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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新规为直播行业划红线,引诱打赏等31种行为不得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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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新规为直播行业划红线,引诱打赏等31种行为不得出现

问题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主播将被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并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

图片来源:图虫

记者 | 程璐

6月22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今天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共计包括十八条,规定了网络主播应当坚持的正向行为规范和要求,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反对并抵制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

虚拟主播也被列入规范范围。《规范》第一条称,除了泛指一般“网络主播”人员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也列入了参照执行的范围。

针对近两年不少网络主播因偷税漏税被罚,《规范》在第十一条中强调,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另外,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规范》还明确了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落实主体责任。

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规范》强调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要求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并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

近年来,网络直播发展如火如荼,网络主播数量快速增长,特别是在疫情背景下,对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表示,网络主播队伍素质良莠不齐,进入门槛低,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传播低俗庸俗内容、散布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和大额打赏、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亟须对网络主播行为予以规范、加强监管。

过去几年,直播行业欺诈、敛财、偷税漏税等问题不断增多,造成网络直播乱象产生的原因也有很多,包括准入门槛低、流量变现快、监管成本高等等。对此,国家的相关监管也正在加强。

针对上述问题,《规范》 的第十四条明确指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

例如,针对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据造假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以及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等涉及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都做出了规定与强化。

受消息面影响,港股网络直播概念股走低,快手盘中跌幅一度接近5%,最终跌幅为4.08%,收盘价为82.35港元每股;微盟集团跌超3%,映客、中国有赞跌超2%。

以下为31种不得出现的行为:

1.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发布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3.发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内容;

4.发布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内容;

6.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7.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8.使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进行伪造、篡改;

9.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10.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11.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暴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

1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13.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14.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5.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16.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

17.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18.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展现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内容;

19.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20.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

21.宣扬封建迷信文化习俗和思想、违反科学常识等内容;

22.破坏生态环境,展示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等内容;

23.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24.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25.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26.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

27.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28.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29.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场所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拍摄或播出;

30.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靡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的炫富行为;

31.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及其他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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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新规为直播行业划红线,引诱打赏等31种行为不得出现

问题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主播将被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并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

图片来源:图虫

记者 | 程璐

6月22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今天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共计包括十八条,规定了网络主播应当坚持的正向行为规范和要求,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反对并抵制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

虚拟主播也被列入规范范围。《规范》第一条称,除了泛指一般“网络主播”人员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也列入了参照执行的范围。

针对近两年不少网络主播因偷税漏税被罚,《规范》在第十一条中强调,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另外,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规范》还明确了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落实主体责任。

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规范》强调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要求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并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

近年来,网络直播发展如火如荼,网络主播数量快速增长,特别是在疫情背景下,对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表示,网络主播队伍素质良莠不齐,进入门槛低,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传播低俗庸俗内容、散布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和大额打赏、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亟须对网络主播行为予以规范、加强监管。

过去几年,直播行业欺诈、敛财、偷税漏税等问题不断增多,造成网络直播乱象产生的原因也有很多,包括准入门槛低、流量变现快、监管成本高等等。对此,国家的相关监管也正在加强。

针对上述问题,《规范》 的第十四条明确指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

例如,针对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据造假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以及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等涉及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都做出了规定与强化。

受消息面影响,港股网络直播概念股走低,快手盘中跌幅一度接近5%,最终跌幅为4.08%,收盘价为82.35港元每股;微盟集团跌超3%,映客、中国有赞跌超2%。

以下为31种不得出现的行为:

1.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发布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3.发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内容;

4.发布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内容;

6.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7.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8.使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进行伪造、篡改;

9.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10.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11.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暴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

1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13.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14.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5.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16.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

17.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18.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展现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内容;

19.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20.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

21.宣扬封建迷信文化习俗和思想、违反科学常识等内容;

22.破坏生态环境,展示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等内容;

23.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24.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25.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26.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

27.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28.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29.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场所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拍摄或播出;

30.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靡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的炫富行为;

31.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及其他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