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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拟货币可以支付拖欠工资?北京朝阳法院:不认!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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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拟货币可以支付拖欠工资?北京朝阳法院:不认!丨局外人

法院认为,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冯赛琪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股东提出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来支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对此,员工沈先生将已注销公司两位股东胡某、邓某以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朝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股东需支付员工工资等共27万余元人民币。

根据法院查明,2019年6月,沈某与北京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担任产品副总裁,月工资5万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但实际上,公司是以人民币加虚拟货币泰达币(USDT)的方式支付工资。公司每月仅支付人民币2千多块,剩下的工资都用泰达币来支付。其中,人民币已经发放至2020年10月,约定的泰达币已经发放至2020年9月。

2020年6月,沈某向科技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公司以项目未完结为由没有同意,直到同年10月项目完结,公司拖欠了其工资、奖金和加班费共计50多万元。

但一个月之后,公司倒闭并进行了注销登记,沈某遂将公司股东胡某和邓某告上法院。

沈某诉称,公司需支付拖欠的工资、14薪工资、绩效奖金等,应该用人民币发放。股东胡某辩称,沈某在职期间,对以泰达币发放工资并无异议,公司还应按照惯例,以泰达币偿还拖欠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录用通知书》中对14薪工资、目标绩效奖金、目标年度奖金意思表示的理解,三者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沈某主张14薪工资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沈某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工资、奖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拖欠沈某的工资、绩效奖金、年度奖金等共计27万余元人民币。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网信办、人民银行等十大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这不是朝阳法院第一次审理有关虚拟货币代为支付的案件。2020年朝阳法院在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同样判决虚拟货币不能代替人民币作为工资发放。

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起诉称,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2018年2月、3月、4月的工资,公司正常足额发放。同年5月的工资,公司分两笔发放,共计支付5个月工资11600.02元,此外公司还给张某发放了价值人民币2.22万元的泰达币。

公司辩称,因为当时虚拟货币市场行情比较好,张某自身也在炒币,同时用虚拟货币的方式发放员工工资可以避税,张某主动提出以后的工资发放用一定金额的泰达币取代人民币。公司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并于2018年6月向其发放了5月份工资,其中有价值人民币2.22万元的泰达币。

但张某称,公司发的虚拟货币是奖金,和工资没有关系。

对此,朝阳法院认为,该科技公司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有违法律规定,且张某明确否认上述款项系支付工资。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2018年5月工资差额19365.72元。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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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拟货币可以支付拖欠工资?北京朝阳法院:不认!丨局外人

法院认为,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冯赛琪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股东提出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来支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对此,员工沈先生将已注销公司两位股东胡某、邓某以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朝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股东需支付员工工资等共27万余元人民币。

根据法院查明,2019年6月,沈某与北京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担任产品副总裁,月工资5万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但实际上,公司是以人民币加虚拟货币泰达币(USDT)的方式支付工资。公司每月仅支付人民币2千多块,剩下的工资都用泰达币来支付。其中,人民币已经发放至2020年10月,约定的泰达币已经发放至2020年9月。

2020年6月,沈某向科技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公司以项目未完结为由没有同意,直到同年10月项目完结,公司拖欠了其工资、奖金和加班费共计50多万元。

但一个月之后,公司倒闭并进行了注销登记,沈某遂将公司股东胡某和邓某告上法院。

沈某诉称,公司需支付拖欠的工资、14薪工资、绩效奖金等,应该用人民币发放。股东胡某辩称,沈某在职期间,对以泰达币发放工资并无异议,公司还应按照惯例,以泰达币偿还拖欠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录用通知书》中对14薪工资、目标绩效奖金、目标年度奖金意思表示的理解,三者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沈某主张14薪工资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沈某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工资、奖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拖欠沈某的工资、绩效奖金、年度奖金等共计27万余元人民币。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网信办、人民银行等十大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这不是朝阳法院第一次审理有关虚拟货币代为支付的案件。2020年朝阳法院在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同样判决虚拟货币不能代替人民币作为工资发放。

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起诉称,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2018年2月、3月、4月的工资,公司正常足额发放。同年5月的工资,公司分两笔发放,共计支付5个月工资11600.02元,此外公司还给张某发放了价值人民币2.22万元的泰达币。

公司辩称,因为当时虚拟货币市场行情比较好,张某自身也在炒币,同时用虚拟货币的方式发放员工工资可以避税,张某主动提出以后的工资发放用一定金额的泰达币取代人民币。公司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并于2018年6月向其发放了5月份工资,其中有价值人民币2.22万元的泰达币。

但张某称,公司发的虚拟货币是奖金,和工资没有关系。

对此,朝阳法院认为,该科技公司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有违法律规定,且张某明确否认上述款项系支付工资。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2018年5月工资差额1936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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