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八旬老人银行卡内百万巨款“不翼而飞”,法院为何判决自担全部责任?|局外人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八旬老人银行卡内百万巨款“不翼而飞”,法院为何判决自担全部责任?|局外人

这起案件提醒银行储户,时刻留意账户交易异常情况,并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冯赛琪(实习)张晓云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则二审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武圣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武圣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家住北京的八旬老人肖某银行卡内百万人民币“不翼而飞”,涉案交易的地点在辽宁省鞍山市,老人认为是因银行卡盗刷所致,遂将建行武圣路支行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这百万元均需其承担损失,背后有何原因?

卡内百万莫名消失,因证据不足败诉

2019年1月,肖某手中的一张建设银行卡被划走101.57万人民币。事发4个月后,肖某才发现不对劲。肖某称,其于同年5月份在发现盗刷事实后,第一时间向建行武圣路支行核实情况,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并未受理。

后来,肖某以银行卡被盗刷为由,将建行武圣路支行告上法院。其坚称,这笔巨额交易是盗刷所致,盗刷地为辽宁省鞍山市。银行卡在此期间一直由肖某持有并使用,因为行动不便,那段时间他并未离开北京。

根据建行武圣路支行提交的交易明细,涉案交易的地点确实为辽宁鞍山,对方账号与户名为89821XXXX鞍山市铁东区曲庭美易家具广场。肖某称上述交易非其本人及本人授权操作。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这笔交易发生前后,涉案银行卡存在诸多交易,建行武圣路支行针对相应交易均向肖某发送了短信提醒。虽肖某主张涉案交易非其本人操作,但其对此并未提交任何的初步证据证明,即涉案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同样认为,肖某没有提供银行卡被盗刷的初步证据证明。

法院表示,尤其在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即所谓盗刷事实未被刑事司法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肖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发生时真卡不在交易地点,亦未提供其在建行武圣路支行发送交易提示短信后的合理时间内报警或挂失的证据。

法院提醒:交易提示短信为重要证据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建行武圣路支行在涉案交易后16秒即向肖某发送交易提醒短信,短信载明交易时间、支出金额和账户余额。

提示短信内容为:您尾号1164的理财卡127916分跨行其他渠道消费支出人民币1015700.00元,活期余额13058.89[建设银行]

据判决书,事发至肖某察觉时,建行武圣路支行又向肖某发送7条交易提示短信,均包含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和账户余额。

在二审中,肖某称其使用的手机为老年机,因功能限制导致其未看到交易提示短信。

对此法院认为,在此期间,只要肖某对任何一条交易提示短信稍加留意,应当不难发现账户余额发生巨额变化的事实。

另外,法院表示,由于肖某主张有悖于一般生活常识,且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退一步讲,即使肖某主张属实,那么其未及时查看短信仍由自身原因造成,因此导致无法在交易发生后及时保存证据的不利后果,仍应当由肖某自行承担。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交易提示短信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提示持卡人确认交易是否为其本人交易,以便持卡人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阻止或减少非本人交易造成的损失,同时使持卡人能够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保存证据。

法院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被盗刷的持卡人正是在接收到交易提示短信后,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报警、挂失、进行自动柜员机交易等措施保存证据。

因此,这起案件的判决,再次提醒银行储户,时刻留意账户交易异常情况,并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八旬老人银行卡内百万巨款“不翼而飞”,法院为何判决自担全部责任?|局外人

这起案件提醒银行储户,时刻留意账户交易异常情况,并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冯赛琪(实习)张晓云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则二审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武圣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武圣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家住北京的八旬老人肖某银行卡内百万人民币“不翼而飞”,涉案交易的地点在辽宁省鞍山市,老人认为是因银行卡盗刷所致,遂将建行武圣路支行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这百万元均需其承担损失,背后有何原因?

卡内百万莫名消失,因证据不足败诉

2019年1月,肖某手中的一张建设银行卡被划走101.57万人民币。事发4个月后,肖某才发现不对劲。肖某称,其于同年5月份在发现盗刷事实后,第一时间向建行武圣路支行核实情况,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并未受理。

后来,肖某以银行卡被盗刷为由,将建行武圣路支行告上法院。其坚称,这笔巨额交易是盗刷所致,盗刷地为辽宁省鞍山市。银行卡在此期间一直由肖某持有并使用,因为行动不便,那段时间他并未离开北京。

根据建行武圣路支行提交的交易明细,涉案交易的地点确实为辽宁鞍山,对方账号与户名为89821XXXX鞍山市铁东区曲庭美易家具广场。肖某称上述交易非其本人及本人授权操作。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这笔交易发生前后,涉案银行卡存在诸多交易,建行武圣路支行针对相应交易均向肖某发送了短信提醒。虽肖某主张涉案交易非其本人操作,但其对此并未提交任何的初步证据证明,即涉案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同样认为,肖某没有提供银行卡被盗刷的初步证据证明。

法院表示,尤其在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即所谓盗刷事实未被刑事司法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肖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发生时真卡不在交易地点,亦未提供其在建行武圣路支行发送交易提示短信后的合理时间内报警或挂失的证据。

法院提醒:交易提示短信为重要证据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建行武圣路支行在涉案交易后16秒即向肖某发送交易提醒短信,短信载明交易时间、支出金额和账户余额。

提示短信内容为:您尾号1164的理财卡127916分跨行其他渠道消费支出人民币1015700.00元,活期余额13058.89[建设银行]

据判决书,事发至肖某察觉时,建行武圣路支行又向肖某发送7条交易提示短信,均包含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和账户余额。

在二审中,肖某称其使用的手机为老年机,因功能限制导致其未看到交易提示短信。

对此法院认为,在此期间,只要肖某对任何一条交易提示短信稍加留意,应当不难发现账户余额发生巨额变化的事实。

另外,法院表示,由于肖某主张有悖于一般生活常识,且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退一步讲,即使肖某主张属实,那么其未及时查看短信仍由自身原因造成,因此导致无法在交易发生后及时保存证据的不利后果,仍应当由肖某自行承担。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交易提示短信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提示持卡人确认交易是否为其本人交易,以便持卡人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阻止或减少非本人交易造成的损失,同时使持卡人能够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保存证据。

法院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被盗刷的持卡人正是在接收到交易提示短信后,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报警、挂失、进行自动柜员机交易等措施保存证据。

因此,这起案件的判决,再次提醒银行储户,时刻留意账户交易异常情况,并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