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7月21日下发关于对关于对江苏阳光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鉴于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徐伟民,时任财务总监徐霞予以监管警示。
经查明,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一是,公司对于向河北宇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存在提前确认存货的情形,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提前确认存货涉及金额均为8,716.82万,造成相关定期报告中存货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按品号确认收入,却按产品品类进行成本核算,导致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金额不配比,成本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三是计算库存商品(面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时,公司以品类为基础,对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不区分品号进行平均计算,并将所有库存均按12月平均售价计量可变现净值,未考虑是否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四是公司2013-2020年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综上,公司多期定期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任期2018年3月9日至今)、徐伟民(任期2008年7年月14日至2018年3月9日)作为信息披露事项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徐霞(任期2004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7日)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有关规定以及其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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