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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禁标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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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禁标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

在消化和执行新规的过程,化妆品企业务必要谨慎再谨慎。

图片来源:Unsplash-Joanna Kosinska

文|青眼

此前,青眼关注到部分工厂在化妆品包装上标有“出品人”“监制”“品牌方”等引导语,产品备案被驳回的情况。彼时,业内普遍认为品牌信息从包装上“消失”,这让品牌极其被动,尤其是新锐品牌。

当时,对于上述情况,全国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今天,国家药监局正式发文明确,禁止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内容,真正引发了行业大地震。

官方:禁标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

今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下称“解答”),针对行业较为关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包括:禁止标注品牌授权人、双商标,以及防腐剂如何标注。

国家药监局明确表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

截自国家药监局官网

广州新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广颇对此表示,法规明确规定,谁是备案人,谁就是产品的责任主体。不存在一个产品归属多个主体这种事实。

“因为只有这种状态,责任主体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能够受到相应监督和管理。法律不允许通过变相的方法来生产化妆品,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监管体系之外。”曾广颇说道。

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品牌方企业完全在产品包装上没有丝毫体现,仅仅只是有一个品牌名,那么,消费者会很容易误认为这是代工厂的品牌,而并不知道品牌的真正归属者,这从品牌长久的发展来看,非常不利。

同时,由于许多新品牌暂不具备备案人/注册人资质和能力,或者工厂出于保护配方一定要做备案人注册人。因此,有不少从业者提出一个折中的方法,即标识“XX商标是XX公司”所有,让品牌方在产品包装上得到体现,以此来保护品牌的发展。

针对这一做法,业内看法不一。有行业人士表示,按道理是可以的,法规上没有禁止。“但不排除有风险,毕竟行业监管层和从业者也处于学习法规的阶段,他们也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理解上也会存在误差。”

浙江中贸总经理舒婷婷则有不一样的看法,她认为,“应该是不可以的,这样做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这个商标持有的公司(品牌方)是产品的所有者,因为信任这个商标而购买这个产品;而实际备案人不是这个商标所有者,而是工厂,这也是一种误导。”

曾广颇也认为,“这个发文已经很明确。而上述这种标注方式,意思表达跟法规上说的是一样的,同样是禁止的。”他直言,商标持有人想成为产品的出品方(责任主体),只有一条路:老老实实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有质量安全负责人,自己备案产品。

同时,上述行业人士告诉青眼,“此次解答发布,已备案的产品按道理说不会受影响,因为之前法规并没有明确,现在明确,代表以后备案的产品才会执行这个要求。”不过,他也表示:“这是一件头痛的事情。”

禁止双商标,堵死套证

此外,解答中也明确禁止双商标。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

对此,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古玉龙表示,“特证套证这道门关上了”。在他看来,针对套证有指导意见出来,就看地方机构怎么落地执行了。

“这是在精准打击套证。”针对这一现象,广州荃智美肤生物科技研究院研发总监张太军表示。

此前针对“大学研制”化妆品泛滥的现象,一位研发工程师也告诉青眼,“这很有可能是‘套证’行为,即生产企业仅以一个产品的名称去进行特殊化妆品的注册,获得特证。然后,再在这个产品上冠以多个品牌名称。”

在2021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经常出现“一证多品”的情况,在抽检处罚的案例中,标签标识不一致的问题也颇多。“上述解答出台更主要的是打击那些包装上印有各种无关背书的化妆品,利于监管。”一位行业人士表示。

这类防腐剂无需标注

与此同时,监管层也关注到成分应该如何在标签上标注的问题,并进行针对性回复。

解答指出,《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这些在备案配方中如实呈报,标签上可以不写。”张太军表示。也就是说,化妆品厂家添加某种原料时,可能会带进其他的物质。这些物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料厂家生产原料时为了保证原料的质量而添加进去的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或防晒剂等;另一类是原料本身所带有或残留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化妆品的成分不包括上述两类因为使用某种原料而不可避免地带入的其他物质,因此在成分表标注时,不必标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化妆品原料中含有的微量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不用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但在生产环节主动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需要在标签标注。”古玉龙告诉青眼。

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需标注全成分,使得产品在消费者面前更加透明化。办法规定,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在某行业人士看来,原料中含有的微量防腐剂等成分不用在产品标签中标注这一规定,在生产企业层面可操性更大。他介绍,一般一个化妆品的配方中主动添加的成分多达几十种,由于相当一部分化妆品原料中都会含有防腐剂、稳定剂以及抗氧化剂等成分,如果把这些带入的成分也进行标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成分多达上百种,可操性不大。“而如果去掉原料中带入的成分,一个产品配方中主动添加的成分一般不会超过30种,在标签上全成分标注具有可行性。”

执行标准编号有了统一标准

此外,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该如何标注,也进一步明确。解答指出,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意在引导化妆品行业推行“一品一标”,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设置成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相一致。

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产品标签标注正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如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除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编号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而这是否代表化妆品标签上只需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编号可标注或不标注?

中山市立创质量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彬表示:“按照《产品质量法》应该是要标注两个(即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国标/行标),但按照药监局的法规体系可以不用,药监局此举也是在提醒企业如果要标注,不能乱标注,站在我们的角度是比较建议企业标注。”

同时,他补充道,一般行标和企业标准只会写一个,一起写目前在行业内应该很少有这样操作,如此一来药监局执行的标准编号会有重叠。

那么,如果选择在标签上加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编号?应该如何操作呢?

化妆品违禁词网开发人李锦聪曾分析提到,按原来的继续标注“执行标准”,比如某面膜的执行标准号:QB/T XXXX。产品备案的执行标准内容,必须严于国标或行标,并按国标或行标的要求编写。

上述人士则认为,“标上去的都需要做到,必须满足。否则不可以随便多标。”舒婷婷也谈及,标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才是最重要的。

总之,在消化和执行新规的过程,化妆品企业务必要谨慎再谨慎。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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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禁标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

在消化和执行新规的过程,化妆品企业务必要谨慎再谨慎。

图片来源:Unsplash-Joanna Kosinska

文|青眼

此前,青眼关注到部分工厂在化妆品包装上标有“出品人”“监制”“品牌方”等引导语,产品备案被驳回的情况。彼时,业内普遍认为品牌信息从包装上“消失”,这让品牌极其被动,尤其是新锐品牌。

当时,对于上述情况,全国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今天,国家药监局正式发文明确,禁止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内容,真正引发了行业大地震。

官方:禁标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

今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下称“解答”),针对行业较为关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包括:禁止标注品牌授权人、双商标,以及防腐剂如何标注。

国家药监局明确表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

截自国家药监局官网

广州新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广颇对此表示,法规明确规定,谁是备案人,谁就是产品的责任主体。不存在一个产品归属多个主体这种事实。

“因为只有这种状态,责任主体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能够受到相应监督和管理。法律不允许通过变相的方法来生产化妆品,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监管体系之外。”曾广颇说道。

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品牌方企业完全在产品包装上没有丝毫体现,仅仅只是有一个品牌名,那么,消费者会很容易误认为这是代工厂的品牌,而并不知道品牌的真正归属者,这从品牌长久的发展来看,非常不利。

同时,由于许多新品牌暂不具备备案人/注册人资质和能力,或者工厂出于保护配方一定要做备案人注册人。因此,有不少从业者提出一个折中的方法,即标识“XX商标是XX公司”所有,让品牌方在产品包装上得到体现,以此来保护品牌的发展。

针对这一做法,业内看法不一。有行业人士表示,按道理是可以的,法规上没有禁止。“但不排除有风险,毕竟行业监管层和从业者也处于学习法规的阶段,他们也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理解上也会存在误差。”

浙江中贸总经理舒婷婷则有不一样的看法,她认为,“应该是不可以的,这样做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这个商标持有的公司(品牌方)是产品的所有者,因为信任这个商标而购买这个产品;而实际备案人不是这个商标所有者,而是工厂,这也是一种误导。”

曾广颇也认为,“这个发文已经很明确。而上述这种标注方式,意思表达跟法规上说的是一样的,同样是禁止的。”他直言,商标持有人想成为产品的出品方(责任主体),只有一条路:老老实实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有质量安全负责人,自己备案产品。

同时,上述行业人士告诉青眼,“此次解答发布,已备案的产品按道理说不会受影响,因为之前法规并没有明确,现在明确,代表以后备案的产品才会执行这个要求。”不过,他也表示:“这是一件头痛的事情。”

禁止双商标,堵死套证

此外,解答中也明确禁止双商标。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

对此,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古玉龙表示,“特证套证这道门关上了”。在他看来,针对套证有指导意见出来,就看地方机构怎么落地执行了。

“这是在精准打击套证。”针对这一现象,广州荃智美肤生物科技研究院研发总监张太军表示。

此前针对“大学研制”化妆品泛滥的现象,一位研发工程师也告诉青眼,“这很有可能是‘套证’行为,即生产企业仅以一个产品的名称去进行特殊化妆品的注册,获得特证。然后,再在这个产品上冠以多个品牌名称。”

在2021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经常出现“一证多品”的情况,在抽检处罚的案例中,标签标识不一致的问题也颇多。“上述解答出台更主要的是打击那些包装上印有各种无关背书的化妆品,利于监管。”一位行业人士表示。

这类防腐剂无需标注

与此同时,监管层也关注到成分应该如何在标签上标注的问题,并进行针对性回复。

解答指出,《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这些在备案配方中如实呈报,标签上可以不写。”张太军表示。也就是说,化妆品厂家添加某种原料时,可能会带进其他的物质。这些物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料厂家生产原料时为了保证原料的质量而添加进去的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或防晒剂等;另一类是原料本身所带有或残留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化妆品的成分不包括上述两类因为使用某种原料而不可避免地带入的其他物质,因此在成分表标注时,不必标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化妆品原料中含有的微量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不用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但在生产环节主动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需要在标签标注。”古玉龙告诉青眼。

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需标注全成分,使得产品在消费者面前更加透明化。办法规定,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在某行业人士看来,原料中含有的微量防腐剂等成分不用在产品标签中标注这一规定,在生产企业层面可操性更大。他介绍,一般一个化妆品的配方中主动添加的成分多达几十种,由于相当一部分化妆品原料中都会含有防腐剂、稳定剂以及抗氧化剂等成分,如果把这些带入的成分也进行标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成分多达上百种,可操性不大。“而如果去掉原料中带入的成分,一个产品配方中主动添加的成分一般不会超过30种,在标签上全成分标注具有可行性。”

执行标准编号有了统一标准

此外,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该如何标注,也进一步明确。解答指出,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意在引导化妆品行业推行“一品一标”,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设置成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相一致。

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产品标签标注正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如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除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编号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而这是否代表化妆品标签上只需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编号可标注或不标注?

中山市立创质量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彬表示:“按照《产品质量法》应该是要标注两个(即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国标/行标),但按照药监局的法规体系可以不用,药监局此举也是在提醒企业如果要标注,不能乱标注,站在我们的角度是比较建议企业标注。”

同时,他补充道,一般行标和企业标准只会写一个,一起写目前在行业内应该很少有这样操作,如此一来药监局执行的标准编号会有重叠。

那么,如果选择在标签上加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编号?应该如何操作呢?

化妆品违禁词网开发人李锦聪曾分析提到,按原来的继续标注“执行标准”,比如某面膜的执行标准号:QB/T XXXX。产品备案的执行标准内容,必须严于国标或行标,并按国标或行标的要求编写。

上述人士则认为,“标上去的都需要做到,必须满足。否则不可以随便多标。”舒婷婷也谈及,标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才是最重要的。

总之,在消化和执行新规的过程,化妆品企业务必要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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