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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广东全省设立绿色专营机构40家,推动碳金融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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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广东全省设立绿色专营机构40家,推动碳金融市场建设

《方案》提出积极对接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吸引境外保险公司、主权基金、养老基金、ESG基金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项目提供投融资和技术服务。

来源:视觉中国

7月13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提出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立与碳达峰相适应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的目标,全省设立绿色专营机构40家,绿色贷款余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余额增速;到2030年,绿色信贷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10%左右,碳金融市场有效运转。

加快碳金融市场建设,丰富发展碳金融工具

广州期货交易所总经理朱丽红之前表示,形成有效碳定价需要建立期货市场。本次《方案》也提到了碳金融衍生品相关的措施。

《方案》提到,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加快推动电力、硅、锂等服务绿色发展的期货品种上市,开发碳金融衍生品,服务全国碳期货市场建设。

此外,《方案》还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参与碳市场交易,为碳交易提供资金存管、清算、结算、碳资产管理、代理开户等服务。探索碳交易跨境便利化机制,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并积极使用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引入港澳及境外投资者。

在碳金融工具种类上,《方案》提出探索发展碳资产抵押融资、碳资产托管、碳回购、碳基金、碳租赁、碳排放权收益结构性存款等金融产品,提升碳市场流动性。并且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绿色项目收费权等环境权益的新型抵质押融资模式。

《方案》还提出完善广东碳金融市场功能,培育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机制。逐步将交通运输业、数据中心、陶瓷生产、纺织业等高碳排放领域与超高超限超能耗公共建筑,纳入碳排放交易试点。

碳汇作为碳市场的重要补充,《方案》同样提出开展海洋、湿地等碳汇核算试点。鼓励符合要求的企业及金融机构探索蓝色债券等创新型产品,支持蓝色经济可持续发展。扩大林业碳汇交易规模,探索实现农业、城市绿地等生态产品价值。

推动建立企业和个人碳账户

在企业碳排放方面,《方案》提出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打造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平台,引导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碳排放信息,开展绿色证券指数、“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体系等产品创新。

其中,在部分地市或区域率先开展企业碳账户试点,建立企业生产碳排放可计量体系,根据碳排放强度核算企业碳排放等级。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碳排放信息、第三方环境信用评价等环境绩效纳入授信审批管理流程,采取差别定价、授信,对钢铁、石化、水泥、陶瓷、造纸等行业企业形成控碳减排的约束激励,推动高耗能产业低碳转型。

此外,《方案》提出探索碳排放核算和“碳足迹”跟踪,依托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对企事业单位自身运营及投融资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和个人的减碳行为进行全面核算、登记、评估、评价。

强化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领域合作

今年3月,香港交易所与广州碳交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碳市场的发展也成为重要话题。《方案》提到,建立粤港澳绿色金融合作专责小组,搭建绿色金融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方案》提出建立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搭建绿色债券发行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赴港澳发行绿色债券。探索跨境绿色融资、绿色金融资产跨境转让,支持境外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等渠道参与绿色投资。

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标准和服务互认共认上,《方案》提出携手港澳开展碳金融领域标准、体系和产品研究,推动粤港澳三地环境信息披露、绿色金融产品标准、绿色企业项目认定标准、绿色信用评级评估、绿色债券原则(GBP)等绿色金融标准的互认互鉴。

例如,在ESG基金的互认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ESG和可持续金融专委会联席主任、北大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巴曙松教授在7月13日由腾讯金融研究院等举办的研讨会上提出,要从中国整个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开放和大湾区发展的视角来看待大湾区ESG基金更高水平的互认,借此推动两地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

巴曙松同时指出,香港与内地在监管体制、披露的强制性及侧重点上都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不仅会影响到大湾区ESG认定的指标选择,还会导致ESG数据可得性和质量存在差异,这些都将为大湾区ESG基金的研究带来挑战。

《方案》提出积极对接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吸引境外保险公司、主权基金、养老基金、ESG基金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项目提供投融资和技术服务。探索以人民币计价的碳金融衍生品,鼓励使用人民币作为相关交易的跨境结算货币。

在监管层面,《方案》提出加强绿色金融产品的资金后续使用管理。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绿色金融产品资金的后续管理,监督产品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避免出现项目“洗绿”风险,发现存在资金违规挪用情况的,及时采取必要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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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广东全省设立绿色专营机构40家,推动碳金融市场建设

《方案》提出积极对接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吸引境外保险公司、主权基金、养老基金、ESG基金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项目提供投融资和技术服务。

来源:视觉中国

7月13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提出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立与碳达峰相适应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的目标,全省设立绿色专营机构40家,绿色贷款余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余额增速;到2030年,绿色信贷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10%左右,碳金融市场有效运转。

加快碳金融市场建设,丰富发展碳金融工具

广州期货交易所总经理朱丽红之前表示,形成有效碳定价需要建立期货市场。本次《方案》也提到了碳金融衍生品相关的措施。

《方案》提到,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加快推动电力、硅、锂等服务绿色发展的期货品种上市,开发碳金融衍生品,服务全国碳期货市场建设。

此外,《方案》还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参与碳市场交易,为碳交易提供资金存管、清算、结算、碳资产管理、代理开户等服务。探索碳交易跨境便利化机制,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并积极使用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引入港澳及境外投资者。

在碳金融工具种类上,《方案》提出探索发展碳资产抵押融资、碳资产托管、碳回购、碳基金、碳租赁、碳排放权收益结构性存款等金融产品,提升碳市场流动性。并且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绿色项目收费权等环境权益的新型抵质押融资模式。

《方案》还提出完善广东碳金融市场功能,培育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机制。逐步将交通运输业、数据中心、陶瓷生产、纺织业等高碳排放领域与超高超限超能耗公共建筑,纳入碳排放交易试点。

碳汇作为碳市场的重要补充,《方案》同样提出开展海洋、湿地等碳汇核算试点。鼓励符合要求的企业及金融机构探索蓝色债券等创新型产品,支持蓝色经济可持续发展。扩大林业碳汇交易规模,探索实现农业、城市绿地等生态产品价值。

推动建立企业和个人碳账户

在企业碳排放方面,《方案》提出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打造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平台,引导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碳排放信息,开展绿色证券指数、“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体系等产品创新。

其中,在部分地市或区域率先开展企业碳账户试点,建立企业生产碳排放可计量体系,根据碳排放强度核算企业碳排放等级。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碳排放信息、第三方环境信用评价等环境绩效纳入授信审批管理流程,采取差别定价、授信,对钢铁、石化、水泥、陶瓷、造纸等行业企业形成控碳减排的约束激励,推动高耗能产业低碳转型。

此外,《方案》提出探索碳排放核算和“碳足迹”跟踪,依托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对企事业单位自身运营及投融资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和个人的减碳行为进行全面核算、登记、评估、评价。

强化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领域合作

今年3月,香港交易所与广州碳交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碳市场的发展也成为重要话题。《方案》提到,建立粤港澳绿色金融合作专责小组,搭建绿色金融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方案》提出建立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搭建绿色债券发行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赴港澳发行绿色债券。探索跨境绿色融资、绿色金融资产跨境转让,支持境外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等渠道参与绿色投资。

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标准和服务互认共认上,《方案》提出携手港澳开展碳金融领域标准、体系和产品研究,推动粤港澳三地环境信息披露、绿色金融产品标准、绿色企业项目认定标准、绿色信用评级评估、绿色债券原则(GBP)等绿色金融标准的互认互鉴。

例如,在ESG基金的互认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ESG和可持续金融专委会联席主任、北大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巴曙松教授在7月13日由腾讯金融研究院等举办的研讨会上提出,要从中国整个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开放和大湾区发展的视角来看待大湾区ESG基金更高水平的互认,借此推动两地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

巴曙松同时指出,香港与内地在监管体制、披露的强制性及侧重点上都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不仅会影响到大湾区ESG认定的指标选择,还会导致ESG数据可得性和质量存在差异,这些都将为大湾区ESG基金的研究带来挑战。

《方案》提出积极对接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吸引境外保险公司、主权基金、养老基金、ESG基金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项目提供投融资和技术服务。探索以人民币计价的碳金融衍生品,鼓励使用人民币作为相关交易的跨境结算货币。

在监管层面,《方案》提出加强绿色金融产品的资金后续使用管理。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绿色金融产品资金的后续管理,监督产品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避免出现项目“洗绿”风险,发现存在资金违规挪用情况的,及时采取必要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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