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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何“谈阳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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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何“谈阳色变”?

之所以用人单位会限制招聘康复者,不完全是因为医学上的无知,可能还是考虑到实际的风险。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高佳

编辑 | 翟瑞民

就业压力凸显背景下,新冠阳性康复者受到就业歧视的情况近期引起舆论关注。

据媒体报道,上海疫情期间在方舱医院工作并被确诊为新冠阳性的感染者,在治愈出院后,难以找到工作,不少用人单位都要求查验核酸检测记录,并表示“去过方舱,确诊过阳性的不接受”。

界面新闻获得一份近日招聘某著名旅游项目保安的消息,招聘要求中明确注明,“阳过的不要。”一则快递分拣员的招聘启事则要求,“阳过的,去过方舱的不要来。”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宗保告诉界面新闻,用人单位对新冠感染者康复后的雇佣歧视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重庆坤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璇则提到,用人单位的做法还涉嫌违反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具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对于曾患新冠肺炎,但已治愈的劳动者而言,其具有与一般劳动者相同的就业权,任何单位均不应在招录过程中予以歧视。”

界面新闻注意到,早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初始,已有新冠阳性治愈者遭遇就业歧视。据浙江工人日报报道,2020年年初,在杭州务工的姚女士回湖北老家休年假,期间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接受隔离治疗并治愈出院。公司得知姚女士情况后,通过微信告知因姚女士被确诊过新冠肺炎,不得返岗,公司已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也有劳动者在遭遇就业歧视后选择提起诉讼。界面新闻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发现,2020年,劳动者刘某称其在赶往用工地途中,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其系湖北人而表示拒绝录用。刘某以该单位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为由,将其诉至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此前在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强调,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还表示,人民法院坚决纠正涉疫就业歧视行为,严禁仅以劳动者曾感染新冠病毒、被采取隔离措施或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张宗保告诉界面新闻,如遇到在用工市场受到歧视的情况,劳动者可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企业是因为歧视而非其他条件而不予录用的,就可以提起诉讼。”如果企业因为就业歧视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劳动者可以搜集证据要求企业予以赔偿。

此外,张宗保也提到,如遭遇在职歧视,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张璇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大新冠病毒就业歧视的查处力度,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坚决制止。进一步畅通劳动仲裁的申请渠道,为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敞开大门。工会以及各类调解组织也可以通过自身的特殊身份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使其了解行为的违法性,也能使其积极纠正错误,避免争议发生。

7月6日,上海金山法院的法官助理胡琼专门在“上海金山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撰文表示,202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由此可见,个人病史、传染病史等也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

胡琼指出,如果不是出于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用人单位应当避免收集和处理传染病史等敏感个人信息。在招聘员工时,要求员工告知是否“阳”过或者是否进过方舱,与员工是否具有胜任该岗位的能力无关,用人单位对此应持以谨慎的态度,尽量避免收集该类信息。

医学科学科普博主@庄时利和 日前发文也表示,从乙肝到新冠,就业市场的传染病歧视是个由来已久的问题。从医学角度来说,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排斥新冠康复者。

“但之所以用人单位会限制招聘康复者,不完全是因为医学上的无知,可能还是考虑到实际的风险。因为复阳的风险的确存在,而当企业的员工被检测出阳性后,就可能面临停工停产的问题。一旦停工停产,企业就要承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而共同承担这些损失的还有企业的其他员工。”@庄时利和表示。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陆铭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已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用工歧视现象仍普遍存在,其背后原因复杂。他认为,一是由于企业法治意识淡薄,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歧视、解雇层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是涉嫌违法的;二是相应的处罚和监督机制未完善;三是整个社会在面对新冠在内的传染病时,仍缺乏科学精神;四是某些防疫政策的执行也存在问题,例如企业在复工复产后,如果发生疫情传播,要负相应责任,因此只能谨小慎微。

张璇认为,对患病或曾患病的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其本质是来源于人们对疾病的恐惧。“对疾病以及疾病的传播途径进行全部了解是非常重要的。”张璇说,“如果我们能够对传染病进行大量且科学的宣传,使人们能够很好的认识传染病、了解传染病。同时,用人单位也能在内部管理中提供更好或更齐全的病毒防控措施,那么,可能就能从心理上打消人们对传染病的恐惧,进而避免就业歧视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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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用人单位会限制招聘康复者,不完全是因为医学上的无知,可能还是考虑到实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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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高佳

编辑 | 翟瑞民

就业压力凸显背景下,新冠阳性康复者受到就业歧视的情况近期引起舆论关注。

据媒体报道,上海疫情期间在方舱医院工作并被确诊为新冠阳性的感染者,在治愈出院后,难以找到工作,不少用人单位都要求查验核酸检测记录,并表示“去过方舱,确诊过阳性的不接受”。

界面新闻获得一份近日招聘某著名旅游项目保安的消息,招聘要求中明确注明,“阳过的不要。”一则快递分拣员的招聘启事则要求,“阳过的,去过方舱的不要来。”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宗保告诉界面新闻,用人单位对新冠感染者康复后的雇佣歧视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重庆坤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璇则提到,用人单位的做法还涉嫌违反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具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对于曾患新冠肺炎,但已治愈的劳动者而言,其具有与一般劳动者相同的就业权,任何单位均不应在招录过程中予以歧视。”

界面新闻注意到,早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初始,已有新冠阳性治愈者遭遇就业歧视。据浙江工人日报报道,2020年年初,在杭州务工的姚女士回湖北老家休年假,期间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接受隔离治疗并治愈出院。公司得知姚女士情况后,通过微信告知因姚女士被确诊过新冠肺炎,不得返岗,公司已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也有劳动者在遭遇就业歧视后选择提起诉讼。界面新闻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发现,2020年,劳动者刘某称其在赶往用工地途中,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其系湖北人而表示拒绝录用。刘某以该单位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为由,将其诉至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此前在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强调,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还表示,人民法院坚决纠正涉疫就业歧视行为,严禁仅以劳动者曾感染新冠病毒、被采取隔离措施或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张宗保告诉界面新闻,如遇到在用工市场受到歧视的情况,劳动者可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企业是因为歧视而非其他条件而不予录用的,就可以提起诉讼。”如果企业因为就业歧视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劳动者可以搜集证据要求企业予以赔偿。

此外,张宗保也提到,如遭遇在职歧视,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张璇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大新冠病毒就业歧视的查处力度,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坚决制止。进一步畅通劳动仲裁的申请渠道,为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敞开大门。工会以及各类调解组织也可以通过自身的特殊身份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使其了解行为的违法性,也能使其积极纠正错误,避免争议发生。

7月6日,上海金山法院的法官助理胡琼专门在“上海金山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撰文表示,202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由此可见,个人病史、传染病史等也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

胡琼指出,如果不是出于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用人单位应当避免收集和处理传染病史等敏感个人信息。在招聘员工时,要求员工告知是否“阳”过或者是否进过方舱,与员工是否具有胜任该岗位的能力无关,用人单位对此应持以谨慎的态度,尽量避免收集该类信息。

医学科学科普博主@庄时利和 日前发文也表示,从乙肝到新冠,就业市场的传染病歧视是个由来已久的问题。从医学角度来说,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排斥新冠康复者。

“但之所以用人单位会限制招聘康复者,不完全是因为医学上的无知,可能还是考虑到实际的风险。因为复阳的风险的确存在,而当企业的员工被检测出阳性后,就可能面临停工停产的问题。一旦停工停产,企业就要承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而共同承担这些损失的还有企业的其他员工。”@庄时利和表示。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陆铭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已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用工歧视现象仍普遍存在,其背后原因复杂。他认为,一是由于企业法治意识淡薄,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歧视、解雇层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是涉嫌违法的;二是相应的处罚和监督机制未完善;三是整个社会在面对新冠在内的传染病时,仍缺乏科学精神;四是某些防疫政策的执行也存在问题,例如企业在复工复产后,如果发生疫情传播,要负相应责任,因此只能谨小慎微。

张璇认为,对患病或曾患病的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其本质是来源于人们对疾病的恐惧。“对疾病以及疾病的传播途径进行全部了解是非常重要的。”张璇说,“如果我们能够对传染病进行大量且科学的宣传,使人们能够很好的认识传染病、了解传染病。同时,用人单位也能在内部管理中提供更好或更齐全的病毒防控措施,那么,可能就能从心理上打消人们对传染病的恐惧,进而避免就业歧视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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