一顿鞭笞要有效得多。”

1937年3月20日的《英国医学杂志》(British Medical Journal)上发表了一篇颇有见地的文章《对儿童的鞭笞》,其中有这样一段:

一次法庭判决的鞭笞,不管给一个正在成长的孩子的心智带来怎样的伤害,都很有可能促使犯错者更加坚定地走上潜在犯罪的道路。目标不应该是惩罚少年罪犯,而是要发现:究竟是什么样的社会、家庭和个人因素对他的反社会倾向负有责任,要找到纠正这些倾向的办法。把他的手脚绑在一个三脚架上,然后用在水里浸泡过的桦树条抽打他,似乎是让一个8岁大的孩子视社会为天敌的最好方式。

有大量权威观点认为,鞭笞作为一种震慑手段价值不大。同一位罪犯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受到鞭笞。已故的威廉·克拉克·霍尔爵士是少年犯罪方面的权威,当他发现接受过鞭笞的孩子当中犯罪率很高时,便终止了判决鞭笞,并得出结论:这种惩罚价值不大。 

缓刑委员会的委员利奥·佩奇先生在霍华德刑罚改革联盟暑期培训班上发表演讲的时候说:“对少年犯的鞭笞从来没有给出我们想要的结果。”

霍华德刑罚改革联盟的名誉书记西塞利·M.克雷文在写给《牛津时报》(Oxford Times,1937年7月30日)的信中说:

任何法庭,只要系统地保存了那些遭受过鞭笞的孩子此后的履历记录,它们的经验都表明,这些孩子当中再次被法庭判决的比例,要高于那些曾经被少年法庭以其他方式处理过的孩子当中的相应比例。教育委员会做过一项研究,对过去几年里4座可以随心所欲地动用鞭笞——针对各种违法行为,而不仅仅是针对“坏蛋”——的大城市的少年法庭处理过的所有案例进行了研究。该项研究所揭示出来的事实表明:所有接受过鞭打的孩子当中,超过25%的孩子在一个月之内再次被法庭判决,超过76%的孩子在一年之内被再判。而其他的方法,则没有这样惊人的失败记录。

体罚孩子(成人也一样)的主要麻烦,就在于跟制度相关的危险。这样的制度忽视了违法者身心健康上的差异,一视同仁地规定一种惩罚形式,而这种惩罚的严厉性极大地取决于承受惩罚的人。至于我们认为究竟是应该由父母或其他人在犯下罪行的那一刻施行鞭笞,还是应该由监狱警官在充分的监督下,并在经过调查之后,再施予惩罚,关系都不大。

体罚会制造出此前

并不存在的阴郁、虚伪和狡诈

惩罚的程度,对一个正常的孩子可能不会造成有害的身体影响,而对一个体弱多病的孩子来说,可能就会导致严重的疾病。对于鞭笞(无论轻重),一个已经习惯于犯罪生涯的孩子可能会泰然(或漠然)承受,而在初犯者的身上,则会造成此后无法消除的心理影响。在所有情况下,危险在于:体罚将会制造出此前并不存在的阴郁、虚伪和狡诈,要么,在所有已经存在此类品性的实例中,它会发展或扩大这些不良性格。杜帕克大法官说:“在我的生活经历中,我一直注意到,法庭判决鞭打一个孩子,便是一出犯罪生涯悲剧的序幕。”

《大英百科全书》(第14版)“鞭笞”词条的作者所言不虚:

现代精神病学和发生心理学揭示了鞭笞孩子的内在危险,因为这样的过程可能会发展压抑、反感和神经质的特征,这些很可能会损害孩子的整个精神和神经系统。

在犯下罪行与判决鞭笞之间,必定有一段时间间隔。这段间隔大大地降低了鞭笞作为一种惩戒措施和威慑手段的价值,与此同时,却大大地增加了造成心理伤害的可能性。在罪行犯下的那一刻给予的一顿痛揍,完全不同于几天甚或几周之后由一位警官施加的鞭笞。正是因为这一点,大多数依然对所罗门那句经常被引用的箴言保持些许尊敬的人也都认为,应该允许并鼓励由父母、监护人、老师和管教所官员立即当场施加鞭笞,来取代法庭判决的鞭笞。有人认为,这样做将会驳倒反对司法鞭笞的两个最有说服力的观点:第一,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那样,实施犯罪与施加惩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太长;第二,由警察施行的鞭笞,其效果衰减的程度跟罪行的严重性完全不成比例。诚然,在犯下罪行——特别是像虐待其他孩子或动物之类的罪行——之后立即痛揍一顿,确实是最恰当、最有效的。与此同时,这样的惩戒——从施加者的观点看——是在盛怒之下、出于一时的道德义愤施予的,不像法庭判决的鞭笞那样冷血,那样有害。但是,不管这样一种制度具有怎样的优点,任何一种鼓励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施加鞭笞的方法,其内在的危险都足以抵消这样的优点而绰绰有余。而且,千万不要忽视了这样的可能性:一旦把惩罚的许可执照颁发给了父母和老师,残忍的本性和虐待狂的冲动就有可能得到放纵的空间。最后,受到严厉鞭打的孩子总是觉得,自己对加害者满怀怨恨,这不仅仅适用于治安法庭和学校的惩罚,而且也适用于父亲是执鞭者的场合。在任何反对家庭体罚的论点中,这一点都特别突出。有太多这样的案例,儿子对父亲的仇恨,其唯一的根源就是儿时所遭受的痛打。

《体罚与人性》
[英]乔治·莱利·科斯特 著  秦传安 译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16年5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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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校园霸凌甚至青少年故意伤害他人的新闻层出不穷,如何对付青少年犯罪,一直是人类社会面对的难题之一。体罚是解决“熊孩子”问题的方法吗?历史上的许多法官、医生与社会工作者就此曾展开辩论。某些论点认为,“儿子对父亲的仇恨,其唯一的根源就是儿时所遭受的痛打”,“你可以把邪恶抽打进孩子心里,但你没法把它抽打出来”。本文摘选自《体罚与人性》一书(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5月版),经出版社授权发布,让我们跟随本书作者、英国历史学家、人类学家乔治·莱利·斯科特,共同回顾西方社会对于青少年体罚的认知与态度变化。

打孩子者说

诚然,用九尾鞭鞭笞成年人与用桦树条抽打青少年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尽管这两类惩戒都属于体罚。在恰当的监督之下施加一顿桦树条并不会危及生命和肢体,这样的惩罚很少给受罚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有害的影响。与之相关的危险和罪恶完全是另外的性质。

如何对付青少年犯罪一直是个难题。之所以困难是因为惩罚的范围在这里必然要受到很大的限制。监禁和罚金——两种被广泛用来对付一切成人犯罪(重罪除外)的方法——完全被排除。把他们隔离在少年管教所里未必总是可行,在某些案例中,它并不构成一种具有改造或威慑性质的惩罚方式。

1839年,关于体罚的讽刺漫画。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很多人——包括英美两国的法官——持有这样一种观点:鞭笞,尤其是鞭笞青少年罪犯,会有相当不错的效果。据1928年3月11日的 《纽约先驱论坛报》(New York Herald Tribune)报道,美国堪萨斯州的两位法官声称:“除非这种惩罚是以残忍而异乎寻常的方式施行,在家里受到鞭笞的中学女生在本国的法庭上将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另一位法官,“在有人打电话向他询问,如果他们的孩子必须受到惩戒的话应该求助于何种方式时,他的回答是‘揍他们一顿’。他声称,他认识本城(堪萨斯城)的至少150个女孩子应该狠狠鞭打。其中大多数姑娘在11~16岁之间”。据《世界新闻》(News of the World)报道,1935年6月,一位法官在依据三项偷窃指控判处一个18岁青年6个月监禁的时候说:“要是我有权采取我认为对他最好的办法的话,我将下令狠狠鞭打他一顿,可我无权这样做。”

南非的一位牧师T.B.鲍威尔最近在对东伦敦(南非)扶轮俱乐部发表演说时声称,他认为在家庭和学校里应该更多地使用棍棒。并说,一般意义上的惩戒,以及在家里的特殊意义上的惩戒,如今在南非的每一座城镇都处于低潮。在每一个伟大民族的构建过程中,惩戒都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他着重强调了惩戒在古希腊斯巴达城邦的价值和效用。在那里,年轻人受到鞭打并不是因为他们做错了什么,而是为了对他们的灵魂有益,惩戒被证明对孩子本人和对世界都有莫大的价值。 

不打孩子者说

与这些观点截然相反的,是一大批反对把任何种类的鞭笞作为惩罚措施的观点。

这一年的6月,亚历山大·阿德勒博士在对爱丁堡的一帮听众讲授个人心理学的时候声称,在他看来,体罚“绝不会激励一个孩子去做好事。它倒是让孩子蒙受羞辱,有时候往往让孩子疏远那个施加惩罚的人”。

19世纪的法律允许老师和家长对孩子进行体罚。

当鞭打青少年的问题被提交到1937年的英国医学学会会议(7月在贝尔法斯特举行)上讨论的时候,一致的观点是:应该废除这种做法。W.N.梅普尔博士说:“任何一个专门研究儿童心理的人都会说,鞭打会带来无穷的伤害。”而在P.B.斯珀金博士看来,“鞭笞是一种野蛮行为”。在他看来,司法鞭笞不仅毫无必要,而且对遭受这样对待的少年罪犯的未来来说很可能是灾难性的。纽南博士说:“作为一个曾经目睹过司法鞭笞的人,这种惩罚在他脑海里留下的印象是:它是令人憎恶的,有辱人格的,也是非人的。”

在对伯明翰同业公会发表的关于“青少年犯罪和少年法庭的工作”的演说中,乔治·海恩斯先生(他是一位地方法官,本人在上学的时候就挨过鞭打)声称:“我并不羞于说出我本人挨打的经历。我还亲眼目睹过一次鞭笞——全校师生都眼睁睁地看着一个孩子接受校长施加的体罚。这些都是非常可怕的经历。”海恩斯先生打心底里相信体罚很不好,并继续说道:“还应该认识到,若干年前,鞭笞几乎是立即执行,而如今则要等上24个小时——进行体检等等——再实施惩罚。在此期间,父母和孩子都饱受精神的折磨。”

你可以把邪恶抽打进孩子心里

但没法把它抽打出来

 沃尔特·帕森斯先生的观点是:“你可以把邪恶抽打进孩子心里,但你没法把它抽打出来。”帕森斯自1933年以来一直担任利兹市少年法庭的主席,可以说在处理少年犯上相当有经验。他说:“心理学家越来越多地在少年法庭的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由于心理学家的加入,桦树条逐渐消失了。” 

地方法官、纽卡斯尔市少年法庭主席C.J.戴蒙德先生持有类似的观点。谈到下面这个事实——在1935年,纽卡斯尔(还有其他的大城市)的少年法庭没有体罚,戴蒙德先生评论道:“自少年法庭以现有的形式建立以来,我从未判决过体罚,而且今后我也不打算这样做。如果一位父亲能给他的儿子一顿痛打,那要比一个警察给他一顿鞭笞要有效得多。”

1937年3月20日的《英国医学杂志》(British Medical Journal)上发表了一篇颇有见地的文章《对儿童的鞭笞》,其中有这样一段:

一次法庭判决的鞭笞,不管给一个正在成长的孩子的心智带来怎样的伤害,都很有可能促使犯错者更加坚定地走上潜在犯罪的道路。目标不应该是惩罚少年罪犯,而是要发现:究竟是什么样的社会、家庭和个人因素对他的反社会倾向负有责任,要找到纠正这些倾向的办法。把他的手脚绑在一个三脚架上,然后用在水里浸泡过的桦树条抽打他,似乎是让一个8岁大的孩子视社会为天敌的最好方式。

有大量权威观点认为,鞭笞作为一种震慑手段价值不大。同一位罪犯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受到鞭笞。已故的威廉·克拉克·霍尔爵士是少年犯罪方面的权威,当他发现接受过鞭笞的孩子当中犯罪率很高时,便终止了判决鞭笞,并得出结论:这种惩罚价值不大。 

缓刑委员会的委员利奥·佩奇先生在霍华德刑罚改革联盟暑期培训班上发表演讲的时候说:“对少年犯的鞭笞从来没有给出我们想要的结果。”

霍华德刑罚改革联盟的名誉书记西塞利·M.克雷文在写给《牛津时报》(Oxford Times,1937年7月30日)的信中说:

任何法庭,只要系统地保存了那些遭受过鞭笞的孩子此后的履历记录,它们的经验都表明,这些孩子当中再次被法庭判决的比例,要高于那些曾经被少年法庭以其他方式处理过的孩子当中的相应比例。教育委员会做过一项研究,对过去几年里4座可以随心所欲地动用鞭笞——针对各种违法行为,而不仅仅是针对“坏蛋”——的大城市的少年法庭处理过的所有案例进行了研究。该项研究所揭示出来的事实表明:所有接受过鞭打的孩子当中,超过25%的孩子在一个月之内再次被法庭判决,超过76%的孩子在一年之内被再判。而其他的方法,则没有这样惊人的失败记录。

体罚孩子(成人也一样)的主要麻烦,就在于跟制度相关的危险。这样的制度忽视了违法者身心健康上的差异,一视同仁地规定一种惩罚形式,而这种惩罚的严厉性极大地取决于承受惩罚的人。至于我们认为究竟是应该由父母或其他人在犯下罪行的那一刻施行鞭笞,还是应该由监狱警官在充分的监督下,并在经过调查之后,再施予惩罚,关系都不大。

体罚会制造出此前

并不存在的阴郁、虚伪和狡诈

惩罚的程度,对一个正常的孩子可能不会造成有害的身体影响,而对一个体弱多病的孩子来说,可能就会导致严重的疾病。对于鞭笞(无论轻重),一个已经习惯于犯罪生涯的孩子可能会泰然(或漠然)承受,而在初犯者的身上,则会造成此后无法消除的心理影响。在所有情况下,危险在于:体罚将会制造出此前并不存在的阴郁、虚伪和狡诈,要么,在所有已经存在此类品性的实例中,它会发展或扩大这些不良性格。杜帕克大法官说:“在我的生活经历中,我一直注意到,法庭判决鞭打一个孩子,便是一出犯罪生涯悲剧的序幕。”

《大英百科全书》(第14版)“鞭笞”词条的作者所言不虚:

现代精神病学和发生心理学揭示了鞭笞孩子的内在危险,因为这样的过程可能会发展压抑、反感和神经质的特征,这些很可能会损害孩子的整个精神和神经系统。

在犯下罪行与判决鞭笞之间,必定有一段时间间隔。这段间隔大大地降低了鞭笞作为一种惩戒措施和威慑手段的价值,与此同时,却大大地增加了造成心理伤害的可能性。在罪行犯下的那一刻给予的一顿痛揍,完全不同于几天甚或几周之后由一位警官施加的鞭笞。正是因为这一点,大多数依然对所罗门那句经常被引用的箴言保持些许尊敬的人也都认为,应该允许并鼓励由父母、监护人、老师和管教所官员立即当场施加鞭笞,来取代法庭判决的鞭笞。有人认为,这样做将会驳倒反对司法鞭笞的两个最有说服力的观点:第一,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那样,实施犯罪与施加惩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太长;第二,由警察施行的鞭笞,其效果衰减的程度跟罪行的严重性完全不成比例。诚然,在犯下罪行——特别是像虐待其他孩子或动物之类的罪行——之后立即痛揍一顿,确实是最恰当、最有效的。与此同时,这样的惩戒——从施加者的观点看——是在盛怒之下、出于一时的道德义愤施予的,不像法庭判决的鞭笞那样冷血,那样有害。但是,不管这样一种制度具有怎样的优点,任何一种鼓励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施加鞭笞的方法,其内在的危险都足以抵消这样的优点而绰绰有余。而且,千万不要忽视了这样的可能性:一旦把惩罚的许可执照颁发给了父母和老师,残忍的本性和虐待狂的冲动就有可能得到放纵的空间。最后,受到严厉鞭打的孩子总是觉得,自己对加害者满怀怨恨,这不仅仅适用于治安法庭和学校的惩罚,而且也适用于父亲是执鞭者的场合。在任何反对家庭体罚的论点中,这一点都特别突出。有太多这样的案例,儿子对父亲的仇恨,其唯一的根源就是儿时所遭受的痛打。

《体罚与人性》
[英]乔治·莱利·科斯特 著  秦传安 译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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