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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新规来了!投资者可优先取得民事赔偿,也可申请行政处罚款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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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新规来了!投资者可优先取得民事赔偿,也可申请行政处罚款补足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冯赛琪

面对投资款项难追回的难题,投资者常常抱怨“赢了官司有什么用”,这一问题迎来新解。

近日,为推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落地,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实施的背景为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往往先于民事判决作出,一些行政处罚案件特别是大额行政罚没款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往往难以支付民事赔偿款,导致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无法落实。

证监会表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在多个领域均有规定,《规定》率先将其在证券领域落地,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明确了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

在申请主体方面,《规定》明确,违反《证券法》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行政责任,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或者调解书,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分配仍未获得足额赔偿后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申请。

申请期限方面,受害投资者可以在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违法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终结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

申请金额方面,受害投资者申请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罚没款金额不得超过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证监会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罚没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

若是遇到多个受害投资者同时提交申请的情况,申请资金总额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的,证监会按照申请额比例退付。

在今年2月份的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上,证监会表示,要围绕“稳增长、防风险、促改革”的目标,进一步健全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监管体系,以更加精准务实的举措,不断提升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更好地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3月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研究起草了《规定》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证监会介绍,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建议28条,对主要意见建议进行了采纳。

对于反馈中提出的 “先赔后罚”、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退库申请主体的建议,证监会虽然未予采纳,也在《规定》立法说明中作出了回应。

针对“先赔后罚”的建议,即行政罚没款应在保证足额赔偿受害投资者之后实施,避免繁杂程序。证监会表示,在行政处罚决定先于生效民事判决时,“先赔后罚”涉及法律之间的衔接,《规定》作为下位法,规定“先赔后罚”的法律依据不足。

另外,针对市场建议明确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是否可以根据《规定》提出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申请,证监会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受托管理人可以在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等债券违约合同纠纷案件中,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但是,对于受托管理人能否以自己名义参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侵权民事诉讼并提出退库申请,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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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新规来了!投资者可优先取得民事赔偿,也可申请行政处罚款补足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冯赛琪

面对投资款项难追回的难题,投资者常常抱怨“赢了官司有什么用”,这一问题迎来新解。

近日,为推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落地,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实施的背景为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往往先于民事判决作出,一些行政处罚案件特别是大额行政罚没款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往往难以支付民事赔偿款,导致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无法落实。

证监会表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在多个领域均有规定,《规定》率先将其在证券领域落地,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明确了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

在申请主体方面,《规定》明确,违反《证券法》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行政责任,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或者调解书,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分配仍未获得足额赔偿后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申请。

申请期限方面,受害投资者可以在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违法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终结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

申请金额方面,受害投资者申请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罚没款金额不得超过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证监会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罚没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

若是遇到多个受害投资者同时提交申请的情况,申请资金总额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的,证监会按照申请额比例退付。

在今年2月份的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上,证监会表示,要围绕“稳增长、防风险、促改革”的目标,进一步健全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监管体系,以更加精准务实的举措,不断提升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更好地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3月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研究起草了《规定》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证监会介绍,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建议28条,对主要意见建议进行了采纳。

对于反馈中提出的 “先赔后罚”、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退库申请主体的建议,证监会虽然未予采纳,也在《规定》立法说明中作出了回应。

针对“先赔后罚”的建议,即行政罚没款应在保证足额赔偿受害投资者之后实施,避免繁杂程序。证监会表示,在行政处罚决定先于生效民事判决时,“先赔后罚”涉及法律之间的衔接,《规定》作为下位法,规定“先赔后罚”的法律依据不足。

另外,针对市场建议明确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是否可以根据《规定》提出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申请,证监会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受托管理人可以在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等债券违约合同纠纷案件中,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但是,对于受托管理人能否以自己名义参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侵权民事诉讼并提出退库申请,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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