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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抽样迎最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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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抽样迎最强监管

“抽样”无死角。

文|化妆品观察

6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发布了公开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见稿),此举意在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事实上,早在2017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对于化妆品抽检工作给出了具体要求。彼时,该文件参照的还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旧的法规规章。

2020年9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曾发布过《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规范》意见稿),但此后一直未有正式文件落地。

化妆品观察对比发现,相较于2017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以及两年前发布的《规范》意见稿,此次《办法》意见稿在化妆品抽样检验的重点品类、抽样范围、针对抽样不合格的处罚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加细化的标准。

三类化妆品是抽检重点

化妆品观察梳理发现,在自2017年执行至今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中,并未专门划分抽样工作的重点品类。2020年的《规范》意见稿首次提出6个重点品类,其中包括宣称用于儿童等特定人群的,流通范围大、使用频次高的,既往抽样检验不合格率高的等。

此次发布的《办法》意见稿,在上一版本的基础上做了细微的调整,再次强调儿童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是抽样重点。除此之外,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也在重点之列。

截自《办法》意见稿

多位行业人士表示,对于这三类化妆品被列入抽检重点,并不感到意外。

首先,儿童化妆品一直是重点监管对象。2021年,国家专门出台首部针对儿童化妆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项政策法规中,也都将儿童化妆品纳入监管重点。今年4月,针对儿童化妆品注册和备案工作,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还发布了《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此外,“相对成人使用的普通化妆品而言,特殊化妆品和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也算是‘高风险’产品,所以会重点抽检。”大麦星球副总经理李彬直言。

以特殊化妆品为例,监管部门在产品上市前就设置了最严关卡,比如须上传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提交原料报送码、人体功效试验报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以及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等。将其纳入抽样重点,无疑是为此类化妆品的安全性再增加一道“防火墙”。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新原料备案成功后本身就有3年监测期,使用了已批准的新原料的化妆品,期内若存在安全问题,新原料将被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期内未发生安全问题,才能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重点抽检使用了新原料的化妆品,完全符合对新原料进行3年监测的诉求。

线上也被纳入抽检范围

在现行《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中,并无网络抽样的说法。而最新两版意见稿,将抽样分为了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也就是说,线上也被纳入了抽检范围。

《办法》意见稿明确指出,网络抽样应当模拟网络购物流程进行,不得告知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购买目的。其中,针对抽样过程也做了具体要求:抽样人员应当记录购买样品的注册账号、付款账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购买网址、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样品标签、样品包装等进行检查。

对于抽样文书和签名确认,网络抽查和现场抽查也不一样。网络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和抽样封签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无需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签字盖章。

“在疫情的催化下,网购迎来蓬勃发展期,将线上也纳入监管范围,说明监管层在与时俱进,没有法外之地”,某业内资深法规专家如是表示。

据星图数据,今年618全网美妆卖了410亿。然而,喜人的数据背后也暗藏乱象,化妆品观察查询黑猫投诉平台发现,有关“美妆”的投诉共计7666条结果,其中大多为产品问题,包括质量差、假冒伪劣、使用后过敏等反馈。

截自黑猫投诉

“其实药监局也一直在做网上抽样。往后,针对网络抽查的频次、范围可能会更多更广了”,在李彬看来,各大电商平台包括直播间,这些都将是抽检的范围。

被抽检方“申诉”机会仅有一次

《办法》意见稿指出,对于抽检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问题的产品,监管部门将对生产经营者依法立案调查。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若对抽检结果有异议,《办法》意见稿也给出了解决办法,第三十六条提及,自收到抽检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与此同时,被抽样产品的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营者提出复检申请的,还需取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知情同意书。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意见稿指出,“同一样品的复检申请仅限一次”。此外,也并不是每个复检申请都会得到受理,比如微生物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因特殊原因导致复检备份样品无法进行复检的;样品超过使用期限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这4种属于“不予复检情形”。

截自《办法》意见稿

在李彬看来,这个规定合情合理,“如果是意外因素导致复检不合格,复检一次也够了,若产品本身不过硬,即便复检三次也通过不了”。

与此同时,第四十条对复检机构也做了明确规定,复检机构需选自国家药监局公布的名单,且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家,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委托检验业务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任务。

“经商不做官,做官不经商”,在某业内人士看来,此举是为了保证复检的公平性,“不能牵扯利益关联,监管机制要独立”。

“最严”监管时代来了

除上述几点之外,化妆品抽检在监管部门职能划分和处罚力度上,也有明显变化。

按照现行要求,国药监局统一组织和部署全国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并对省级抽检工作进行指导。市、县级部门则有自主权限,可规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检工作。

而昨日发布的《办法》意见稿中,国家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抽检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关部门除承担国家抽检工作,还要负责组织开展各行政区域内的抽检工作。市、县级自主规划权限被收回,需根据上级部署实施这两级抽检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抽检工作。

同时,按照新意见稿,针对被抽检方否认生产/进口的情况,经调查核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核查处置部门应当依照新条例,对其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若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

“从这些改变可以看出,化妆品抽检工作趋向规范化、系统化,且频次会大幅增加,抽检范围也会实现‘拉网式’、无死角。”一业内资深人士认为,化妆品行业无疑迎来了“历史最严”监管时代。

就在今年3月29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还发布了关于启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检查抽样专用章”的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这也被视为国家加强化妆品抽检的信号。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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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抽样迎最强监管

“抽样”无死角。

文|化妆品观察

6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发布了公开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见稿),此举意在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事实上,早在2017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对于化妆品抽检工作给出了具体要求。彼时,该文件参照的还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旧的法规规章。

2020年9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曾发布过《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规范》意见稿),但此后一直未有正式文件落地。

化妆品观察对比发现,相较于2017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以及两年前发布的《规范》意见稿,此次《办法》意见稿在化妆品抽样检验的重点品类、抽样范围、针对抽样不合格的处罚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加细化的标准。

三类化妆品是抽检重点

化妆品观察梳理发现,在自2017年执行至今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中,并未专门划分抽样工作的重点品类。2020年的《规范》意见稿首次提出6个重点品类,其中包括宣称用于儿童等特定人群的,流通范围大、使用频次高的,既往抽样检验不合格率高的等。

此次发布的《办法》意见稿,在上一版本的基础上做了细微的调整,再次强调儿童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是抽样重点。除此之外,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也在重点之列。

截自《办法》意见稿

多位行业人士表示,对于这三类化妆品被列入抽检重点,并不感到意外。

首先,儿童化妆品一直是重点监管对象。2021年,国家专门出台首部针对儿童化妆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项政策法规中,也都将儿童化妆品纳入监管重点。今年4月,针对儿童化妆品注册和备案工作,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还发布了《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此外,“相对成人使用的普通化妆品而言,特殊化妆品和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也算是‘高风险’产品,所以会重点抽检。”大麦星球副总经理李彬直言。

以特殊化妆品为例,监管部门在产品上市前就设置了最严关卡,比如须上传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提交原料报送码、人体功效试验报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以及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等。将其纳入抽样重点,无疑是为此类化妆品的安全性再增加一道“防火墙”。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新原料备案成功后本身就有3年监测期,使用了已批准的新原料的化妆品,期内若存在安全问题,新原料将被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期内未发生安全问题,才能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重点抽检使用了新原料的化妆品,完全符合对新原料进行3年监测的诉求。

线上也被纳入抽检范围

在现行《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中,并无网络抽样的说法。而最新两版意见稿,将抽样分为了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也就是说,线上也被纳入了抽检范围。

《办法》意见稿明确指出,网络抽样应当模拟网络购物流程进行,不得告知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购买目的。其中,针对抽样过程也做了具体要求:抽样人员应当记录购买样品的注册账号、付款账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购买网址、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样品标签、样品包装等进行检查。

对于抽样文书和签名确认,网络抽查和现场抽查也不一样。网络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和抽样封签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无需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签字盖章。

“在疫情的催化下,网购迎来蓬勃发展期,将线上也纳入监管范围,说明监管层在与时俱进,没有法外之地”,某业内资深法规专家如是表示。

据星图数据,今年618全网美妆卖了410亿。然而,喜人的数据背后也暗藏乱象,化妆品观察查询黑猫投诉平台发现,有关“美妆”的投诉共计7666条结果,其中大多为产品问题,包括质量差、假冒伪劣、使用后过敏等反馈。

截自黑猫投诉

“其实药监局也一直在做网上抽样。往后,针对网络抽查的频次、范围可能会更多更广了”,在李彬看来,各大电商平台包括直播间,这些都将是抽检的范围。

被抽检方“申诉”机会仅有一次

《办法》意见稿指出,对于抽检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问题的产品,监管部门将对生产经营者依法立案调查。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若对抽检结果有异议,《办法》意见稿也给出了解决办法,第三十六条提及,自收到抽检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与此同时,被抽样产品的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营者提出复检申请的,还需取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知情同意书。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意见稿指出,“同一样品的复检申请仅限一次”。此外,也并不是每个复检申请都会得到受理,比如微生物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因特殊原因导致复检备份样品无法进行复检的;样品超过使用期限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这4种属于“不予复检情形”。

截自《办法》意见稿

在李彬看来,这个规定合情合理,“如果是意外因素导致复检不合格,复检一次也够了,若产品本身不过硬,即便复检三次也通过不了”。

与此同时,第四十条对复检机构也做了明确规定,复检机构需选自国家药监局公布的名单,且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家,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委托检验业务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任务。

“经商不做官,做官不经商”,在某业内人士看来,此举是为了保证复检的公平性,“不能牵扯利益关联,监管机制要独立”。

“最严”监管时代来了

除上述几点之外,化妆品抽检在监管部门职能划分和处罚力度上,也有明显变化。

按照现行要求,国药监局统一组织和部署全国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并对省级抽检工作进行指导。市、县级部门则有自主权限,可规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检工作。

而昨日发布的《办法》意见稿中,国家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抽检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关部门除承担国家抽检工作,还要负责组织开展各行政区域内的抽检工作。市、县级自主规划权限被收回,需根据上级部署实施这两级抽检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抽检工作。

同时,按照新意见稿,针对被抽检方否认生产/进口的情况,经调查核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核查处置部门应当依照新条例,对其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若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

“从这些改变可以看出,化妆品抽检工作趋向规范化、系统化,且频次会大幅增加,抽检范围也会实现‘拉网式’、无死角。”一业内资深人士认为,化妆品行业无疑迎来了“历史最严”监管时代。

就在今年3月29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还发布了关于启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检查抽样专用章”的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这也被视为国家加强化妆品抽检的信号。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