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冯赛琪(实习)张晓云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营业信托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涉事信托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下称“民生信托”)因信托产品爆雷被投资者告上法庭。业绩巨亏、财报被出具保留意见的民生信托再次受到外界关注。
投资者许某认为,民生信托擅自调换底层资产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导致底层资产变现困难,汇款一再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某将其诉至北京东城区法院。
经计算,许某在该信托计划上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合计316.31万元,但收回的款项仅不到22万元。
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民生信托返还许某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投资者出具的监管部门意见函显示,民生信托存在偷偷“输血”股东、接盘自家风险项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托合同。
信托产品存续仅一年,法院判决民生信托赔偿
裁判文书网显示,2020年4月28日,民生信托发布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汇丰3号”)成立公告,载明信托计划于当日成立,成立规模为2400万元,期限为2020年4月28日至2030年4月28日。受托人为民生信托,保管人为招商银行。
2020年9月1日,投资者许某与民生信托签订《信托合同》,认购了300万元的信托产品。
合同中显示,该信托计划为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信托计划资金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预计存续期限为120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在民生信托发布的关于该信托计划的2021年第一季度管理报告中,披露了信托计划存续规模18.5048亿份及资金运用情况。如,银行存款212973.62元;交易性金融资产443094684.10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401362562.68元,市值占净值70.8143%。其中,重大事项披露显示,本报告期内该信托计划出现客户资金延期兑付的情况,后续将加快推动资产变现和处置。
诉讼中,民生信托称中民汇丰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于2021年5月14日提前终止,目前正在清算中。
《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信托计划终止的事由以及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
东城区法院认为,民生信托未经约定及法定程序、未编制财产清算报告、未报告受益人即单方宣布终止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民生信托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某本金及收益2946311.72元;并支付许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上述第一项本金及收益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投资人胜诉的案件比较少见。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魏峻军律师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在该案中有如下裁判观点值得引起注意。
第一是披露财务指标,不能轻易认定为充分披露投后信息。在该案中民生信托通过披露“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会计统计指标的方式,对投后信息予以披露。该等方式让投资人缺乏复核的可能,可以间接理解为投资人对原始本金最终转化成何种权益拥有知情权。
第二是投资权益应当被认定为合同目的,投资权益不明,投资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该案中,民生信托应当对自己管理信托财产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能提供产品的投资指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三是合同约定宽泛的投资方向,不能起到免责的效果。信托受托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于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获取了对产品投资标的选择权。该选择权不得对抗投资人对资金转化情况的知情权。这样的裁判思路体现的金融理念质朴且符合人性。当出资人都无法监督自己产品的运作情况时,还有哪个主体拥有更强的内驱力去监督金融产品呢?
“因此,个人认为良好的金融环境源自优秀的投资人和与时俱进的裁判规则,非常希望这个案例能对行业有正向推动推动。”魏峻军表示。
北京银保监局:认定汇丰3号违规绕道“输血”股东
案件审理过程中,民生信托拒绝向法院提交案涉信托专户银行交易流水,并且对于信托财产对应的底层资产情况无法作出说明。
法院认为,民生信托作为受托人应对自己管理信托财产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负有举证能力而坚持不提交信托专户交易明细,本案中应承担举证不利的相应后果。
另外,许某曾就汇丰3号产品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2022年1月10日,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作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
经核查,民生信托于2020年10月至12月陆续将汇丰3号信托资金用于如下用途:一是通过绕道非关联方将信托资金用于其股东或用于认购股东方发行的债券,规模合计16.58亿元。二是绕道信托计划最终用于接盘民生信托风险项目,规模约1.9亿元。
民生信托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汇丰3号投向非标资产比例77%,投向标准化债券比例为23%,投向非标资产比例超出信托合同约定的30%投资比例要求。但汇丰3号《信托合同》关于投资比例部分明确约定,投资标准化资产比例不低于70%,非标准化资产比例不高于30%。民生信托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目前汇丰3号投向非标资产部分均已出现风险、投资的债券均尚未到期,无法在短时间内变现。
实际上,汇丰3号引发的官司不止一例,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目前有三起相关案件,且民生信托均败诉,分别需要返还投资者300万元、400万元本金,并赔偿相关利息损失。
民生信托2021年报显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民生信托因营业信托纠纷等原因引发多宗诉讼,涉诉信托项目规模余额277.19亿元。
庞大的涉诉信托项目规模,是审计事务所作出保留意见的重要基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表示:“无法就上述诉讼及潜在诉讼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金额及披露进行调整。”
审计报告还提到,2020年及2021年,民生信托发生净亏损分别为4.49亿元、38.33亿元。且因部分信托项目未能按期兑付引发投资者诉讼,面临较大流动性风险。
天眼查数据显示,民生信托目前有6名股东,大股东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6.76%。日前,在银保监会官网公开的第五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名列其中。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